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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2
2019/12/24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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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竟銷毀(承上)

指出:永翔等十大公司均非破產公司,必須將財產回復原狀,返還

十大公司;高雄高分院法官,才不管你三七二十一自我裁定判決!

108年4月29日高雄高分院法官三位(審判長簡X嬌法官等三人)

 竟裁定(上述)執行事件91年已執行完畢;又告以:103年度執行

卷宗已逾保存期限,已銷毀.

而高雄地院,105年10月12日民事裁定卻告以:(上述)執行事件

未補正(債權憑證).

大家有無發現,怎麼前後裁定不一???

高雄高分院為規避應負損害賠償之法律責任,竟然叫高雄地院民

事執行處(奉高分院103院資審字第7353號函准銷毀乙節命令)

銷毀該債權憑證等強制執行之卷宗資料.

這種貪官汙吏?!國家如果不除,受災殃的非僅朋友,運氣倒楣者,

其他百姓也會遇到;不過在高雄法院已經幾十年了,這些法官!受

害者不知有多少人!

支持那一位總統候選人,百姓之權利;特偵組之成立不期待嗎?

是否謹慎考慮!

7140(萬元)X1.05X17(調解期日至今108年11月30日計算)

共12億7千4百49萬元,但一毛錢均未拿到!

(以上僅請求四間公司,應付之專業顧問等酬勞)

至今高雄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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