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的好,「長江後江推前浪」,「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領風騷數百年」,所以不同世代的技術水平是會不同且會進步的,以前會打算盤就被認為了不起,現在會按電腦都被認為沒什麼了不起的,所以專利界中的「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本身是一個浮動的標準,而不是一個固定的標準。
應該很多人都知道,會產生專利制度原因之一是國家要鼓勵人家把它的心智活動成果拿出來給大家用所產生的一種制度,所以一篇專利被公開或公告後,自然會假設會存在有一些人看得懂文章裡面的技術面到底是在說什麼,而這群人就是目標讀者,或是叫通常知識者也不為過。
舉個簡單例子來說,若您完全不是法律系的師生,看不懂法學教科書或是法條,您只有極低的可能性看得懂月旦法學雜誌中到底在談些什麼,自然不是這雜誌的目標讀者或是「法律界」的通常知識者(註1)。
現在為了要讓這專利制度發揮到最大的功效,自然是不希望拿出來的都是一些不三不四、不成體統的成果,而是希望越重大越創新的的成果能被拿出來,之後再讓國家保護它,社會大眾再有償地利用分享它。話雖這麼說沒有錯,只是越重大越創新代表認識它進而了解它的人可能不太多,亦即目標讀者群可能會很少,例如道行高深的禪師看似簡單的一番話,台下的信眾和旁邊的小沙彌可能要花上很多時間才能參透,但為了鼓勵科技能較快速的進步,即使目標讀者群再小也關係,一定要保護它,因為若這知識或創作成果沒有被散布,就自然沒有利用和進步的空間。
只是有一點要注意,不能打假球,例如說明書寫得模糊不清、語焉不詳,甚至不用慣用或通用用語,需要密碼簿才能解讀,讓這群目標讀者少到只有自己的團隊或公司成員才懂,這樣就完全失去專利法之鼓勵、利用創作和促進產業發展的目的,而留下保護創作的功能面,所以專利法26條第1項才在條文中跑出個「通常知識者」出來。
再仔細看專利法中有關發明專利的章節,它總共出現三次的「通常知識者」字眼,分別是22條第2項,26條第1項和27條第1項,但是27條是防止生物材料相關領域無法在說明書中說清楚講明白所製定的,所以「通常知識者」可視在只在22條第2項,26條第1項中出現。
再來就可能煩請您暫時休息一下,因為等一下要讓您使用一點點的邏輯概念了。
依照條文的順序來說,專利法第22條一定是比專利法第26條早出現,
但就申請申請專利的時程來說,專利法第26條是先要面對的法條,因為發明人一定要先把她、他自身的發明內容想出來,才後有之後的新穎性和進步性審查,所以在這文章A(專利也是一種文章,或是視為是缺少實驗和比較結果的論文)寫出來的當下,本身就已代表當時(即被寫下時、申請時,假設寫出來後就立刻提出申請)它的目標讀者(即通知識者)的技術水平了。
假設這篇專利文章已順利通過審查而正式公告成為一個專利後,(當然僅是公開也可以,這裡只是用來強調這案子可是真材實料的),它就可為是日後申請人所要突破的障礙。
若時間一下子已經過了十年,十年後真的另有一個案子B,審查委員拿十年前的案子A來證明十年後案子B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那麼在十年後的這個時間點當下,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會變成怎麼一回事呢?
是不是無法推測吧,但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十年後的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至少會等於十年前的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絕對不會比十年前還不如,在較佳情況下,應該會比十年前的技術水平還高吧。
當然,您一定會質疑說,現在不是大家常常說現在的大學生一代不如一代嗎?
可是,會這個技術的人都消失了嗎?應該不可能吧,至少寫出文章A的作者還存活的吧(註2),所以頂多只是會這個技術的族群人口數變少,所以最差情況就只是技術水平維持不變,而不會變差。
換個比較理工科技的說法,整個不同年代間的技術水平變化是條遞增曲線,更精確地說是條非嚴格遞增曲線。若您能接受技術水平的變化曲線是條條遞增曲線這個想法,那麼要估算十年後的此時的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就變得較容易了些,用十年前的技術水平為基礎,再加上這十年間的變化就可以了。
那麼聰明的您一定會發問,要如何知道十年前之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呢?若是更明確的說,我要如何由眾多人群中,找到這麼一個您口中所稱的已存在至少十年之通常知識者或是目標讀者,然後再去確認此人物十年前的技術水平呢?
問題別弄得複雜,簡單一點,找個代表性人物不就得了。
是誰發明「相對論」的呢?愛因斯坦啊~~~
那您知道其它對「相對論」有供獻的學者姓名嗎?是否是不知道呢....所以抓最先提出這個想法、idea、概念、創意的原作者確實是個快又不失代表性的方法,也因此就拿十年前文章A作者本身的技術水平當成是十年前的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
您是不是要說,為了避免文章A的作者在十年前是在打假球,不是應該要找其它人士,百分之百不能找作者本身嗎?
這個問題的本身應該聚焦在文章A的作者在十年前有無打假球,而不是文章A的作者能不能用的問題上吧,如果她、他沒有打假球,有何理由不用呢?
至於要證明已公告之專利有無交待不清甚至是造假的情況,則可以參考學術論文的方法,看看該文章(在學術的世界中就是論文,在專利的世界就是專利)中的內容是否有互相衝突,同作者群的文章間是否有不正常的衝突或是雷同性,例如不同的實驗卻有相同的相片結果。
當然最重要是這文章發表之後,後人是否反應(無論或在另篇文章中,研討會中,網站中)無法再重現實驗結果,若是有很多人「都」表示無法重現,且這些人都很有份量或影響力(例如日本東京大學教授),自然就有好戲看了,因為沒有一定的保握,這種等級的人是不會輕易地發出質疑,一來是傷害對方的名聲,再來弄不好地較嚴重情況下會讓眾人看輕自身團隊的實力;然而相反地,若是後來有人(即使一人,但不能是等級太差的人)真的能對重現實驗或是在其基礎上提出改進,則就無理由認為對方有交待不清甚至是造假的情況。
既然十年前的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可以文章A的作者的技術水平當成代表,那麼十年前的作著A技術水平到底到何水準呢?
基本上而言,就是以能完成文章A所提之方法、方案之技術水平為主。
例如文章A提到,為了預測和快速地計算出震央位置,所以在全台各地已知斷層帶的附近的地下五公尺處埋下多個感應器,這些感應器可每日二次定時回報地下的溫度、地下水位、地磁強度和方向、放射性氣體濃度等資料回中心,再由中心的具有1000個CPU之超級電腦來進行地震可能性預測,但是若是感應器已經感測到當地的加速度已超過一定數值,則不管每日二次回報的規則,立刻使用特別的識別標誌只輸送加速度資訊回中心,讓中心能即時推算出震央位置和地震強度,並在配合最新的演算法DSXF時,本系統在6小時前預測地震規模為1的地震的較傳統的GODK演算法的正確度高出3%,終於到達10%,(這些都只是瞎編出來舉例用的)。
則文章A的技術水至少已經到能完成感測器、超級電腦、DSXF演算法、GODK演算法的程度。
只是往往由於刊物篇幅或是研討會議程的限制,所以文章A常會省略較傳統或已知的資訊,而只專注在特別不同之處,以此例而言,就是DSXF演算法,其它未提到的資訊,則可附個參考文獻資訊,讓有心想到深入了解的讀者可以自己按圖索記。當然也不會是每個未提到的資訊都會有附加參考文獻資訊,在這個例子很可能是如何用C語言來撰寫程式語言,而會這樣作的原因還是刊物篇幅有限,參考文獻一多起來所需要的篇幅也是很可觀的負擔,但另一個原因是這部分的資訊來源的可取代性太多,書局中任何一本C語言的書藉都能勝任,就自行找一本看順眼的,而不像若不附個GODK演算法的參考文獻,讀者就可能不了解GODK演算法或是它的優缺點和限制,進而可能無法了解文章A到底好在什麼地方。當然您也可把這種有些文獻不附的行為,視為是文章A的作者在挑選它的目標讀者的一種手法,因為當您不會某種基本技術或技能,就代表您是屬於門外漢的角色,您需要較大的努力才能達到文章內的技術水平,要不要考慮換個跑道呢?而這或許是作者心中的OS旁白也說不定。
當然專利在提供參考文獻資訊給讀者這個面向,相較於學術論文真的不好,特別是專利是沒有篇幅限制的。
不過要提一下,這裡所說達到文章A的技術水準,基本上並不是要求作者(群)要獨立、親自動手完成所提到文章A的各種技術,例如叫作者(想像成教授或計劃主持人)自己拿著工具去挖出五公尺深的洞,把感測器放好再校正完畢,再去電腦機房拉網路線以串出一個具有1000個CPU之超級電腦,以便跑DSXF或GODK演算法,雖非是不可能之事,但以社會分工和經濟的角度,應都是指派其它人士來協助完成,也就是所謂的動口不動手。且拉到有點極端的例子,作者不可能為了要弄出1000個CPU,就蓋出一個晶圓廠出來,再自行設計CPU的線路佈圖,調製化學藥劑,微調製程參數,這種情況真的小說中才會有的橋段。
上面提到十年前的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平以能完成文章A所提之方法、方案之技術水平為主,是否有為輔的因素呢?
確實是有的,但很直覺且簡單,不用害怕。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文章A作者(群)之前或同時期的論文之技術水平。
前面已談過,技術水平的發展可視為是一條遞增曲線,在正常情況下文章A的作著無失憶性的話,她、他在十二年前在別的文章中所使用過的技術,雖然這部分的技術內容已不在十年前的文章A中使用,但沒道理二年後就忘了如何用,至於要考量到同時期論文之技術水平的原因,一方面除了可驗證作者是否有造假行為外,另一個原因是論文審查和出版時程讓早投稿的文章較晚出版,當然,歷史資料顯示,技術很少有突飛猛進的發展也是一種原因。
較複雜的例子則是facebook,不對打錯了,是人際網路或是社群網路。
隨著技術水平的提升,人有時需要和別人討論或是合作,才能順利產生成果(例如論文、專利),所以也是可以把曾和文章A作者群有過合作或競爭經驗(例如:合作過論文,或是合作或「競爭」過計劃、經費、人力)的那群人找出來,再好好地去查看那群人之前或同時期論文中所代表的技術水平,至於這個「同時期」是指多久時間,合作或競爭時期是否有限定時間,老實說就由您自己決定好了。
至於更複雜的輔助因素則是同儕(例如同一辨公單位但未曾合作或競爭的同事)或是同本刊物不同文章之技術水平,則因可能情況太多,且專利公開、公告公報都是單一冊,並不像學術論文可依技術領域或是學門而分成不同的刊物,所以就不在此討論了。
我想您應該也累了,但您可能會想問,萬一審查委員用了多篇文章的話,這時該如何?
簡單一句話,看多個文章之間被結合、搭配的理由。
(註1)
我還真的不知道怎麼的人才能稱得上「法律人」,或者法律人平常都看什麼專業性雜誌,所以若是知道的人煩請賜教一下,也煩請原諒在下的無心之過。
(註2)
您可能會針對文章中的十年例子來挑毛病,說萬一現在時間已經過了二百年,當時發明這項技術的人早已往生,而這項技術也變得沒落、漸漸無名,變成會這項技術的人(或通常知識者)是否存在已變得是一項疑問。
只是簡單一句話,專利制度是不會把屬於公共財的東西再度私人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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