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2012/02/29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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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台財稅字第101045135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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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所稱「情形特殊」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 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二、 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 三、依捐贈人與受贈人關係及受贈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研析,捐贈人非藉捐贈土地規避稅負。 部 長 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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