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因此而覺得「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文章中的論點有些不足呢?例如在數學的世界中,二個集合間至少有聯集、交集、差集等三種情況吧。
若是專利世界中的通常知識者是指某些特定刊物(例如IEEE、ACM、專利)的潛在讀者,(其實通常知識者是更廣的,可以參考「由『新人就是菜』看專利世界之『通常知識者』」,這樣簡化理由是他們、她們會從相似的管道獲取知識,只是方便確認技術水平而已),特別是以某篇引證文章的潛在選者當成它的通常知識者,那麼若是審查委員使用了多篇引證,例如引證1或引證2,這時候通常知識者要如何訂定呢?
是要只取引證1的潛在讀者群,或是只取引證2的潛在讀者群,還是同時考慮引證1和引證2的潛在讀者群呢?若是同時考慮引證1和引證2的潛在讀者群時,是要取二個集合的聯集或是交集呢?那如果是取交集的話,會不會造成引證1和引證2發表、公開、公告的時間點交差太遠,變成引證1的潛在讀者群已不可能存活在人世間,變成引證1和引證2潛在讀者間的交集已是實質、實際上為空集合的情況呢?
基本上而言,只要引證1所使用的語言仍被大眾所使用,並且之後的年代有足夠的輔助用的相關書籍問世,則所消失的潛在讀者群僅是限定在特定年分所出生的人士,因為尚未出生的未來人士也可能是它的潛在讀者之一,而不是僅限於在引證1出版時已經能識字的人士(先行條件)才有可能是引證1的潛在讀者。
舉些較明白的通俗例子好了,莎士比亞已經去世四百多年了,我們還不是照樣知道羅密歐與朱麗葉的故事;孔子去世不知多少年了,因為那些過去學者努力為論語寫註解的緣故,讓學生們笑稱這麼做不知荼毒了多少歷代學子。
而且在那裡爭論通常知識者是誰感覺起來是屬於有點次要的主題,因為通常知識者在本系列文章中最後是被推論為「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的簡稱,所以在引證1和引證2取交集動作時,是在針對引證1的技術水平和引證2的技術水平間進行取交集的動作。
更白話的說,引證1的(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會是個複數(技術)集合體,引證2的(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也會是個複數(技術)集合體,然後再去看在這二個集合體裡面中是否有共同、共有技術是同時出現在這二個集合體裡面,
若是真的有這種共同、共有技術存在時就代表二個引證間有技術的連接性或是共通性,接下來就是要論證引證間結合是否適當的時刻了,而不是分析引證1出版時的(潛在)讀者群到了引證2出版時是否還可能有人還存活的,若是無人存活就代表引證1和2的潛在讀者群或是通常知識者是零個人,故得到此時無通常知識者能完成引證1搭配引證2而申請案具進步性的結論。
說了那麼多東西,來看看這個系統的文章是否能套用在專利法的條文中,是否有明顯衝突之處。
專利法第22條第2款條文中有規定「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為了讓解釋方便,所以就把這段條文改寫如下「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申請時)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這時的問題便明確化為在討論「申請時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註)和「申請前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這二個集合間的差異性。
至於如何找到一個人並以她或他的技術水平當成「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這個問題倒是簡單而易解,依照本系列文章的原理,申請時的通常技術者就以申請案的發明人、申請人為代表,並以能完成申請案之技術水平當成她或他在「申請時」的技術水平,簡單一句話就是申請案中所揭露的技術,而「申請前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簡單來說就是把引證1所揭露的技術和引證2所揭露的技術和引證x...所揭露的技術取聯集後的大集合,之後就是比較這二個集合間的差異程度,也就是看差集的大小。
通常知識者在專利法發法章節中同時出現在22條和26條中,而進步性的判斷和通常知識者這個主題間是種屬於有相關卻又不等同的關係,且進步性的判斷這會是個三天三夜也說不清的東西,所以就暫時打住不再發展下去。
(註)
雖然說專利界的通常知識者會知道有優先權日時,申請時並不是指申請日而是指優先權日,但還是提一下比較好,而加這段話的目的是要說有些通常知識或一般知識是會被省略的,但並不影響讀者對文章內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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