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中少數族群的用途
2018/01/2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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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標法這個名字,會讓人直接聯想到它是講「商標」的東西,但除了商標外,它還有「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這些少數族群,就整理它們的主要用途,給有興趣的人參考一下:
<<證明標章>>
證明別人或某產地的東西(商品或服務)是多麼好或多麼有品質保障,而且自己不能提供。
例如:食品藥物管理局認證實驗室 FDA;SCOTCH WHISKY
正式條文:
第80條第1項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第80條第2項
前項用以證明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證明標章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
第81條第2項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團體標章>>
區別某個人是否屬於同一團體,或只是個插花者。
例如:嘉邑行善團;台灣妥瑞症協會
正式條文:
第85條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團體商標>>
強調這個團體成員或產地所產生的東西是多麼好或多麼有品質保障。
例如:獅子芒果;古坑咖啡
正式條文:
第88條第1項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第88條第2項
前項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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