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想開玩笑的把標題取為「什?雲門舞集不是著名商標!」,這樣也許就可以騙些人氣進來,但是這樣做實在太不尊重辛苦在台灣藝文圈努力的藝文工作者,而且萬一文章寫得不好這樣做的反作用力也很大,所以就不要帶那麼玩笑的語氣而使用較中性的標題。
太後知後覺了,智慧財產局的網站上貼心地整理出近五年的著名商標資料[註1],於是乎拿來試看看最近有新聞的雲門舞集[註2]是否為商標法所認定的著名,結果,「雲門舞集」這四個字是多次出現在表格中[註3],但是,這不值得高興,因為它只是用證明如「台灣啤酒」是著名商標,而表格中並沒有提到,「雲門舞集」被認為商標,您是否有點嚇到覺得怎麼會這樣呢?
為了怕有人沒有被這樣的結果嚇到,那就先介紹雲門的風光過往一下。
雲門舞集是林懷民先生於1973年創立的現代、當代舞團,而取名叫雲門的原因是因為雲門是中國最古老的舞蹈[註4],不是因為「八方雲集」太有名了,所以才故意把「門舞」插在「雲集」二個字的中間並把前面的「八方」拿掉所形成的。
在雲門的歷史中最重要的事件當屬於1978年12月16日在嘉義首演的「薪傳」,因為首演當天正是中美斷交的日子[註5],或許是因為有過這麼深的情感連結,所以據說連北藝大都隔數年都會拿出來重演部分或全部的片斷[註5]。除此之外,據林懷民先生2018年親口表示,雲門舞集可說是台灣唯一能夠發12個月薪水外加年終的職業舞團[註6],而且台北市政府為了它可以把一條巷子命名為「雲門巷」[註4][註7],中央大學鹿林天文台也為了它把將新發現的小行星命名為「雲門」[註4],國泰集團都能異業結盟連續地贊助雲門的戶外公演達24年[註2],你看這多有名了,根本是到了有名到爆表的情況,如果它自謙是台灣第二的現代、當代舞團,那應該沒有沒有任何一個舞團敢跳出來說自己是台灣第一。
即然雲門舞集在台灣是這麼地有名,那為什麼雲門舞集不算是著名商標呢?其實問題的解答就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上,表格上的資料是依據新五年來由各級法院、公平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及智慧財產局等單位判斷的資料彙集而成的,而這些單位為何會有這些著名商標的資料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商標涉及了一些法律上的事件,所以這時雲門舞集沒有出現在表格中反而可算是較偏向正面的事,因為代表沒有人那麼白目或是不長眼而敢打著雲門舞集的名號在外招搖撞騙,也代表雲門舞集的品牌經營地十分觧明,觀眾或是消費大眾可以明白地了解哪些是雲門專注或觸及的地方,讓想騙人的業者沒有可插手的空間。
不知道是否有讀者會提出質疑,雲門舞集確實是台灣的著名「舞團」或「舞蹈團體」,但是這個著名「舞團」或「舞蹈團體」的名字不必然就是著名商標,特別是未經過各級法院、公平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及智慧財產局等單位認定的情況下。
啊!中要害失血中,能不能投降輸一半呢?
以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並不是同一位建築物設計師所設計出來的建築物都會被在世世人或是之後世代的後人所推崇。而以子女是父母的資產或成就這個現今價值觀已不合適的例子來說,並不是每一位有名的父母他們的子女一定就是有名、功成名就的,例如王永慶是台灣極為有名的人士,您現在可以在不依賴網路查詢的能力下,能說出他和各房女子所生之子女的名字嗎?恐怕一時沒有心理準備的您被這樣一問,八成頭上有一群烏鴉在盤旋飛舞,或者心想我連他到底有幾房或是共有多少個子女都不清楚了,怎麼可能回答地比這更進階的問題呢?
Me too,當初他老人家去世時印像中還有報紙畫出族譜圖以分析遺產的可能分配情況,但現在卻回想不起來,甚至還在想自己是不是和長榮的張榮味弄混在一起了,真是老了老了。
由於王家或是張家到底有多少個子女或是內部財產如何分配並不是本文的重點,所以就在此把這個例子打住而不細究,讓咱們再回去談談為何著名團體、企業的名字就是著名商標這樣的推論是有問題的,為了怕大伙被「著名」二字模糊了焦點,在此先把問題簡化為「為何企業名字就是商標」來進行討論,它在什麼情況下不成立?
我,我知道我知道,因為它沒有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註冊(伸出手掌要拿獎品)
確實這也是原因之一,但卻不算是等一下所要探討的主要理由(拿了一隻鉛筆放在手掌中當成獎勵)。
對數學、羅輯、程式設計比較有概念的讀者可能已經在剛才的小插曲中用數學式來表示問題,也就是「企業名字 = 商標」到底有沒有問題,又或是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出錯,更厲害的讀者可能已經進一步地劃出類似以下的集合一對一映射關係圖,

看看在左方集合(企業名字集合)中的每一個元素(每一個企業的名字)是否都有一條連到右方集合中的某個元素,再看看在右方集合(商標集合)中的每一個元素(每一個商標)是否都有一條連到左方集合中的某個元素。若是左方集合中的每一個元素都有一條連到、指向右方的映射關係,則左到右的映射、等號關係成立;若是右方集合中的每一個元素都有一條連到、指向左方的映射關係,則右到左的映射、等號關係成立。只有點左到右的映射、等號關係以及右到左的映射、等號關係成立皆同時成立時,這樣等號才能算是正式地成立。
基本上而言,要讓由右向左的等號和由左向右的等號同時成立的情況就是,企業的商標只有一個,而且那個商標正是企業名字。
如果一個企業除了自己的企業名字外還申請了多個商標的情況下,那麼企業名字會是商標,更精確地說會是眾多商標中的一員,也就是由左向右的等號會成立,但是因為一個企業只有一個名字,所以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這些商標都不能讓由右向左的等號成立,變成「企業名字 = 商標」這個等式是不能成立的。
現在,讓咱們再把數學式還原成未化簡前的情況,即「著名企業名字 = 著名商標」是否永遠成立,很明顯地,當企業的商標只有一個且那商標正是企業名字的情況下,「著名企業名字 = 著名商標」成立,故著名企業名字就是著名商標。
而在一個企業除了自己的企業名字外還申請了多個商標的情況下,就像是前面所說的,不是出自同一位建築師的每個建築都會相同有名的道理一樣,不是每個商標都會因為有了同樣的富爸爸而變成著名,在極端的情況下,此時多個商標中只有那一個正是企業名字的商標才會是著名的、被人們所熟知的,變成「著名企業名字 = 著名商標」中的左向右等式就不一定能成立,好啦,就算每個商標都能順利變成著名商標,則「著名企業名字 = 著名商標」中的右向左等式也是無法成立的,原因很簡單,就「企業名字 = 商標」中的右向左等式都無法成立了,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著名企業名字 = 著名商標」中的右向左等式自然就無法成立了。
原來是在一個企業有多個商標的情況下會讓企業名字就是著名商標的邏輯推論出問題,所以您才會趕快說投降輸一半的言論。
對呀,因為這個推論在企業的名字就是商標的情況下仍能成立,在不會全輸的情況下快點求和,以免災情變大,而且在上面的分析中根本就沒有觸及企業名字並沒有被拿去申請商標,或者是商標的響亮、著名程度大於或遠大於企業名字的情況,再下去有點勝負難定,所以就快點求和。但必需強調一點,要投降求和並不是因為雲門舞集沒有各級法院、公平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及智慧財產局等單位認可為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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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依外部各單位的意見來編著名商標雖然算是智慧財產局尊重外部專業意見的表現,但有時要之時可能注意考慮點或是立論點的差異性,因為一些外部單位在做出決定時所依據的法規定義和商標法中關於著名商標所依據的法條定義可能就不同了。
舉例來說,就拿用公平會來認定商標的著名性這點而言,恰好近5年(93年7月至98年6月)來著名商標表中搜尋不到由公平會「直接」認定的案子,(出現的大多和法院和法條有關),只好拿最近的新聞來玩玩推理分析遊戲,看看拿來當著名商標到底會不會跑出一些怪問題。
最近和公平交易委員較有關的新聞就是在2019年08月21日禁止錢櫃(成立於1986年)和好樂迪(成立於1993年)結合[註8][註9],從新聞報導中很明確地可以看出來,公平交易委員會會禁止錢櫃和好樂迪的結合的原因是二家業者已是市場的前二大,合併後的市佔率會到45%,所以會扯上公平會而讓公平會做出判定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或企業是因為市佔率,因為在公平法條文本身在判斷是否有獨占或是是否需要申報結合就是以市佔率為主,例如在獨佔時是一個、二個、三個事業的總市佔率已達到1/2、2/3、3/4,但是不計入市佔率不到10%或總銷售金額不到20億新台幣的事業[註10][註11][註12];在申報結合時是結合前一個事業的市佔率已達到1/4,或是結合後全部事務的市佔率已達到1/3,或是事務的銷售金額過高(至少要國內銷售金額超過20億新台幣)[註13][註14][註15]。
不知道是否有眼尖的讀者已經發現到其實新聞報導中也提到了很有趣的一件事,在52家的好樂迪的門市其實有二家店是所謂的高階品牌V-MIX店,變成好樂迪嚴格來說是有二家品牌,其中有50家的傳統好樂迪,另有二家是V-MIX店,但是在計算市佔率是,公平會並沒有因為V-MIX店不是傳統的好樂迪店而不把它納入好樂迪的市佔率估算中,然而新聞報導中並沒有說明為什麼要計入。
再拉回公平交易法的條文中,條文中「好像」是有明定要計入從屬關係和有控制性持股[註16],所以公平會在進行分析或是判別時「有可能」不止是單一一家公司,而是要計算和它有關係的人及/或公司,這也許為什麼在計算市佔率時公平會把V-MIX店的市佔率算到好樂迪的市佔率上。
但真的必須事先聲明一下,這些條文只是囫圇吞棗貼上來充當自己是有做過功課和事前分析的,但自己真的沒有全盤性的了解或認知,對法規的解讀應該存在偏頗不當之處,有沒有貼錯法條也不清楚,所以才一直強調「好像」和「有可能」。
由這個新聞中其實還存在另外一方向,用google查了一下這個V-MIX的相關資料,這個品牌原來是在2017年才以舊瓶裝新酒的方式在非都會區和消費者重新見面,V-MIX它更早的歷史可是要由2017年再往前回推15年,但當年是失敗收場[註17],所以有很多年消費者是見不到這個品牌的,而據新聞報導所言,它所要向消費者強調的品牌價值、商品、服務是不同於傳統好樂迪店的簡潔和科技感,變成對消費者它是個不同於好樂迪的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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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用公平會的結論來認定商標的著名性這點話題上,在這個新聞事件中共涉及了二家公司(錢櫃和好樂迪)以及三個品牌、商標(錢櫃、好樂迪、V-MIX),要用這個公平會禁止雙方結合的處分來證明「錢櫃」是個著名商標可能不會出大問題,但是要拿來證明「好樂迪」是不是一個著名商標則會遇到較大的挑戰。
因為,新聞事件的主角、當事者「好樂迪」是公司而不是商標,而這家公司底下有「好樂迪」和「V-MIX」二種品牌、商標,實際上是要去分別去認定「好樂迪」和「V-MIX」是否為著名商標比較好,更嚴格一者,即使「好樂迪」都同時出現在公司文字和商標的名字中,並不能因此說「好樂迪」是個著名商標,因為公平會在算「好樂迪」這家公司的市佔率時是合併「好樂迪」和「V-MIX」二種品牌的市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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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怎麼搞的,總覺得怪怪地,會不會「著名商標」是你自定出來的概念而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
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的不准註冊事由中,共有以下四款的條文中出現了「著名」二個字,
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四、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其中請注意看第11款的文字內容,它確實是使用「著名商標」,所以並不是為了口語或書寫方便所創造出來的文字,而且還煩請您再多看第14款的文字內容,條文中有特別提到「名稱」,因此在商標法中,(著名)商標和(著名)商號名稱是被視為不同的。
當然,平心而論,因為消費者別無選擇(獨占)所以消費者自然就認識它,原則上算是說得通,但是要注意的是它的高市佔率是由一家公司的單一商標或是一家公司的多個商標所造成的,當一家公司的多個商標的使用情況、機會並不相同時,變成就是有某些商標會被消費者所忽略掉。
另外,也不能把市佔率當成評斷一個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唯一依據,從公平的情況而言,是要當一個事業的國內銷售金額大於一定金額以後才後去計算市佔率,以便去評斷一個事業是否獨占或者是否能和其它事業結合,而這背後的意義是這個市場要足夠大,它要涉及到足夠多的消費者,要不然,不然一個鄉下小村子中的唯一冰店,且是免用發票的冰店,要因為它的村中的百分之百市佔率而認定它成為全國的著名商號或是著名商標才是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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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然公平會的認定不一定準的,那各級法院的認定結果總沒話說了吧
對於門外漢或是半桶水而言確實是說不上什麼話,不過正因為是半桶水,所以有些法律的觀念會牛頭接上馬嘴的胡亂連結一翻,所以以下的東西笑笑就好,就當是江郎才盡打打字來騙騙篇幅,來讓那些只是衝忙之間瀏覽過去的網友讀者們誤以為是花了多少力氣才寫出的巨作。
據說,相較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因為涉及到公益性,所以賦予了法院一定的職權(是調查或是裁量空間),而不受當事人主張內容所居束,而可以不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在非常嚴格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法院就只能在原告說的較有理或是被告說的較有理之間選擇一邊站,雖然被選擇邊的那邊可能不是百分之百無瑕疵的真理,再加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明文規定,只有對於審理專利、商標案件不利、負向的判斷才有個案的居束力[註18],所以,暗黑作戰法出現了,這時只要對手的違法事實太明確或是對手答辯技術太差時,就可以把自己商標比起對手商標的行銷面更大的證據放到訴狀中,並拿來主張說自己的商標是一個著名商標,也許就會不小心被法院順道認證是一個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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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一直是著名商標上打轉,只不過加個「著名」二字來滿足人們的優越感而已,沒有那麼重要吧?
不,這可不像是大學頒發個名礜博士給別人那麼只有名聲上的幫助,它可是有實質上的幫助,商標法上除了前面已提過的第30條第1項第11款的法條外,還多了商標法第七十條第1~2項這種為著名商標專門量身訂作的法條[註19],相較於非著名商標的一般性商標所能適用的第68條而言[註20],就法條文字本身而言,商標法第70條可是不去管商品或是服務是不是相同或是近似(類似),變成它的打擊、攻擊面可是更擴大。
雖然說法條文字中加了明知這個構成要件,但是這個概成要件是否容易達到真的要請您去請教真正有經驗的律師或是事務所,不然依照目前這位寫作人的膽小、儒弱、怕事、無勇氣的心思再加上無憑據的推想,會認為對方只要比您早開業或進入這個市場,還得過一些獎,廣告又打的多又明顯,說不定連您每天上下班路上或公司附近都駐立著一二個巨幅廣大看版,而且又再加上您沒有去智慧財產局查那個什麼清單,這樣就會被認定是符合明知的要件,而這樣的想法可是要嚇到讓您坐立難安、舉止失常的說。
當然您是可以向法院說廣告費花的多、設的廣告招牌多並不能代表什麼,都只是一個業者特別是新的業者要進入市場都會採用的手法,但那些錢或是廣告只是打水漂而已,因為不一定能打到目前的消費族群。而且要說設立廣告看板這件事,能不能把全國各地廣告看版設立的開始和結束時間以及看板大小都列出來,我倒想看看是每平方公里或每萬人口能分到多少個看板就能算是註名商標。還有得一二個獎又不能代表什麼,那個我國小時期坐在我左前方的那位成積普普通通的同學,有次段考突然得了第一名還上台領獎,同學間甚至還在流傳是否去給老師家補習,不過後來又回到正常再也沒有上台領獎了,第一名還是那幾個在換來換去,要能夠一直維持成績而讓人注意才是真功夫,不能因為這些因素而認定對方的商標是著名商標或是並不能因此推斷已是「明知」的事證.....(後面省略500字的霸氣理由)。但是這樣的答辯理由或是策略請向法院陳述或是和律師討論,對本人說是沒有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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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判別是不是著名商標問題不小,不要它不就沒有問題了吧。
不,換個方向來想一想,在商標法中弄一些和著名XX相關的條文出來還真的算是沒法子避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中的15款條文中商標不准註冊裡,一般性認為可以分為三類,第1類是包含(也只有)第1款條文,指的是商標有功能性;第2類是包含第2~8款條文,指的是商標有公益性;第3類則是包含第9~15款條文,指的是會和別人的權益相衝突。又其中第1~8款(或1~2類)是屬於絶對不能註冊,而第9~15款(或第3類)是屬於相對不能註冊,所以也可以依絶對或相對不能註冊而被分成二大類。
而前面已提過,這15款條文中條文內容明文出現「著名」二個字的條文分別是5、11、13、14等四款條文,換句話說,這當中有一條條文是要解決公益性,而有三條條文是為了解決私利,所以若下個結論說:著名xx的引入是主要為了私利性,老實說沒有人能說錯,但還是可以想想看以下亂想出來的例子再來想一想。
在長庚醫院的對面或是附近開了招牌上長庚月子、長庚養護、長庚禮儀、長庚水果、長庚餐飲、長庚人力仲介、長庚婚姻、長庚環保、長庚清潔、長庚幼兒園、長庚重車、長庚保全、長庚園藝、長庚建築、長庚租賃的店家或是機構,請問這當中有多少家是和長庚醫院有關係的呢?例如背後的出資者、管理者和長庚醫院出資者、管理者是相同的或是有家族成員關係。
很難猜對不對,理論上是這些店家名稱都是為了本文舉例所創造出來的,所以應該是全部和長庚醫院無關,也不存在這世上,但是寫作本文時筆者並沒有去醫院附近實地考察,連網路關鍵字都沒有查一下,說不定之中說不到有一二家真的存在,而且還是瞎貓碰到死耗地真的和長庚醫院有關。
現在忙裡偷的前螢幕上看著這篇文章的您還不能百分之百地猜出這些是否真的和長庚醫院無關,那麼那些因為本人、親人、朋友身體不適而需要去長庚醫院的人們,他們是否能在有身心壓力的情況下的判別對錯,一眼就指出這個、這個和這個都是偽物,想不想這太為難人了,若這是一件簡單的事,那麼就不會有那麼多人被假綁架、假警調的詐騙老題材給編了,變成可能會有人因為衝著「長庚」而付出較高昂的金錢來購買商品或是服務,反正就是花錢消災或是這麼大的集團怎麼可能會騙人,怕是怕較就是較高昂的金錢花了卻沒有得到相對應的品質或是結果,甚至是連一般常見的品質或是結果都沒有,變成會有一群人因為「長庚」這二個字而花費更多的錢遇受了一肚子的氣;另有一群人因為「長庚」這二個字而較輕易地賺得可更多的金錢。
在這個亂造出來的例子中,要用第30條第1項第5款的公益性機構的名稱這理由來主張別別人不能亂用看起來是不太可能,因為總不能因為醫院可以救人,所以就說「長庚」公益性機構,所以大家不能亂用「長庚」。依照這樣的說法,全國各級醫療院所都因為可以救人也都算是公益性機構,變得太容易達標而顯得相當廉價。
現在在不考慮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項第11、13、14款這些和著名XX有關條文,而強迫只能用第9~15款當中其它條文的情況下,八成只能用第10款的「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是這個條文被限定只能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已註冊(或申請在先)的行業別、分類,所以當附近店家所開的店,恰好它的行業別沒有被長庚醫院申請或註冊到(也不類似),自然就不能用第10款來解決它們(例如叫它們改名就好而不用叫它們賠錢)。
為了解決這種因為行業別不同所產生的抓一逃三的困境,需要有不管行業別一律通殺的決戰級(大規模殺傷)武器,所以第11、13、14款這些和著名XX有關條文就出現了。
因此在目前這個假設出來的例子中,較簡單的作法就是主張「長庚」二字適用第十一款或第十四款的情況,這樣就不用先去努力證明「長庚」真的是公益性機構,而只要去證明「長庚」是個著名的機購或是著名的商標。所以說,這些含有「著名」二字的條文,其背後都或多或少帶有一些公益性(公益性最高的當然是第五款之情況),並且要求智慧財產局在審查商標申請案時要主動留意。
對了,這裡會用「長庚醫院」是為了和前面提過的「王永慶」相呼應,其實也可改成在「榮民總醫院」附近開了一堆以「榮總」開頭的店家和行號,只是這樣會變得有點不直接而小複雜,就給好奇寶寶自行去思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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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了這麼多文字想必您也累了吧,看段影片聽首歌再出發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WIoyAxzp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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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有無讀者真的用點擊並看完影片呢?如果沒有的話建議您回頭看一下,因為接下來的問題就在影片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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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約在影片30秒至1分鐘之間出現在影片左下方的飲料叫什麼名字?
別在那裡痛罵作者很沒有良心,故意去找畫質那麼差的影片,叫人們如何能看清楚飲料罐的文字或圖案。基本而言,在youtube上的影片大都是這樣,沒有更好的,而且這部1983老電影的VCD、DVD基本上已經多年來沒有在市面流通了,所以也無法要求作者去買來以便擷取出一張清楚的圖片,最好是高畫質的。
好了,談了這麼多五四三的話,想必您的腦袋已經動過了好幾百回合了,請問它叫什麼名字呢?不要求百分之百正確,只要告訴我您心中認為的可能猜測即可,真的想不出來嗎?建議您回去看一下本文的開頭部分,看看這個飲料的名字是不是已經出現過了呢?好啦,在[註21]中有寫個人推測的答案,也順道附上影片的名稱(關鍵字),以防止日後影片網址消失時讀者可自行搜尋,但是是很建議您看完全文再看參考答案,相信我這東西一定曾出現在您的生活周遭過,且現在仍十分容易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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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比對中非常強調要「異時異地」,至於怎麼樣才叫「異時異地」則沒有那麼強調了,反正只要不是把二個產品同時間擺放在一起就可以算是達標了。
那影片中飲料出現的場景應該和您所接觸過的場景有所不同,所以應該可視為是「異地」;影片拍攝的時間距今已超過三十五年,所以也可視同是「異時」;因此要求您看影片去猜片中的飲料是什麼東西其實是某種的「異時異地」的檢測,來試看看您對這飲料或是它的認識有多深欬,會不會到了傳說中的化為灰也認得的地步?還是已經和其它飲料或是商標發生混淆誤認的情況?還是根本已經就忘記它了呢?
可是法令規定這東西我是不能買也不能喝的....
後來大人們說這樣東西不夠格調要改喝有洋文的......
每次喝完都像變.....
好了,好了,別再回想了,讓我抱抱拍拍,這一切都已經過去了,這一切都沒事的,心情不好的時刻就像這樣拿起筆來,在紙上劃是你想的,即使是亂劃沒有人欣賞也無所謂,在那個世界中你是唯一的,沒有人干涉你,你可以做自己,一個完全不同的自己,如果紙或筆用完了也沒關係,我那裡很多,一定要跟我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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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中場休息用的分隔線這是中場休息用的分隔線這是中場休息用的分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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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正事之前先來考考您對日常事件的記憶能力有多好....請問上一個放颱風假的颱風叫什麼名字呢?別難過了,本人還真的忘記了,明明當時是各新聞台外加新聞報紙都在大幅度的報導,還用什麼穿心颱、暴頭颱、西北颱、怪颱、地表最強颱等一大堆口語的封號來企圖加深社會大眾的印象,可是不論用了多少手段,忘了就是忘了,好像它不曾出現過似的,而大腦想得到的卻偏偏是莫拉克、桃芝、賀伯這些有點歷史又帶有負面觀感的颱風,難過這是俗話所說的,老人只會講過去?(努力搖頭以否認這個事實中)
好了,試著拉回主題,也許商學院或是管理學院的課程或是書籍會有專業性且有系統性的方法和步驟,去評斷一家公司或是企業是否為著名、標桿、龍頭、領導、優秀、頂尖,不過目前本人並沒有學習到這方向的知識而無法分享,但就一個消費者或是求職者的角度的粗略想法,這樣公司應具有以下的二層性質:
第一層且是最基本的要求是要看過、聽過,不然有可能是詐騙。
第二層要求是要有定期性推出新商品(例如隨cpu、晶片組更新而推出新型號筆電的asus、acer),或是雖然無新產品但卻有長銷的產品(如都快成為工程界玩笑話或是都市傳說等級的乖乖)。
現今隨著行銷學越來越有系統、效率、全面地執行,一個新公司所推出的新產品確實是更容易被人們所認識,然而這種全面性的行銷學背後代表著是大量的資本、金錢支出,當出售產品產品所造成的收益不如預期或甚至無法支付當初的行銷(或是再加上設計、生產)時,接下來就會影響到後續的產品開發或是行銷,這樣的後果會變得消費者不買單或是知名度下降,之後再造成收益下降以至後續的惡意循環,變成公司轉型或是倒閉,所以這二層需求背後代表著這些公司、企業都需要通過一段不算短的時間考驗。至於怎麼樣的時間才算是不算短的時間考驗呢?至少是不要少於那個特定或所有行業別的平均(或是中位數、眾數)的公司倒閉時間吧[註22][註23]。
至於怎麼樣才算是商標法上的著名商標呢?這個問題是個有點難度的問題,不是半桶水或是入門者所能任意班門弄斧回答的,需要留給更學有專精且富有實務經驗的人回答。
目前依據個人十分淺薄的意見,只能猜想至少要考慮到一個商標的「時間」層面和「空間」層面,畢竟商標比對最強調的「異時異地」這準則,沒有道理去忽略任一個層面,而且在和其它商標進行兩兩相互比較之前,它最先要對自己進行「時間」和「空間」這二個層面的考驗,看看大眾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下是否能想到或認出自己的商標。
別人的例子可能不好拿出來當例子,但拿自己的網站開玩笑應該不會出問題,請問您知道這裡是何處呢?您是否看過足夠多的文章或是足夠常來,而個足夠是可讓您十年後您仍會想到這裡嗎?還是當你日後再看到這篇文章時,您會認為是篇全新的文章嗎?
老實說,如果不能爭許到多年(例如十年)後或是當您年老時,讓您能向別人推薦說,多年前由「雄熊專利」上看到一篇在談論著名商標的好文章,實在不能說嘴自己有多著名或是偉大。
至於這二個層面是誰輕誰重,以及是否有一個客觀及/或數字化的評估量等問題,因為商標法中的著名XX之條文是有公益的色彩存在,所以有點要看大眾對這意見的想法,畢竟它可是讓公司不用花費大筆經費在多個行業別去申請商標,就能取得包含各行各業的商標。例如由大眾先票選出有哪些商標是心目中的值得大眾付出心力去保護的著名商標,再去分析這些著名商標中的各種數字化或是物理性的評估量,日後再遇見新的商標,就可藉著比較它自身的數字評估量和精準的參考量的差異情況,以決定是否為著名。
本來文章在上一段就要結束了,只是突然間想到有無可能在某些行業別中並沒有所謂的著名企業或是商標呢?想一想這可能性是存在的,例如,全世界公認最有名的獎項應該是諾貝爾獎,那有在台灣土生土長並因在台灣企業、研究機構、學校工作中的表現而拿到諾貝爾獎嗎?筆者個人印象中好像只有在國外的華裔人士,因此,理論上在某些行業別中可能並沒有所謂的著名企業或是商標,當然,著名與否的標準並一定要以諾貝爾獎為依據,只是舉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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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註1],智慧財產局,「近5年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網址:https://www1.tipo.gov.tw/lp.asp?CtNode=7866&CtUnit=3810&BaseDSD=7&mp=1
[註2],廖千瑩,「國泰金攜手雲門戶外公演觀眾喊讚」,自由時報,2019/07/30,網址: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06987
[註3],智慧財產局,「201307-201806著名商標案件總彙編」,網址: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684506&ctNode=7866&mp=1
[註4],雲門舞集,「雲門舞集簡介」,網址:https://www.cloudgate.org.tw/front/staticPage/pages/about-cg1
[註5],La Casa de JimmyBlanca,「北藝大舞蹈學院歲末展演:薪傳」,網址:https://jimmyblanca.blogspot.com/2015/12/blog-post_17.html
[註6],華山會客室,「林懷民X王榮文|雲門薪傳:臺灣舞蹈藝術的篳路藍縷」,網址:https://www.huashan1914.com/w/huashan1914/creative_18080616303498777
[註7],目前「雲門巷」這塊道路指示牌在雲門淡水劇場的地下一樓的走道中,歡迎各位去看表演時順道參觀一下。

[註8],江明晏,「錢櫃好樂迪合併落空 市場萎縮面臨轉型困境」,中央社,2019/08/21,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8210305.aspx
[註9],葉卉軒,「公平會再度禁止錢櫃、好樂迪結合案 原因曝光」,經濟日報,2019/08/21,網址: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001578
[註10],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完整條文: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註11],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2項完整條文: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註12],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3月4日公綜字第10411601871號令,「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網址: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401&docid=13913,內容摘要:
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二項,訂定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註13],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完整條文: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註14],公平交易委員會105年12月2日公綜字第10511610001號公告,「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網址: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402&docid=14901,內容摘要:
一、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本會提出申報:
(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四百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
(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
[註15],公平交易法第10條完整條文: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註16],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2~4款條完整條文: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
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註17],黃琮淵,「雙品牌出招 好樂迪V-MIX 重出江湖」,中國時報,2017/01/16,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116000446-260110?chdtv
[註18],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和第2項完整條文: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註19],商標法第七十條完整條文: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 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註20],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完整條文: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註21],個人認為那飲料是「台灣啤酒」,更明確地說是現今市面上仍在販售的「精典classic」口味的台灣啤酒,搜尋用的關鍵字是「請跟我來」,而這歌是電影「搭錯車」中的一首插曲。
[註22],夏肇毅,「夏肇毅觀點:創業是否一年就掛?企業存活率的真相」,風傳媒,2016/12/07,網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197838
[註23],王稚慧,「台灣新創企業真的只有1%存活率?」,中華偵信所,2018/02/27,網址:http://www.credit.com.tw/NewCreditOnline/Epaper/ThemeContent.aspx?sn=18&unit=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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