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上 訴 理 由 狀 (一)
案號 98年度自字第19號
股別 祥股
上訴人即反訴人 吳碧玲 住台北市紫雲街XX 號
選任辯護人兼反訴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上訴人即自訴人 魏化明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 X 段
X巷XX 號8樓李善和 住同上
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律師
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不利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求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被上訴人即自訴人魏化明、李善和不法取財,在反訴狀上指述事證明確,除應負民事賠償損害外,尚涉有刑法第339第一項不法取財罪,第215條之偽造文書罪 。事關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司法為伸張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務求明察秋毫,給不法者應有懲治,重整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事 實 及 理 由
對於本判決不服之程度:一是:庭訊違背訴訟程序正義。二是:認定犯罪事實及證據顯有違誤(其所憑之事實及證據均以民事案件為基礎,該民事案件已纏訟18載,其過程繁多,審判長未能全部確知,當可了解。但至少據以判有罪之事證,應予被告有陳述之機會)。刑事訴訟法44條第12項「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否則應認於法有違!
壹、該案審理過程中違背訴訟程序正義:
一、
二、98年5月20日初次開庭,審判長令原告律師先發言,祇見該律師拿起訴狀唸唸有詞,吳碧玲正要答辯,審判長制止說:要等他說完,好不容易等他說完,吳碧玲舉手表示請求發言之意,審判長說:訴狀上有寫的就不必說,吳碧玲說:法律上明定要給被告就其事實有陳述的機會,審判長說:法庭上訴訟指揮之權在我。就宣告散庭。
次日、吳碧玲到地院聲請開庭錄音光碟,在法院印好聲請格式表上一一填寫及蓋章,據法律諮詢員告知:刑訴案件須由審判長許可,例如有關國家祕密或有礙社會觀瞻等即以不得公開為由不予准許。(附證一)以其所為之聲請、於法未合,(被告又非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提出聲請),礙難准許。在多次民事案件中,均以當事人名義每審都可聲請,未見於法不合?無須辯論終結後七日内聲請?
三、
準此,被告於部落格中發表如自訴狀自證10表列之文章,係屬善意發表言論之行為,希望引發正義人士,伸張正義,意在維護合法之利益。況且,法院訴訟係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在倍受折磨與無助下在部落格發言,其所言皆有真實之事實為依據,應屬善意之言論,而非有誹謗自訴人之意思,甚為明確,狀請 鈞院鑒核,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審判長沒置評即宣告散庭。
四、
以上為本案三次開庭實況。詎料到
本段完 下續
- 2樓. 執行力在哪裡?2009/12/27 22:50說得比唱的好聽,難怪老百姓不相信!
說的頭頭是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務員應幫這些可能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的小人物,讓他們得到應該有的公平正義。」
請教馬先生,既然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包括閣下那一票高官又是口口聲聲不介入司法個案,那又要如何讓他們得到應該有的公平正義?!
- 1樓. 苦民所苦?2009/12/27 22:04馬英九請你自己也不要祇是說說而已!
2009.12.27 08:23 pm總統馬英九今天邀請內閣閣員觀看電影「不能沒有你」,呼籲公務員以苦民所苦的心情,設身處地、將心比心解決民眾問題,並期盼政府思考現行體制能否更體貼、人性化。
電影有一幕是描述劇中主角跑到總統府前去抗議,讓總統感受特別深刻。
總統說,電影拍到總統府,「抗議的地點,就在我們門外」,「讓我在思考有沒有更好的方式,能夠在更早的階段把這些問題發掘出來」,而不是讓民眾從一個機關跑到另一個機關,最後還是無解,這是最優先、最迫切要處理的項目。
總統與吳敦義隔鄰而座。據透露,總統神情嚴肅看電影,看到某些橋段,還特別轉頭與吳敦義討論。
總統看完電影後,心情沉重。他說,百聞不如一見,劇中所反映出來的社會問題、公務員處事方式、心態的問題,都值得政府深思。
馬總統表示,法規是為了要建立秩序、解決問題而設立的,但在原則之外難免有一些沒有辦法照顧到的死角與盲點,「這個時候也許就需要由公務員以苦民所苦的心情,設身處地、將心比心解決問題」。
他認為,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務員應幫這些可能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的小人物,讓他們得到應該有的公平正義。
請問您整整兩年前的12月28日的二審無罪聲明說『如果我有機會執政,一定傾全力打造一個公平正義的台灣,建立一個人民信賴的司法制度,讓人民都能受到司法公平的對待』。做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