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表現出自己與眾不同,所以自己真的值得這個價格,不過仔細想一想好好像商標都是和一個公司的整體表現有關,例如廣告行銷/美學設計/售服服務/產品CP值等,但好像很少和技術搭上邊,和專利搭上邊的情況也很少,硬要說的話,特斯拉是可以和它的電動車的專利相互搭配,然而,特斯拉不是一家小公司,這種經驗可能沒有多少的人複制。
專利和商標在智財界而言太多數情況是各立山頭,彼此間河水不犯井水,有無方法讓它們的關係可以魚幫水水幫魚呢?而不是商標就只能從廣告行銷/美學設計/售服服務/產品CP值著手呢?那有無方法讓商標來強調技術上的差異,讓消費者看到這個商標就直接想到這個技術,這個技術能帶給消費者有何不同的優點,可以有何前未有的感受呢?而不是只想到代言人/廣告行銷/美學設計/售服服務/產品CP值?
理論上而言,是有的,而從資料庫中也有查到相關的例子,但好不好用本人不知,只能由亂聊是這是如何做到的,以及一些可能要注意的事情。
之前的「商標法中少數族群的用途」文章曾經提過,商標法中除了商標外還有證明標章,而證明標章的其中一個功能就是驗證產品可以通過一定的規範[註1],但是法律條文中並沒有去規定這個規範不可以是什麼東西,所以就可以把這個規範定義成某些專利,變成只要有某人的產品要通過這個驗證,那它就必須先取得專利的授權。
雖說用證明標章來讓專利和商標間能達到魚幫水水幫魚的理想境界,不過,這個途徑會先會面臨一個要克服的問題,商標法第81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換句話說,若是證明標章的證明者就是專利的擁有者,則專利擁有者自己不能去製造這個產品。
不過,這個限制有方法可以破解,讓關係企業、子/孫公司1、策略聯盟去當證明標章的標章權人,讓證明標章的證明者去證明某個產生確實有用到某些專利,能發揮特定的功能來,最明顯的例子就是Wi-Fi。
是那個手機或是電腦在使用的可以無線上網的Wi-Fi嗎?
對,沒有錯就是那個Wi-Fi,證據就在下圖一,注意圖中右上角的那個圖形是不是很熟悉吧,

圖一
所以Wi-Fi它真的只是一個商標,或者更明確地說,它是一個證明標章,證明這個產品符合IEEE 802.11的標準[註2],不會有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但沒有Wi-Fi這個符號並不代表一定不符IEEE 802.11,只是少個人背書而已),別忘了IEEE 802.11這個標準,背後所代表的是一大群的專利,因而能達到以商標來行銷技術/專利,讓技術/專利表現出商品與眾不同之協同作戰目的,(老實說,這裡有點是「與眾不同」之相反應用,要表現出與主流商品的功能相同,不然變成小眾產品容易被踢出市場)。
這會是個特例嗎?不是,看以下圖二和圖三,

圖二

圖三
那個在台灣已死的WiMAX其實也是個證明標章,而那個在電視或螢幕市場上形成小小風潮的HDR技術,未來也可能成為一個證明標章,不過因為HDR的證明標章還在申請中,會不會真的作為證明標章就只能由時間證明了。
那您心中可能會有個疑問,以廠商來當標章權人不會有問題嗎?不是應該是由政府機關或是政府出資的基金會來弄嗎?
煩請重看圖一~圖三左側的標章權人的資料,它們的標章權人名字看起來都是私人單位而無政府色彩,再看下圖圖四的美商Wi-Fi聯盟網站[註3]中列在最上面的成員資料,裡面不得了居然有蘋果/英特爾/高通/三星等巨獸級廠商,所以這些廠商只能算是間接參與的角色,而非直接控制。

圖四
當然,必需向各位坦白一點,前面所說的「讓關係企業、子/孫公司、策略聯盟去當證明標章的標章權人」這句話是句開玩笑的話,讓策略聯盟可當證明標章的標章權人確實沒錯,但是讓關係企業、子/孫公司去當證明標章的標章權人卻可能出事。
在商標法或是商標法施行細則中,對於標章權人資格的限制規定如下:
商標法第81條第1項: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商標法第81條第2項: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82條第1項:
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檢附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商標法第93條第1項:
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註冊:
一、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
二、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
三、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
四、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
五、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
六、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
七、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
看起來是並沒有明文規定說不行,然而這只是站在商標法的角度來看,但其它的法律呢?因為這種關係企業、子/孫公司最先要注意的法律是公平交易法和公司法了。所以看了本文而打算用關係企業、子/孫公司來標章權人的公司或人士?先找學有專長的專門律師談談再行動。
那反過來說,若想用策略聯盟這途徑的人就不用找律師嗎?答案是更要,證明標章也是商標的一種,商標要好用就要常常用,常常行銷,不然就無法發揮它表現出與眾不同的特質來,不然看以下圖五的農村美酒,老實說若今天不是為了寫這文章在亂查資料,還真的沒聽過這個東東。

圖五
即然要行銷,就會打廣告辦活動,而這代表的是要有金錢的支出,有了金錢支出就代表要事先約定如何分配,是要固定金額或是按比例分配?按比例分配是要那種比例?公司規模?市占率?出資?每年要辦多少活動,每個活動的預算上下限為何?各公司要不要支援活動及如何援?各公司的專利要不要交互授權或是以較低價授權(一看到低價二字就要想到公平交易法)?更糟的是,萬一失敗,這時各路人馬要如何和平的分手,而留下的資產,例如那個證明橝章,要如何地處理,這些事項除了要不斷地談判外,都需要用契約事先地約定下來,而不能只用我信任對方就一筆帶過,所以最後您還是要找律師。
總之,這是篇一時興起的文章,要實現它有段路要走,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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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下,既然是篇幻想文,就來幻想嚴重徹底一些,萬一證明標章已正常地工作發揮效,是不是就萬無一失而百毒不侵了呢?
NoNoNo(請自行在你的眼前按著拍子擺動右手食指三次)
專利取得後,它能阻止別人做出和你相同或是類似(類似要用均等論來推)的產品或是方法,然而,商標法是雖有阻止別人做出混淆誤認行為的功能[註4],但這防止功能僅止於別人的商標(含證明標章)和您的商標上名字或是圖形長得相同或近似,可沒有防止別人不能發展相同或是近似/類似的產品或是服務。
說個最明顯的例子,ACER和ASUS都有在賣筆記型電腦,並沒有說因為ACER已申請到賣筆記型電腦的商標,就判定ASUS不能申請到商標,所以這個證明標章的其中一個風險就是證明標章的識別性發生減損或是混淆誤認的情況。
先假設你會上市場或超市買菜,以下這些證明標章您覺得差異在何處?

圖六

圖七

圖八
怎麼樣,是不是有點困難,吉園圃,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這三種名字帶給你的意義是不是很像,就是帶給你一種值得幸賴的感覺,農產品買這準沒錯,但是它們之間的差異你說的出口嗎?
例如有機農產品就代表是優良農產品嗎?或是吉園圃就代表優良且是有機的農產品嗎?若都不是,它們的差異到底又在何處呢?況且,證明標章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帶給人們幸賴感,變成只要這三個證明標章一起放在市場上讓消費大眾來比較,就無法突顯出自己的獨特之處。
剛才所看到的例子是同一個單位弄出多種有點類似的證明標單,下面要看到的則是不同單位所弄出來的有點像又不太像的東西,之所有叫東西是其中一邊沒有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而另一邊根本就不是證明標章,而只能算是企業內部的作業規範。
你聽過「公平貿易咖啡」嗎?簡單的說就是消費者在享受咖啡的同時,免於咖啡農民被過度剝奪所提暢出來的概念,以告訴消費者,有這標章的咖啡豆是會保障農民的最低收入和改善其生活環境的公平貿易咖啡[註5]。
談到連鎖咖啡廳,你第一個想到的會不會是星巴克,而星巴克的網站上的企業公民責任有提到,「星巴克於 2004 年發布『咖啡與咖啡農平等』(C.A.F.E.)計畫,這是咖啡產業中,針對全面永續發展標準首次提出的道德原則之一,主要是由第三方專家進行驗證...2014年,我們96%的咖啡(4億磅左右)符合此標準,其中 95.5% 來自 C.A.F.E. 計畫、8.6% 來自公平交易以及1%為有機咖啡(部分咖啡接受多重證明和驗證)」[註6]。
因此若是一位消費是基於社會公義而進行消費時,它是要選擇一間大部分採用公平貿易咖啡的店家,或者是一間雖小部分採用公平貿易咖啡但大部分採用「咖啡與咖啡農平等」的店家,是不是有點困難嗎?因為消費者根本就無法去詳細比較這些驗證規範間的差異,以及它們是否被確實地執行。
除了上面這種搭順風車兼魚目混珠的行為外,另一個反制措施則是反向聯結,正常的情況下,商標是用來說有這個商標的產品或服務是多棒,而反向聯結就是讓消費者覺在有這個商標的產品是有許多改善空間的,例如「公平貿易咖啡」的反向聯結可能就是它是三流的咖啡豆,因為一級的咖啡豆大家早就拿著鈔票在排隊等著購買[註7]。
當然要預防這些行為的發生,其它一個方法就是廣結善緣,設法壯大自己陣營,但是廣結善緣或是追求雙贏好像不是個會在商業市場競爭中出現的名稱,所以就當我沒說。
假設真的能壯大自己陣營,讓消費大眾都認識到自己的商標(或是證明標章),這時新的問題可能會發生——商標因為變成通用字而被弱化[註8],除了[註8]中所提到的那些英文單字外,目前較有這種商標弱化感覺的就是Wi-Fi,變成汎指和手機基地台無關的無線上網方式。
而針對弱化的反制之道,老實說現在仍沒有想到比其它先進或是業界更合適的作法[註8],用新的規格或是專利來取代原有的?例如最開始IEEE 802.11是可能指IEEE 802.11 b,現在的最新的IEEE 802.11則是IEEE 802.11 ac,那到底要不要弄個新商標來形容新的規則,記住,太多則會造成消息者的混淆,太久沒有新的則會造成弱化,真是兩難。
是不是覺得本人幻想地太嚴重,有點像是只是買了一張大樂透,就在那裡幻想到時得到頭彩後獎金要如何使用,要在哪裡買豪宅,要如何和那裡的住戶往來建立人脈,真是南柯一夢或黃梁一夢。
確實這樣說是沒錯,然而這整個智慧財產權世界嘗不像是這張樂透呢?一券(專利證書/商標證書)在手希望無窮,但可別太像電視劇所演的,家裡連明天的米都沒有著落了還拿去買樂透,在本身沒有累積足夠的專利權前,太不能有和別人平等談合作的可能性,更別提組成聯盟來合推證明標章。
[註1]
商標法第80條第1項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註2]
維基百科,「Wi-Fi聯盟」,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wiki/Wi-Fi联盟
[註3]
Wi-Fi Alliance,「會員公司」,首頁,網址:https://www.wi-fi.org/zh-hant/membership/member-companies
[註4] 例如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
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註5]
維基百科,「公平貿易」,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zh-tw/公平貿易
FAIRTRADE TAIWAN,「公平貿易咖啡」,網址:https://fairtrade.org.tw/?page_id=757
[註6]
星巴克,「企業公民責任」,網址:http://www.starbucks.com.tw/responsibility/global-report/about.jspx
[註7]
蔡明洵,「公平交易咖啡-誰的公平?」,天下雜誌第308期,網址: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11085
[註8]
陳俊溢,「案例主題: 避免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或識別性遭到弱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網址: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2882
楊安琪,「捍衛 Photoshop 商標權!Adobe 不准使用者再說『PS 圖』」,TechNews科技新報,網址:http://technews.tw/2015/09/09/adobe-trademarks-proper-use-of-the-photoshop-trademark/
Wendy Chiang,「16個由品牌名代稱的產品,讓你更聽得懂美國人在說什麼」,天下雜誌部落格、VoiceTube BLOG,
網址:http://blog.cw.com.tw/blog/profile/260/article/1869 、
網址:https://tw.blog.voicetube.com/archives/14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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