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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九○號判決書 (六)
2008/03/09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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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九○號判決書     (六)86,6,30

(下續  判決理由四)

四、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八十年八月二十六日簽訂契約書,約定被上訴

     人提供嘉義市下路頭段第一四七之三、一四七之五、一四九之九、一四九

     之一一、一五○之一、一五○之三等地號土地與伊合建房屋出售。嗣因被

     上訴人無法銷售所分得之房屋,願將房屋全部交伊銷售,而由被上訴人負

     擔所增加稅負及銷售費用。兩造乃又於八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律師見證下,

     另行簽訂系爭契約及協議書,約定總價金為一億八千萬元,但被上訴人應

    分攤七千八百萬元之稅負及銷售費用土地價款成為一億零二百萬元。上訴

    人於簽約時已交付第一次款一千萬元與被上訴人,另於八十年十月二十四

     日依系爭契約第三條約定交付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一年六月一

     日、八月一日、十月一日,面額依序為五百萬元、五百萬元及四百萬元之

     支票三紙與被上訴人作為第三次款。至第二次款,因被上訴人拒絕受領及

履行契約,經上訴人以存證信函通知(聲明:李善和於八十年十一月廿二

日以北管局第81支郵局存證信函第3696號解除契約),被上訴人未予置

理,上訴人遂將第二次款一千六百萬元提存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且有系爭契約書及協議書各一件、支票三件、台北第

三十六支局第三十三號存證信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存字第四四

九四號提存書一件可證(外放),自足認係真實。

說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人在做天在看,善惡到頭均須報,萬物結

                 果的時候到了!

一、違背誠信原則:天底下只有白癡的人無法銷售所分得之房屋,系爭契約為土地買賣契約,根本無房屋可賣之情事。李善和及其利益共同體「想作無本生意」,一唱一搭從第二審開始照抄不誤,在判決書上看到如此荒謬之判語,概嘆該等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其法律水平如此粗糙不堪,有辱司法形像!今假設有房屋可賣,市面上房屋仲介到處都有,何勞費心?仲介費以售屋價3%核計,不另收費。李善和自云預售屋可得價款為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見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二頁廿八行:李善和陳述「合建房屋,所建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核計一造之房屋仲介費:四百九十三萬元,竟官、商聯手訛詐說:願將房屋全部交伊銷售,而由被上訴人負擔所增加稅負及銷售費

       用七千八百萬元。國小二年級的算術都不會算?不是貪財即是蠢才!?

二、變造證據:見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四頁二十行「林信和律師證稱: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七千八百萬元既是保留給買方當稅負,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又七頁三十二行、林信和律師亦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足證補充協議書係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補充協議書記有「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宏恩公司)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

       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宏恩

      公司之稅負˙˙˙由地價中支付,則一億八千萬元自是通謀虛偽不實之地價甚明。故一審以民法第八十七條判契約無效。詎二、三審判決書上有

志一同「變造證據」,把「甲」字漏掉、硬說七千八百萬元全是乙方之稅

負,有公權力相挺,宏恩建設公司比國稅局更權威,限定土地出售人負擔

所增加稅負及銷售費用七千八百萬元,如有餘額(七千七百萬元則歸甲

方所有。白紙黑字有憑有據,李善和等侵佔土地出受售人之地價款七千千

 百萬元。是原審變造證據製造冤案之由來。

三、違背法令:八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二號三頁李善和陳述(五)「退一萬步言,縱使當事人間約定稅負及銷售費用之負擔作為價金之一部分,被認為非屬買賣價金,系爭契約亦僅該部分非屬賣賣真意」。怪的是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尊五等在判決書有六次「該契約係兩造真意所在、並非虛偽意思表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三八八條「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四、利益輸送:該段記有「因被上訴人拒絕受領(第二次款一千六百萬元)及履行契約」。系爭買賣契約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那有賣土地的人拒絕受領價款之事?其原因:補充協議書逃稅違法,土地出售人如依約過戶觸犯稅捐稽徵法四十一條刑責,列入共同正犯。故周呂彪堅持不配合逃稅;有第一審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判決三頁廿八行「原告(買方)有逃漏稅捐之意圖已甚明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判契約無效」。在卷可稽。

        詎二、三審判契約有效,理應依契約第二條約定付清土地價款後,二十天内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本是一句話即可了結的案子。偏有人心邪惡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周呂彪一生辛勞的血汗錢買來的土地,在司法為民的法院內,無法律依據,法官有權「判命」給金光黨、取得刑法上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因司法之不公不義給社會上帶來負面影響,辛苦打併的人旦夕之間變成三級貧戶!不勞而穫官商勾結的人財源滾滾!台灣社會不向下沈淪也難!總結一句:任何判決如違反公平正義、維護人權。即屬枉法裁判,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刑責。

         本段完    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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