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應該知道的-談口授遺囑
2014/03/1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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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應該知道的-談口授遺囑 文/安和代書事務所王彥琳代書
高凌風過世沒幾天,爭產大戲已經上演,依報載高生前找女兒阿寶交代遺產事宜,因擔心記憶力差遂要求自己錄音存檔,將遺產均分給六名小孩,請問是否有效?
遺囑的做成係屬要式行為,亦即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為之,才能有效成立,立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較為常見的是指定遺產分配的方法,或是將遺產遺贈與予他人.現行民法規定的做成遺囑方式有五種,即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而高凌風生前要求自己錄音存檔,將遺產均分給六名小孩,是否屬口授遺囑?依據民法第1195條至1197條的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做成口授遺囑,但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是以,高凌風生前的錄音,如未有二人以上見證人並依民法規定的方式做成,恐怕並不具遺囑的法律效力的,僅能說只是將其遺願記錄下來而已,至於繼承人遵守與否並無法律約束力.
口授遺囑通常是在危急或特殊情形下做成,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須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如有異議者,得聲請法院判定之.但因其非以書面方式做成,故對於較不利的繼承人往往會否定其真實性及合法性,而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致生訟源.
在實務上筆者比較建議做成公證遺囑或是代筆遺囑,因有書面較能取信於各繼承人,且憑遺囑至各行政機關辦理繼承事務時,各機關才能審查其意旨並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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