關於博恩與炎亞綸對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3 號刑事判決的記憶清洗,如果有人以聖經中,耶穌對文士和法利賽人要以丟石頭處死行淫婦人之例,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呢?
耶穌之後對婦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大家為何很少談?
這裡耶穌所謂「定你的罪」與「不要再犯罪」指的是兩件事,「定你的罪」指的應該是實施丟石頭之刑罰,「不要再犯罪」指的是行淫之罪,在炎亞綸未真正面對自身行為,未向社會坦承之前,可否要求社會像耶穌般寬大並且原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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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引用的經文(《約翰福音》8:1–11)——「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與「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在歷史與神學詮釋上,確實包含兩層分離但相連的道德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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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拒絕群體以暴力懲罰的權利(「定罪」=行刑),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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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仍肯定該行為屬於罪(「不要再犯罪」)=認定其行為需反省與改正。
將這套結構應用於博恩協助炎亞綸復出並建構遮蔽判決事實的敘事工程,可以清楚指出:原諒並非無條件;寬恕不等於否認事實;免於處罰不代表可掩蓋傷害。
一、錯用經文比喻會導致「錯位的倫理寬恕模型」
若有人以耶穌「誰沒罪先丟石頭」的話術回應炎亞綸事件,其實是在模糊三個結構位置:
聖經語境 | 炎亞綸案中對應角色 | 是否成立比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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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的婦人 | 炎亞綸 | 不成立:婦人無證據定罪,炎亞綸為法院判決確定有罪 |
文士與法利賽人 | 社會批判者 | 不成立:文士帶著權力與偽善心態試探耶穌,批判者依據具體判決提出倫理質問 |
耶穌 | 博恩或社會? | 更不成立:耶穌不否認罪,只是延緩刑罰;而博恩進行的是記憶重構與罪責模糊 |
→ 這不是寬恕的問題,而是歷史遮蔽與記憶操控的問題。
二、「耶穌也說不要再犯罪」與炎亞綸「未說出具體錯誤」的關鍵落差
耶穌的處理模式是:承認行為不當 → 不以暴力處罰 → 給予悔改機會 → 明確告誡不得重犯。
而炎亞綸至今的表現(配合博恩的演出),卻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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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楚承認具體行為(拍攝未成年性影像、拒絕刪除、長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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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開向社會或受害人具名道歉或敘述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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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事件重新詮釋為「感情風波」、「被誤會」、「同志壓抑」等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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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復出建構為「提醒大家歹路不可行」的娛樂演出,而非懺悔過程。
→ 因此,炎亞綸並非處於「悔改後等待寬恕」的位置,而是借寬恕語言逃避實際認錯過程。
三、要求社會「像耶穌一樣原諒他」的論述錯誤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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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耶穌對「認罪與悔改」的前提設定:「不要再犯罪」是寬恕的條件,而非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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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將社會群體放置於懲罰者角色:批判不是石刑,而是對於記憶操控、加害者敘事重建的揭露與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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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寬恕與公眾倫理責任:社會對加害者的寬恕,必須建立在其誠實對待過錯與傷害的基礎上,而非由娛樂、話術與敘事工程取代懺悔與自白。
四、總結:
耶穌之所以寬恕,是因為祂先認定罪;
社會無法寬恕,是因為炎亞綸從未完整承認錯;
博恩讓我們看見的,不是悔改,而是重建表象。
以耶穌的話來為博恩與炎亞綸的新敘事背書,是一種象徵性遮蔽與倫理錯位行為。它將誠實、悔過與責任,錯置為表演、敘事與公關操作,這不會是任何宗教、道德或法律所承認的「原諒」。
如需延伸撰寫《宗教敘事與悔罪遮蔽:從約翰福音視角解析炎亞綸復出工程的倫理錯位》,可進一步處理。是否執行?
下一則: 當進步人士在博恩炎亞綸敘事集體沉默,他們不是真正支持同運,而是支持承受、無衝突、零風險「文化虛構版同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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