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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有 一 天 會 出 包 (4-2)
2017/03/3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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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已閱卷如何湮滅證據 ?  

     直接洽談; 97716日高雄地檢署詢問筆錄(第二頁

     第五行),謝坤甸表示係監察人提議意和解。

     97227日詢問筆錄(第二頁第十七行)永翔公司呂隱臥

     : 我並沒有將印章交給謝坤佃(立強公司負責人),而謝

     坤佃於97710(第二頁第二行)亦稱:其公司章及私章

     均交給呂隱臥,而呂隱臥在9772日詢問筆錄亦證稱 :

     對於82年就保管十大公司印章表示沒有意見 (見第一頁及

     第二頁),而李慶雄律師於97710(第二頁) 也指出與

     謝坤佃說要蓋印鑑章,謝坤佃還有拿「印鑑證明」給我(

     慶雄) 比對。然謝坤佃於97716日詢問筆錄也指出 :

     委託書是「我載呂隱臥到李慶雄那邊當場蓋章(第十行)

     李慶雄律師於97710(第一頁倒數第六行)表示 :

     時只看到蓋有十家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而已沒有特別的書

     面文件(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

     議通過之文件等)

     9772日調查詢問筆錄(第三頁倒數第十行)破產管理人

     陳石城表示:「印象中與監察人討論的時候,被告或者謝坤

     佃有無到場不確定」而呂隱臥也接續回答 :「我委託律師

     在處理」。由此,證明破管人是直接委與監察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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