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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有 一 天 會 出 包 (4-3)
2017/03/3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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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以上之97年2月27日、97年7月2日、97年7月16日, |
之詢問筆錄之記載即可發現: 係破產管理人與監察人事先討 |
論,因違法處理破產務,欲以「和解」脫免刑、民事法律責任, |
而由監察人告知謝坤佃欲和解, 再由保管印章之呂隱臥共同 |
配合,最後一起到李慶雄律師事務所,由李慶雄擬好簽約之文 |
件,當場盜蓋十大公司之印鑑章。 |
貳、由詢問筆錄不難發現,破產管理人等人、謝坤佃、呂隱臥與李 |
慶雄律師互推責任,深怕擔負法律刑責; 和解無效甚明且涉犯 |
刑事責任。 |
參、對於早已有執行名義(黃福卿律師個人)且早已提出,但皆被破 |
產管理人(債務人)從中阻擾。債務人目前50億元...!
肆.高雄法院(特定人員)慢性處理當事人,讓當事人黃福卿律師承受
極大壓力,因過勞而病死,其訴訟費用自己已代墊3000萬元...!
只有姜素娥法官准其聲請訴訟救助,十大公司無法營運如果銀行
錢會借?!特定的這些法官你們去做保!!
由此,說台灣是一進步的國家?!台灣的領導人是如何在經營這國
家?! 所謂司法獨立?!就是獨立由特定人士殘害當事者,不是嗎?!
(後接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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