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環署綜字第10200118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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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第十二點規定之「無關聯」認定原則,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開發行為非屬附表「營運階段可能運作危害性化學物質達一定規模」及「營運階段可能釋放危害性化學物質之類別」所列情形之一。 二、 開發行為屬附表「營運階段可能釋放危害性化學物質之類別」,但無危害性化學物質釋放。 署 長 沈世宏
附表 營運階段可能運作危害性化學物質達一定規模及營運階段可能釋放危害性化學物質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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