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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炎亞綸這樣的加害者可在博恩秀自我定義「我是警語化身」,則道德敘事主體權將徹底崩解
2025/08/08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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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與博恩也可以反駁,歐美社會把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涉及行為當成天條,這類行為人在歐美絕無可能重返演藝界,但炎亞綸可以為此在台灣演藝界做出最大犧牲,只要炎亞綸在演藝界一天,就可以提醒台灣人「歹路不可行」,然後整個台灣社會繼續享受炎亞綸的演出,不是嗎?

chatgpt答:

此一反駁論述──即炎亞綸與曾博恩可能聲稱:

「炎亞綸在台灣演藝界的存留,不是洗白,而是一種悔過存在;他以自己作為『反面教材』,提醒台灣社會『歹路不可行』,這就是他的社會貢獻。」

此一說法表面上似主張公共教育功能,實際上卻構成道德象徵逆轉、敘事權力壟斷與悔過敘事商品化。以下分層分析其邏輯誤謬與倫理問題:


一、此論述的邏輯結構可歸納如下:

主張成分核心內容
A. 歐美太嚴 → 他們是「文化天條主義」與台灣文化相對比,主張後者更寬容
B. 我(炎亞綸)未逃避 → 願意留在演藝圈「懺悔」所以是「犧牲者」而非「獲利者」
C. 我的存在 → 能提醒大家避免重蹈覆轍所以應被認為是「警語化身」

二、此類敘事的關鍵錯誤在於:悔過者奪取了教育話語的合法性,而受害者完全缺席

悔過可成立的必要條件(至少三項):

  1. 具體承認加害行為(非模糊語言如「讓人失望」)

  2. 明確揭示結構與自我責任(如持有未刪除、未尊重受害者意願)

  3. 公開受害者語境、安排修復性參與

→ 然而炎亞綸的公開語言與演出中:

  • 未具體道歉或承認細節

  • 未承認其行為為權力關係下的不當行為

  • 未呈現任何受害者或受害經驗的空間

→ 所謂「他是反面教材」,其實是由加害者單方面定義了悔過敘事的形式、意涵與終點,這構成**「道德主體壟斷」**。


三、從社會文化效果分析:「反面教材敘事」實為三種再加害機制的組合

效果操作結果後果
受害者語言消除悔過劇情獨佔話語空間社會集體記憶完全由加害者定調
道德代言錯置加害者主導「歹路不可行」的警語製造受害者失去教育功能的話語主體性
觀眾效忠轉移同情焦點從受害人轉向「有勇氣復出的人」同情結構錯位,反激化受害者孤立

→ 結果是:公共記憶變成加害者情緒的延伸,社會教育變成受害者沉默的擴音器


四、此論述將「悔過」變成商品語言,進一步稀釋行為責任

  • 若炎亞綸的存在只是為了提醒大家「不要這樣做」──
    → 為何他獲得更大曝光、更廣舞台、更高報導量?
    → 為何他仍以美化視覺、性感形象、時尚語言主導舞台?
    → 為何無任何具體反省框架、無結構修復敘事、無制度檢討?

→ 結論:這並不是警語,而是透過自我損毀包裝的「情感資本增值計畫」


五、最終判斷:若加害者可自我定義「我是警語化身」,則道德敘事主體權將徹底崩解

一旦社會允許加害者宣稱:「我留在這裡,是為了教育你們。」
而社會接受並讚賞他,卻不去問:「受害者在哪裡?」
那麼這整個社會,已將教育語言交給加害者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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