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聲請限制出境狀
2006/06/13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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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吳碧玲15、4、20 Q200453XXX 住:台北市紫雲街XX號
對造人:谷小蓉48、11、29 K20050XXXX 住:不詳 手機號碼:0915357528
主 旨:為谷小蓉女士侵占周家二老購買居住二十多年之現址:紫雲街XX號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於94年11月23日暗中向台北市信義區戶籍課登記繼為戶長,並與其子周朔、年12歲繼承,吞佔屬於周家所有之財產。傳聞谷女士早已規劃、有所行動,於兩年前申請母子二人移民加拿大,現已獲准辦手續中。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行為發生者同。故特具狀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水股,95年度偵字第6440號:侵占案件提出聲請:限制谷小蓉女士出境,實有必要。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因偵辦刑案:先後三次通知谷小蓉至分局偵查隊協助調查,均不理會。於95年3月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9530600500號移送台北地檢署,案號案由:水 股 95年度偵字第6440號:侵占案件,於95年5月18日上午開偵查庭:檢察事務官問:要不要告遺棄,吳碧玲答:今天告的是侵占案,房屋是我二老買的,我要回自已的產權,只要還我產權,就不告她遺棄,特此聲明。事務官又問:你是要土地產權或房屋產權?這房屋蓋在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狀和土地所有權狀都是我一次買入,全屬於自已的產權。
二ˋ94年11月23日谷小蓉盜取紫雲街XX號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於94年11月23日暗中向台北市信義區戶籍課登記繼為戶長,戶籍課登記員未查明:谷小蓉之戶籍從未遷入紫雲街XX號周鼎戶內,怎可繼為戶長?而且登記之後谷小蓉亦未居住紫雲街XX號住所,可查詢該管區 吳興街派出所巡警周修弘作證。谷小蓉偽造公文書:遷入紫雲街XX號之目的,只是霸佔屬於周家紫雲街XX號之房屋所有權狀和土地所有權狀產權之不法。
三、95年5月18日上午開偵查庭:谷小蓉偽稱:「孩子是我自已帶大的,可以問孩子,我先生走後,他們談的都是錢的事,不談孩子怎麼扶養」?谷女士說話昧著良知是給孩子負面教育,為了霸占財產而教孩子說謊,污損了孩子純潔心靈。以為括收祖孫間所有生活照片,便可口說無憑嗎?今天孩子押在谷女士手裡,怎麼洗腦,都不會間隔祖孫親情,畢竟十二歲的孩子失去父親,需要更多親人的呵護,我們天天談孩子扶養問題,想給他最好的教育環境。孩子的大姑是美國籍,未成年前可以依法領養,小學畢業後可去美國念書,不用谷女士負擔任何費用。我們也不會把孩子據為已有,谷女士是他親娘,隨時可以來往。請谷女士勿陷周鼎於不義,把屬於周家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狀拿還周家,依親屬會議平均分配,甚至奶奶的一分都給周朔。但須交由信託保管,等孩子成年後交給他。 呈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 水股檢察官 公 鑒
聲請人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給谷女士留言:
請妳高抬貴手,勿在孩子純潔心中製造仇恨!曾多次等候在孩子放學途中看他,幾個月來孩子又瘦又黃,臉上沒有笑容,是誰奪去他快樂童年,彎腰駝背沉重地像小老頭?大媳婦五月底帶兩孫女回台省親,他們相約儘量分批回台陪伴二老,像妳所說盡一個做媳婦的責任。並帶回多張小朔童年照片,笑嘻嘻的好不快樂。大媳婦說從來沒見過妳,希望這次能和妳見面,大媳婦是虔誠的基督徒,她說要為妳禱告,在人以為不能的事,主能改變妳一切所為!
對造人:谷小蓉48、11、29 K20050XXXX 住:不詳 手機號碼:0915357528
主 旨:為谷小蓉女士侵占周家二老購買居住二十多年之現址:紫雲街XX號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於94年11月23日暗中向台北市信義區戶籍課登記繼為戶長,並與其子周朔、年12歲繼承,吞佔屬於周家所有之財產。傳聞谷女士早已規劃、有所行動,於兩年前申請母子二人移民加拿大,現已獲准辦手續中。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行為發生者同。故特具狀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水股,95年度偵字第6440號:侵占案件提出聲請:限制谷小蓉女士出境,實有必要。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因偵辦刑案:先後三次通知谷小蓉至分局偵查隊協助調查,均不理會。於95年3月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9530600500號移送台北地檢署,案號案由:水 股 95年度偵字第6440號:侵占案件,於95年5月18日上午開偵查庭:檢察事務官問:要不要告遺棄,吳碧玲答:今天告的是侵占案,房屋是我二老買的,我要回自已的產權,只要還我產權,就不告她遺棄,特此聲明。事務官又問:你是要土地產權或房屋產權?這房屋蓋在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狀和土地所有權狀都是我一次買入,全屬於自已的產權。
二ˋ94年11月23日谷小蓉盜取紫雲街XX號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於94年11月23日暗中向台北市信義區戶籍課登記繼為戶長,戶籍課登記員未查明:谷小蓉之戶籍從未遷入紫雲街XX號周鼎戶內,怎可繼為戶長?而且登記之後谷小蓉亦未居住紫雲街XX號住所,可查詢該管區 吳興街派出所巡警周修弘作證。谷小蓉偽造公文書:遷入紫雲街XX號之目的,只是霸佔屬於周家紫雲街XX號之房屋所有權狀和土地所有權狀產權之不法。
三、95年5月18日上午開偵查庭:谷小蓉偽稱:「孩子是我自已帶大的,可以問孩子,我先生走後,他們談的都是錢的事,不談孩子怎麼扶養」?谷女士說話昧著良知是給孩子負面教育,為了霸占財產而教孩子說謊,污損了孩子純潔心靈。以為括收祖孫間所有生活照片,便可口說無憑嗎?今天孩子押在谷女士手裡,怎麼洗腦,都不會間隔祖孫親情,畢竟十二歲的孩子失去父親,需要更多親人的呵護,我們天天談孩子扶養問題,想給他最好的教育環境。孩子的大姑是美國籍,未成年前可以依法領養,小學畢業後可去美國念書,不用谷女士負擔任何費用。我們也不會把孩子據為已有,谷女士是他親娘,隨時可以來往。請谷女士勿陷周鼎於不義,把屬於周家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狀拿還周家,依親屬會議平均分配,甚至奶奶的一分都給周朔。但須交由信託保管,等孩子成年後交給他。 呈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 水股檢察官 公 鑒
聲請人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給谷女士留言:
請妳高抬貴手,勿在孩子純潔心中製造仇恨!曾多次等候在孩子放學途中看他,幾個月來孩子又瘦又黃,臉上沒有笑容,是誰奪去他快樂童年,彎腰駝背沉重地像小老頭?大媳婦五月底帶兩孫女回台省親,他們相約儘量分批回台陪伴二老,像妳所說盡一個做媳婦的責任。並帶回多張小朔童年照片,笑嘻嘻的好不快樂。大媳婦說從來沒見過妳,希望這次能和妳見面,大媳婦是虔誠的基督徒,她說要為妳禱告,在人以為不能的事,主能改變妳一切所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