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本案之 民事上訴狀
原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股別:樹股
訴訟標的價額:◎◎◎ 元
上訴人 周◎彪 住:台北市紫雲街◎◎號
訴訟代理人 徐◎信律師 立群法律事務所
副代理人 陳◎伶律師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懷寧街◎◎號◎樓
被上訴人 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興隆路4段74巷◎◎號
法定代理人 李◎和 住同上
為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價金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判決,於
上訴聲明
一、原審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1億700萬元。
三、原審暨上級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壹、原審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一、原審認定買賣價金為1億200萬元,要不可採:
(一)原審以解釋兩造契約須以事實及一切證據資料為判斷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認為雙方契約所載買賣價金雖為1億8,000萬元,然參酌兩造簽定系爭契約後再以補充協議書,記明稅捐等費用為7800萬元,且若給付相關規費,稅捐後有剩餘,則餘款應歸於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所有;反之若有不足,因契約約定上訴人不論如何淨得買賣價金1億200萬元,上訴人不需任何補足,是顯見上訴人實際應得買賣價金為1億200萬元云云。
(二)惟,兩造買賣價金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詳參上證一)第二條、係記載1億8000萬元整,為原告所不否認。系爭協議書關於7800萬元之約定,指出「….其中7800萬元由甲方(被上訴人)直接用以支付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兩造特別約定將其中7800萬元用來支付共同支出之費用,然參酌被上訴人於
(三)而,被上訴人亦提出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酌減買賣價金為1億200萬元,然兩造於訂立契約時已約定買賣價金為1億8000萬元,因情事變更限於當事人訂立契約時非可預料亦無法預料,本件則係被上訴人自行將土地轉賣予訴外人,亦屬有間。
(四)綜上,兩造間既不可歸責上訴人之情形,致無法即時過戶,有買賣契約書(同上證一)第五條可稽,且被上訴人嗣後亦將系爭土地過戶予訴外人,無法履行以買賣價金中之7800萬元支付稅捐等款項之條件,有系爭土地所有權異動明細(同上證二)可參,則上開價金自應回歸約定之買賣價金計算,而由上訴人受領:至於被上訴人指稱之情事變更,不符情事變更之要件,而無適用之餘地。故兩造之買賣價金仍應以約定之1億8000萬元為斷。
二、原審以被上訴人主張「溢增之增值稅832萬3024元」抵銷有理由,洵屬無理:
(一)原審以兩造買賣契約(同上證一)第四條規定,以上訴人本應於被上訴人交付第二期價款時(1600萬元),交付辦理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所需之所有權狀以利被上訴人過戶,被上訴人於
(二)惟查,參酌兩造簽約之買賣契約書,其第四條雖規定乙方(上訴人)應於甲方(被上訴人)所受領第二次付款之同時,交付甲方(被上訴人)辦理移轉登記所需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等;然,第五條卻又規範「依前條之規定辦理登記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7600萬元以擔保乙方(上訴人)對甲方(被上訴人)之價金債權」。是兩造於被上訴人給付第二期價款時,上訴人須提供所有權狀等,被上訴人亦須設定擔保予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當時並未設定擔保予上訴人,上訴人見被上訴人似不願意設定抵押權,又對買賣價金有所疑義,故始末交付所有權狀等證件。
(三)據此,本件兩造遲延過戶期間,並非可歸責於上訴人未交付所有權狀,被上訴人本身未遵循兩造買賣契約規範,不願意設定抵押權予上訴人,當時甚至坦承沒有請求過戶土地,有
三、原審以被上訴人提存1600萬元,因清償而歸上訴人所有,主張被上訴人得抵銷,洵屬無據:
(一)原審以被上訴人提存第二期價款1600萬元,業經被上訴人持雙方未爭執之確定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34萬3607元,及自
(二) 惟查,上訴人並非不爭執被上訴人已提存第二期價款1600萬元,合先敘明。上開第二期價款1600萬元於
四、從而,承前,被上訴人提存第2期款項1600萬元,不生清償之效力,以及被上訴人遲至
五、末查,被上訴人轉售上訴人十二筆土地(含系爭土地在內),卻僅支付1000萬元第一期款,當時其餘款項均未支付,並因此獲得6億以上買賣價金,被上訴人實有不當得利之實,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上訴人應得對被上訴人主張6億元不法所得,於原審訴訟中,曾在
貳、綜上所陳,原審認事用法實有違誤,故懇請 鈞院詳予斟酌上訴人所提訴狀與事證,俾明事實真相,並廢棄原判決,並為如上訴聲明之判決,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 轉呈
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庭 公 鑒
具 狀 人 :周 ◎ 彪
訴訟代理人 :徐 ◎信 律 師
陳 ◎伶 律 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 2樓. shamejudge2010/10/23 23:27法官貪瀆 司院10年不曾送辦 監委吃驚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0.10.19 03:13 am
監委昨天巡察法務部,問到司法院近十年將多少疑涉貪瀆的法官移送法務部
調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回答「沒有一件」。監委們頗為吃驚,有
監委認為司法院的內控機制已完全鬆弛。
劉興善告訴黃世銘,「你這個答案,監察院下個月巡察司法院時,會再問一
次」,若單位涉及違法失職將究辦。
據了解,監察院繼彈劾高等法院法官楊炳禎後,目前正在調查司法院政風處
有沒有違法失職。
以下案件,只有落後的大陸有,台灣永遠看不到!
杭州一官員涉嫌受賄受審 百名新提幹部旁聽
2010-10-19 09:44:02 來源: 正義網(北京)
正義網10月19日報導 昨天上午,杭州市西湖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杭州市
西湖科技經濟區塊管委會原副主任、杭州西湖科技經濟開發有限公司原副總
經理邵金洪受賄案。
由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組織的該區100多名新提拔的區管領導幹部旁聽了案
件庭審,現場接受警示教育。
檢察機關指控,邵金洪利用擔任杭州西湖科技經濟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杭州市西湖科技經濟園區管委會副主任、杭州市西湖科技經濟區塊管委會副
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私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36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邵金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錢
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將擇日宣判此案。
重慶10法官收賄 免職查辦
【聯合報╱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2009.09.26 05:19 am
重慶市打黑、查貪賄續有斬獲,重慶市人大昨天公告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
彭長健、墊安縣原公安局長徐強已被刑事拘留,另宣布有十名法院法官涉嫌
收受鉅額賄款被免職,移送法辦。
新華網報導,這十名法官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弢,重慶市高級人
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烏小青,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副庭長、審判員
楊政,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周旭,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
庭第四庭庭長彭樸,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二庭庭長張仁輝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四庭副庭長張偉,重慶市第五中級
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王德華,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朱曉
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郭劍。
重慶市的公安、檢察系統、法院人員幾乎已爛根了,這也是重慶首度一次公
布被查處的十名法官涉嫌收受鉅額賄賂,但是,具體的數額並未公布。
這些法官審過的案子可能都有問題,恐將掀起另一波風暴。 - 1樓.2010/10/23 01:32從我們過去的經驗
必須上街頭才能引起各界重視
過去曾看過您的新聞
但因為時間久了
社會會淡忘
請將過程寫簡單明嘹的新聞稿
比較能讓記者看得懂
祝安
本案簡單的過程就是我們夫婦二十年前賣地,幾千坪上億元的地只收了一千萬元訂金,之後建商意圖提高地價逃稅騙老先生簽下7700萬借據;我夫婦事後欲終止合約而與建商涉訟,第一審曾當庭收押伍澤元出名的好法官黃瑞華判合約無效;接下來二三審的法官們竟然全盤翻案,先是判土地無條件強制過戶給建商,還不夠賠再把老先生名下的另外6筆土地也拿去拍賣說是償債;我們登報申冤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把83歲的老先生抓去關了三個月,連易科罰金都不准。
現在不知道建商受什麼壓力,今年六月突然給付拖欠了20年的部分價款,意圖就此了結,但原來賣價是一億8000萬,因而繼續再打清償債務的官司,開庭時法官當庭恐嚇『就算你要發言,我也可以不寫在言詞辯論上,年紀這麼老我看還是入袋為安,今天就開即期支票1千700萬零11萬元給你,把案子撤回去。你要上訴到時候判你全輸,什麼都沒有;就算你贏了,到時候人家說沒錢不給,也是什麼都沒有』。我夫婦當庭不同意,結果一審判決下果然什麼都沒有。
本案不公平的地方:
1. 上億元的土地,法官可以在付款不到十分之一的條件下,判決強制過戶給建商,還不夠賠竟然把與此買賣無關的另6筆土地也拿去拍賣償債;那為何今年六月建商又主動給付拖欠了20年的部分價款?豈不是因為自知理虧、欲蓋彌彰?
2. 土地買賣竟然會被檢察官提起公訴,83歲的老先生被抓去坐了三個月的冤獄,還不准易科罰金,憲法保障的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何在?
3. 法官當庭未審先判,像黑道圍事一樣的出語威脅恐嚇原告,請問司法當局這樣合法嗎? 八旬阿嬤~請政府還我公道 於 2010/10/28 10:23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