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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現 行 記 1081220
2019/12/20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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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 墓
債務人甲(下稱甲)聲請調解之案件(聲請費用5000元已繳)
依法被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忠股)承接.
調解之日期(忠股)已定訂,但該期日,甲恰巧要回澎湖掃墓,
債權人乙(下稱乙)於是提前書狀,盼能更改日期.
結果幾天後,即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忠股)蔡司法事務官(女)
駁回調解聲請之裁定書(不讓債務人(甲)聲請調解).
而裁定書內載明原因竟為:(經查,聲請人(甲)係上開委任報
酬債權之債務人,而非債權人,其既願給付報酬,衡諸常情,逕
依契約履行即足,顯無聲請調解之必要).
此調解聲請案件,於聲請時,即已繳付調解費5000元,被移送
台北地院(忠股),忠股認聲請係合法下,因此才安排調解期日
,卻為掃墓一事駁回債務人調解之聲請!
由載明之原因會發現,係在刁難債權人與債務人,亦即,掃墓
不是原因理由,必須準時出庭調解才可以!
這位蔡司法事務官態度高傲,不懂人情,高興怎麼做就怎麼做
,此案件是否為其第一件如此原因駁回,抑或尚有其他聲請人
,被莫名原因駁回聲請調解,台北地方法院上層主管必須作教
育訓練(勿態度傲慢對待百姓)!
糾紛來了!本件調解係台北地院(忠股)司法事務官,自行不讓
甲乙雙方調解,那調解費5000元怎麼處理呢?是否也是與新
北地院書記官口氣一樣:錢已經進國庫了?!不是我拿的?!
債務人之所以聲請調解,是經債權人商榷後才願意出面調解,
因為法院之調解筆錄有時效性,債權人希望取得新的法院調
解筆錄以保債權;到時候債權無法得到清償,這不是你司法事
務官擔負得起,因為債權是6000萬元.
期望,如果有新政府,希望能將心態觀念有問題之法官或司法
事務官等,將之調離以示革新(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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