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明確事證!
2011/01/0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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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題: | 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明確事證! |
|---|---|
| 更新日期: | 20110105 |
| 發佈單位: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查三科 |
| 聯 絡 人: | 陳宇治 |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497 |
內 容: | 本局表示,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頒訂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其中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則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事」,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切莫用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另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倘確實掌握,亦請一併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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