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黨標章要找內政部而不是找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8/01/2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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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些人知道,商標法中除了規定商標外,還有包括「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這些項目,其中團體標章可以用來區別某個人是不是我們自己人〔註1〕,以免外人胡作非為而害自己的團體背上黑鍋,而政黨即然是由人所組成,自然可能想申請個「團體標章」來使用,例如可以印在衣服上,然而,根據106年12月06日公佈的政黨法,政黨用的標章應是「政黨標章」,而且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不過這樣的結論下的有點急,因為就條文來說,「商標法」中的用語是「團體標章」,但是「政黨法」中的用語是「政黨標章」,二者的用語是雖很近似但卻不一樣,所以需要的政黨請優先找內政部應是沒有錯的,至於能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個「團體商標」則請個律師詢問,誰叫這法太新了,謝謝。
〔註1〕
商標法第85條條文: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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