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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來了,你應該知道的囤房稅!地政士/代書/王彥琳
2024/08/1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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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房屋稅條例的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按房屋所有權人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擁有的房產戶數越多,所適用的稅率越高,所以有人把它稱為囤房稅,而新修正的房屋稅條例在民國113年7月1日施行,我們來看一下幾個修法的重點:
房屋稅對於住家用的房屋,主要是區分為自住以及非自住的稅率,首先適用自住稅率課徵的要件,這次增加了設籍的限制,所以按照新修正的規定如果要符合自住房屋以百分之1.2的稅率課徵,必須有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以及實際居住使用,並且沒有出租或供是營業的情形,另外還有本人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的限制,新增加了設籍的規定,等於要以百分之1.2的自住稅率課徵的難度大幅提高。另外修法的重點,在於調高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的稅率。

除了我們剛才講的符合自住稅率的房屋以外,其他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像是空置沒有使用,或是將房屋出租但是沒有申報租賃所得稅或是申報沒有達到租金標準,甚至房子是供兄弟姐妹或是親朋好友居住,或是建商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的用途為住家用的待銷售房屋,如果在房屋稅起課滿二年都還沒有出售,那麼這些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要按所有權人全國總持有的戶數,再依據各縣市政府所訂定的相應稅率課徵百分之二到最高百分之四點八的房屋稅,而這次非自住的稅率調高到百分之四點八,根據財政部的統計,對於持有多戶房屋的多屋族因為調高非自住的稅率,大約會有36萬戶房屋的稅負會增加。

如果你是多屋族,面對非自住房屋稅的調高,是不是有辦法可以少繳一點房屋稅呢?
其實是有的!

從這次新修正的條文來看,政府調高非自住稅率增加房屋稅負擔的目的,不外乎是希望多屋族不要囤房,如果你將房子釋出到租賃市場,並且符合一定的要件,那麼是有機會適用比較低的稅率。

首先你將房屋出租給經過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是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也就符合公益出租人的條件,那麼你出租的這戶房屋是可以按百分之1.2的自住稅率課徵。
或者你將房屋出租並且申報租賃所得,而且申報的金額達到所得稅法所規定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持有戶數的多寡,是可以按百分之1.5到百分之2.4的稅率課徵房屋稅的。至於所得稅法所規定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據財政部的規定多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為準,以112年台北市住家用為例,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百分之27計算,所以一般租金標凖並不算高,只要你有出租並且依法申報租賃所得達到租金標準,對於多屋族而言是有機會可以用比較低的稅率課徵房屋稅的。
至於因繼承取得的非自住共有房屋,因為在處分及利用上可能共有人間難以達成共識而導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所以改按較低的百分之1.5到百分之2.4的稅率課徵房屋稅,以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負擔。
這次修法對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的房屋,是調降以百分之一的稅率課徵,財政部預估全國單一自住會有312萬戶房屋可以減輕房屋稅。另外還有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免徵房屋稅,但是新增以全國合計三戶為限。

其他的修法重點,像是新增以每年二月的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基準日當天房屋的所有權人為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等等的規定。

我們討論到這裏,各位可能會覺得房屋稅的稅率有點複雜,不同的使用情形各別有不同的稅率,其實房屋稅的最大問題,我認為是課稅價值也就是稅基太低,與市價差異太大,在現行的課稅架構下只能以提高稅率的方式來增加囤房族的租稅負擔。

房屋稅是以房屋現值乘上稅率來計算,而房屋現值是由各縣市政府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照新建建物的用途構造以及樓層高度等條件所訂定出來的房屋標準價格,再依據各項加減率以及樓層高度去核定房屋的單價,然後再以核定單價乘上房屋面積以及折舊與街路等則調整率所計算出來的價格,做為課徵房屋稅的依據。

以台北市為例在103年7月1日以前就已經建造完成的房屋,它的標準單價是從民國70年就開始沿用一直沒有調整,以致於所計算出來的房屋現值明顯偏低,不符量能課稅原則,所以台北市在103年7月1日開始適用新的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大幅調高標準單價,因此在103年7月以後新建完成的房屋所要繳納的房屋稅也就會大幅增加。

至於在10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因為適用的是舊的標準單價再加上折舊,因為房屋現值偏低所以要繳納的房屋稅也就較低,因此即便稅率調高,對於老舊房屋的影響是很有限的,但是對於屋齡比較新的房屋以及高級住宅,以及建商持有的待銷售房屋,就會有比較大的差異。

在早期因為沒有實價登錄制度,所以政府在課徵不動產的稅捐大多不是以市價來課稅,以後會不會變更課稅的方式也很難說,但是現階段你要知道的是這次囤房稅2.0對於你的影響,你才能夠知道要如何應對。
本文作者:安和地政士事務所王彥琳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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