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受託辦理一件繼承案件,當事人的父親在民國100年的時候過世,因為其中一位繼承人不願意配合,到現在已經九年了,房子還是登記在父親的名下沒有辦理繼承,到現在才來委託辦理。這個案例我想大家最想問的應該有下列幾個問題:
第1,有部分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該怎麼辦?
第2,不動產繼承登記,規定多久要提出申請?
第3,不動產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會不會變成國家的?
首先你應該要有的觀念,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只要發生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法律上就已經是屬於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簡單來說,雖然被繼承人的不動產還沒有完成繼承登記,但是繼承人全體在法律上就已經是遺產的所有權人了,這是各位要瞭解的重要概念
既然遺產中的不動產在還沒辦理完成繼承登記以前,就已經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那要辦理繼承登記,需不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來配合辦理呢?
首先,如果就遺產的分配方法,大家能夠達成協議,並且依照協議的方式來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那麼這個時候因為要檢附各個繼承人出具的證明文件,像是印鑑證明以及相關文件要蓋章啦,所是需要繼承人全體的共同配合才可以的。
另外,如果沒有辦法達成協議,有部分的繼承人不願意配合,這個時候該怎麼辦?
我們剛才有談到,遺產中的不動產在還沒有辦理完成繼承登記以前,在法律上就已經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為了能夠讓繼承人早日完成繼承登記,在有部分繼承人不能配合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由其他的繼承人為了全體繼承人的利益,來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被繼承人A死亡,他的繼承人是B、C、D以及E共四個人,其中長男C不願意配合辦理,這個時候因為在法律上被繼承人A所留下來的不動產已經是屬於B、C、D、E四個人公同共有,所以就算是C不願意配合,其他繼承人B、D、E仍然是可以為了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被繼承人A的不動產,登記為B、C、D、E四個人公同共有。
所以即使有部分的繼承人不願意配合,依然是可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這是各位一定要有的認知。
接下來我們來談談申請繼承登記的期限, 不動產繼承登記,土地法第73條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如果有逾期申請的情形,那麼每逾一個月是要被處應繳納登記費一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所以如果是逾期了,並不會影響繼承的權利,但是會被處登記費罰鍰。
講到這裏,你是否會認為六個月實在太短?因為光是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審查核定,再加上繳稅的時間,有時候就要花上好幾個月,所以法律規定只有六個月的時間會不會太短?
其實你不用擔心,剛才所提到的,像是國稅局審查核定遺產稅以及繳稅的期間,是屬於「不可歸責」予申請人,所以這段期間是可以從六個月中扣除的,也就是說不可歸責的期間,是不能算在這六個月內的,所以實際上土地法規定的六個月期限,應該是足夠的。
談到這裏,相信你已經對於不動產的繼承,已經有了基本的瞭解了,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不動產,繼承人在超過期限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地政機關會先公告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然後列冊管理十五年,如果十五年滿了還是沒有完成繼承登記,那麼就會移送給國有財產局進行公開標售,如果有標售出去,繼承人可以在十年內申請按照應繼分提領價款;如果還是沒有繼承人出面來提領,那麼這些標售的款項就會歸屬國庫。未申請繼承登記不動產的代管以及標售的法律依據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寫的淺顯易懂,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自己上網查詢流覽法條全文。
最後,遺產的分配因為涉及繼承人間的利益,如果有部分的繼承人不願意配合,以致於沒有辦法達成分配的協議,請你記得仍然應該先完成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到日後達成協議了或是再向法院訴請判決分割遺產,再依照協議或是法院的判決結果,來辦理分割遺產的程序,這才是解決問題的途徑,完全置之不理,對於繼承人絕對是不利的,這是各位要有的認知。
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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