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別管文章標題了,玩個小遊戲好了,請問中文的英文怎麼說呢?用你最快速度,不多思索,直覺反映,快問快答地告訴我,答案是??
chinese,拚法是 c-h-i-n-e-s-e,對吧(先別挑毛病,我知道因為它是專有名詞,字首要大寫,但那是你看得到字時才發覺,以聽覺方面就不是這樣了)。
那反過來說,chinese的中文會怎麼說呢?十之八九是中文,國文,國語,就算有其它意義存在,至少一定要包含以上的這些意思。
這樣的解釋是否正確呢?基本上至少在台灣是被廣泛地被大多數人所接受,那為什麼要強調是在台灣而不是其它地區的華人呢?因為 chinese 被教育部列為是國中(畢業)生應知道的英文1200單字中[註1],所以這是教育部透過教育手段所教導給台灣人們的知識,也是為什麼不敢在前面打包票說全球各地的華人都能接受 chinese <--> 中文/國文 的對應關係之原因,說不定有人(不論是否為華人)一看到 chinese 就想到「中國菜」也說不一定。
在此要當一個負責任且善盡查資料的人,還是先來自首一下,chinese並不在高中生所要背的7000個英文單字表中,原因不明,再加上筆者很懶,沒有花時間到底1200單字表中是有多少個單字是有被7000單字表所收錄[註2] [註3] ,只能猜想因為chinese太簡單了,所以不會在大考中出現,變成不用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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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升學」又說到「國文」,不知讀者走在街上是否發現,招牌上寫的xx國文的補習班好像越來越多,例如什麼集思國文、立言國文、柳吟國文等,比起以前只會看到xx英文,xx數學,xx物理,xx化學的時代比起來,會讓人感覺得是否教改沒達到應有的成效,反而讓學生的壓力讓來讓大呢?那有沒有什麼掩耳盜鈴方法讓人以為這情況並不存在或是不嚴重呢?
例如由政府出面去註冊或收購一個yy國文的商標,例如 yy=部編,而全名或簡稱為「部編國文」,然後再宣稱別的xx國文的招牌有相同/近似的情況,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規定[註4],叫這些補習班業者不能在大街上光明正大的使用xx國文一類的招牌或是文宣來覽客,這樣不就讓人感到教改下的學生怎麼越改壓力越大,連專攻國文的補習班會越來越多的感覺呢??就像是德國政府曾經用過著作權法來限制希特勒自傳之發行一樣[註5]。
當然,這個天馬行空的想法第一個會面臨的難關就是時間點,就算是讓政府這個商標的申請案快速且順利地在108學年度第一學期的開學前一日取得商標權,它還是不能撼動現有已註冊擁有xx國文商標使用權利,就算未註冊商標的業者也能主張善意先使用,業者不想拆下xx國文的招牌政府也拿它沒辦法。
好啦,讓作者給自己開個唯一的小後門或外掛,在此作者使用了哆啦A夢的「如果電話亭」這個道具來到了一個還不存在xx國文的世界,更明確地說,街上或是文宣上並沒有業者使用xx國文的招牌,也沒有業者向智慧財產局申請xx國文的商標,這時政府(如教育部)或是本文的作者是否能順利申請yy國文的商標,以便阻止日後或是未來的xx國文的蓬勃發展(或是獨佔xx國文蓬勃發展後之利益)呢?會不會就一帆風順了呢?
嘿嘿嘿,不是一帆風順,根本就是還有一個天大的難關待解決---商標中含有不具識別性部分。
快速說明到目前為止的如意算盤的打法。當取得「yy國文」之商標後,就能用「yy國文」中的「國文」二字之後,就能說別家業者的「xx國文」招牌中的「國文」購成商標法中相同或是近似,達到在路上看不到多采多資的「xx國文」之目標,而要達到這樣的目標的前題就是用「yy國文」去連帶取得「國文」的商標權。
BUT,商標法第29條的規定卻會防止這個如意算盤,因為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這個「yy國文」左看右看應該都會被當成有第2款和第3款的情況,因為可能連國小中高年級學生都可能知道,未來「國語」課本要改叫「國文」課本,(但是在近年的教改風潮下是否仍叫「國語」或「國文」就不清楚了),「國文」一詞的含意和範圍就在那裡,並沒有因為被補教業者使用而跑出新的意義出來,而且較槽的情況是萬一被視為是第2款所說的「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時,不論我如何盡心的經營補習班和花大錢打廣告,我都無法透過主張適用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而利用後天識別性的手段取得商標權[註6]。
當然,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各款皆出現「僅有」的字眼,是可以用此來說「yy國文」並不適用第29條第1項之規定,因為它是「yy國文」四個字而不是「國文」二個字。
BUT,又是那個BUT,商標法第29條第3項卻又規定,商標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要聲明不專用[註7],其影響是「yy國文」我是可以取得商標,但是「國文」二個字卻要聲明不專用,最終的結果是別人也可以用「xx國文」。
有一點需要特別說明的,其實較完整的商標法第29條第3項中要聲明不專用的情況是要同時滿足二個條件的,其中一個條件是上面所說的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而另一條件則是讓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所以有可能智慧財產局並不會要求我在申請審查階段聲明不專用,因為他們心中早就認定「國文」二字就是不具有識別性,但為了不擾民,所以他們不發函叫我聲明。
然而,該還的還是要還,只是早晚罷了。日後上法院要叫別人把「xx國文」的招牌拆掉時,還是要接受「國文」二字是否有識別性的檢驗,對於一個完整商標(此例中即「yy國文」)中沒有識別性的部分(即「國文」),據說會被給予較低的注意力比重或者甚至忽視它[註8],變成勝率不高,當然,這一切是由網路上的資料拚貼而來時,實際情況請找專業人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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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談完了中文招牌後,來換換口味挑戰英文招牌的情況。現在我決定改申請「yy chinese」或是「chinese yy」,這時情況會有變化嗎?我可以申請到「yy chinese」或是「chinese yy」的商標,再利用這個商標中的「chinese」單字叫別人把「xx chinese」或是「chinese xx」拆下來嗎?縱使我內心明白是拆不下別人的中文招牌,我也要拆了別人的英文招牌才甘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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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給人思索的分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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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一按照上面的流程左想想右想想,感覺起來還是會得到和中文商標類似的結果,「chinese」一樣會被視為是個不具有識別性的文字而需加註不專用,即使我已經把補習班的客群由國高中生換成外籍人士來學中文的情況,因為「chinese」這個字的意義太單一了,出現的場合也太局限或太可預測性了(習知),它的主要意思就是中文/華文/華語,即使來台灣的外籍人士沒有事先背過1200單字表,它至少也會由網路上去查詢台灣這裡通用的語言是什麼,所以變成她或他一定會把chinese連結成中文/華文/華語,這樣在補習班領域,特別是語言補習班領域,「chinese」變得非常地通用而不具識別性。(當然,作者本人只是半桶水而不清楚實情,若有煩請告知,以讓我再思想是哪個環結推理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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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何要區分出商標中的沒有識別性部分呢?除了商標法就明定在那裡這個法條上最明顯的理由外,另一個主要的意義是商標就是智慧財產的一環,而智慧財產是要人們運用腦力和心力去努力最後所得到的成果,沒有不勞而獲這件事的,更不允許把別人或是眾人的成果據為已有,所以在商標權法中就會常看到這種防止不勞而獲或是搭便車的法條,例如地理標示法條的就是一個例子[註9]。
再回到上面的「國文/中文」和「chinese」的例子中,「國文/中文」和「chinese」是教育單位透過正式的教育管道教育給大眾的字詞和字詞意義,業者並沒有教導人們去認識「國文/中文」和「chinese」這些字詞和字詞意義,業者所教導人們是去認識的是「chinese xx」中的xx,讓人們了解到在這個「chinese xx」招牌附近可能有上課教室,可以由印有「chinese xx」的文宣上得到更進一步地資訊,例如,高升學率,寬闊教室空間,風趣的師資,但是這一些進步的特質並無法改變「國文」本來的意義,變成若把「chinese xx」中的「chinese」識為是具識別性的部分,則會讓特定的少數業者產生不用努力或是少量努力就能獲得利益的搭便車效果,(這時便車是大眾已知或是已被教育的知識,而不是狹義的某某商家的商標),這是商標法中所不樂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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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附帶一提的是,一組詞句有沒有不具識別性或是需不需要聲明非專用,有時並不一定是根據商標檢索系統中這個詞句被多少不同業者所同時使用來判斷,除了上面所說的不具識別性的因素外,說不定是因智慧財產局認定是違反善良風俗而不準註冊[註10],另外一種可能是就只是大眾不認為這需要註冊,或者說這樣需要額外花一筆錢向智慧財產局來聲請商標註冊,而不是向其它政府機關登記,報備,立案即可。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到2019年09月初時,商標檢索系統上是查不到關於「歌仔戲」或「歌子戲」。


對,就是那個發展在蘭陽平源的落地掃,在日治時期受皇民化影響改變風格要瞬間拿武士刀,唱日文歌在台上演出,在電影時代尚未來臨之前佔據了各劇場成為平民娛樂的主流,但之後只能廟會野台上殘喘,最近由政府成立專門科系的歌仔戲,也就是那個在老三台時代透過台視向大眾推播的「楊麗花歌仔戲」(好像華視是葉青歌仔戲,中視好像是黃香連歌仔戲)。
而且好玩的是,「歌仔戲」或是「歌仔戲團」有可能只是觀眾的俗稱或是或是對劇團演出型式的分類,有些歌仔戲劇團中的名字/全名中並沒有「歌仔戲」,舉例來說,上網連到起源自日治時代至今傳承已有三四代的「明華園」網站(http://www.twopera.com/),就會發現他們的全名是「明華園戲劇總團」而不是「明華園歌仔戲團」,而由人間國寶廖瓊枝女士(現已交棒給張孟逸)和她的「薪傳」歌仔戲團的歷史來看[註11],早期歌仔戲團的名稱叫ooo樂社(如:金山樂社),中期的名稱叫ooo劇團(如:金鶴劇團/龍霄鳳劇團/瑞光歌劇團),到了近期的名稱才叫ooo歌仔戲團(如:薪傳歌仔戲),這也許能部分解釋為何商標檢索系統上查不到「歌仔戲」的原因了。當然,這裡資料收集和分析的工作相當不完整且粗略,有可能以「歌仔戲」當成正式團名的演出團體是更早出現的,(會不會是河洛歌仔戲團呢[註12])。
所以商標檢索系統上不存在的詞句(如「歌仔戲」或「歌子戲」),並不代表它並不存在或不被人熟知,但有時要證明這些詞句確實已經存在並被人所熟知卻很難,所以若是你的招牌或商標出有用到了較一些不具識別性的東西(如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日後若是看到報紙/電視新聞上有其它同業招牌或商標也出現類似的不具識別性的東西時,可以有意或是無意地留存下來,日後萬一需要上法院時也許能幫你一把也說不一定。
[註1] 臺南市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國中英文拼寫1200單字表」,網址:http://tnetrc.dcs.tn.edu.tw/?p=3019。
[註2]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高中英文參考詞彙表」,網址:https://www.ceec.edu.tw/SourceUse/ce37/ce37.htm。
[註3] 港明高中教務處,「學習資源」,網址:http://www.kmsh.tn.edu.tw/~edu92/kmedu100/sub6-7.htm。
[註4] 專利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完整條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註5] 維基百科,「我的奮鬥」,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wiki/我的奋斗。
[註6] 商標法第29條第2項完整條文: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註7] 商標法第29條第3項完整條文: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註8] 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加註「聲明不專用」之用意」,網址: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84980&ctNode=7050&mp=1。
[註9]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完整條文: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註10]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完整條文: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註11] 邱灝芝,「薪傳歌仔戲劇團行政組織的演變及現況之研究」,網址:http://www.nhu.edu.tw/~society/e-j/86/32.htm。
[註12] 河洛歌仔戲團網站,網址:http://holo.lifeli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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