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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通牒
2011/04/0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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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應該記得 在去年4月16日 曾因其他網友發現stec許多文章都是從網路瀏覽後直接抄襲 故曾貼出stec抄襲香港一位韋太的油雞文章
他於事發後不但矢口否認 甚至為了轉移目標 不惜故意製造我與他有見不得人的私情 我曾予口頭警告 如有必要我會公開其悄悄話以正視聽 希望他不要知法犯法一再故意對我公然誹謗
而一年過後 又經其他網友告知 他們仍依然故我 不但不知悔改 竟再次公開且扭曲真相 並說"要讓我丟臉不算難事"等語 stec等人一再故意歪曲事實 仍然故意讓人誤以為我與他有見不得人的關係 此等下流且卑鄙的行為讓人無法一再容忍!
 
於此警告stec等人:
之前再三給你們機會希望你們知錯能改 為了替你保留顏面 所以之前沒有公開你在我部落格所留的悄悄話 如今看來似乎沒有必要以德報怨了
今後的法律行動皆因你們自己的公開卑劣行為所引起 你們將自負後果! 
以下對話出自於: http://www.plurk.com/p/bdxjs7
  • Gadda難怪之前你會吵輸 AMY 一群人,就算有理站得住腳都被自己搞砸了
  •  
    Mar 28, 2011 - 01:18
    Gadda我還真不知道原來腥羶色這三個字代表了格調與入流,再次道歉 (applause)
  •  
    Mar 28, 2011 - 01:24
    濕爹客輸? 對於這類人贏了也不算有光彩的事。 我還算有修養的人,不會為了贏,而口不擇言,真要讓他丟臉不算難事,所有私底下對話,我都保留著,但不保證永遠不用。 真有歉意,不要口不擇言就好,真傷了和氣,你不會比我好過到哪去。
  •  
    Mar 28, 2011 - 01:29
    濕爹客誰真的在乎,誰才是真的輸家。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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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意樵
2011/04/03 19:14
低級又無恥

S在 plurk的毀謗內容摘除了.

我搜尋很久.仍沒看到他上次玫瑰豉油雞裡的回應內容.

 顯然此人做賊心虛.已隱藏他抄韋太的文..之後的....經過我們的蒐證.他也改了大部分的內容.

現在又出現如此低級的回應.

要他"閉嘴".....可能真的要訴之法律.這已是累犯了!!


刪除? 無補於事! 所有證據早已齊備

最賤格的男人就是種無事生非者 他一再公開散布我與他有私情的謠言 破壞我的形象與信用豈可置之不理?

我相信早期聯合報公共論壇的老網友都很清楚我的個性 不喜歡整天串門子湊熱鬧 更不喜成天說八卦當"八婆" 就事論事居多 且"保持距離 以策安全"是我做人處事態度

我亂搞男女關係?? 與他?? 他是患了妄想症嗎? 最早看他的部落格 還以為他有些料理工夫 但他之後一再私下寫些些莫名其妙的悄悄話 我覺得他非常兩面 對於許多"兩面"或心態不正 或價值觀錯亂的人我都會疏離 即使是僅於網路上公開談論的網友 而某位吃蒼蠅的網友竟與他一起公開談論 此以訛傳訛的行為讓更多人誤以為真 莫名其妙! 我不會再如往常對他人的態度一念之仁不予追究

amys2011/04/04 01:18回覆
1樓. 航迷老叟
2011/04/02 18:02
慣性思維

我想部落格的文章或許沒有制度可約束,但需要人人形成一種慣性思維,就是尊重他人的文章,不要抄襲,如果引用一定要註明出處。

 

這個抄襲者,她選擇相信自己的慌言,是一種可恥幼稚的行為,但看看臺灣現在的電視新聞,早上的電視新聞內容都是抄平面媒體的新聞來做追蹤報導,該現象到現在也沒有任何改變,這新聞界的壞毛病,教壞了大家,也成了一種型態,我想部落格也就是這樣,沒有大家的輿論來制裁。

 

但輿論來制裁那又如何?我認為不需為她的行為,浪費自己的時間。

他(她)們不註明出處是因為其"動機非正常" 也就是說想讓別人誤以為他(她)們是專家 高手! 在那群死不認錯的人裡竟然有一位自稱在美國唸研究所的女性 依她的辯詞讓人無法相信她真的具有研究所學生的資格 因為任何一位必須寫論文的學生最基本的常識就是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引用)規定 如果我向來的規勸是錯誤 她們根本不必之後才開始註明參考文章 其雙重標準的心態另人難以茍同!

這事已非是他常態性抄襲的事件 而是他一再公然誹謗我與其他網友 最卑劣的行為是他故意歪曲事實讓人以為我與他有男女私情 此非真實 且已損壞我的形象與信用 事至今日被迫不得不公開其所有留言以正視聽

amys2011/04/04 00:21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