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法 二
(修法二之內容,非針對修法一)
一般都很清楚有錢就可以聲請法官裁定假扣押,而債務人(財產被扣押
者;為被告)一定是故意之犯罪者?當然,不盡是,故於判決尚未確定前,
法官對於債務人之公平性對待,必須勿失之偏頗.
債務人亦可反擔保,繳納相當擔保金解除假扣押,但每一位債務人不一
定都很有錢!因此,法院對於特殊個案(比如上述事件;特殊個案-下面完
整說明)應以最後判決確定為基準,屆時,民事執行處再執行債務人之現
金(撥給債權人;為原告),或執行法拍債務人名下房地(償還債權人請求
賠償之金額).
(二)特殊個案說明如下:
本件是民事侵權行為案件,高等法院(直股)審判長判決上訴人(即
債務人;地方法院之被告)勝訴(三分之二);因求償標的金額大,債
權人等雙方有上訴最高法院.
一. 原告(即債權人)聲請地方法院彭姓法官(祥股)裁定假扣押(法官
僅裁定300萬元).
因債權人(原告)之律師向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志股)行賄,而將
債務人之所有現金與(新北及桃園)二間房子假扣押,與限制移轉
處分.
而債務人之股票早已為民事執行處(志股)處分變賣;又因,所有現
金均被法院扣押,以至債務人無法委任律師主張權益(更不用談無
法生活及無法繳納房貸等;債務人想不開原想尋短,後經友人幫忙
,才恢復正常情緒安穩)
二. 債務人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志股)抗議超額扣押(現金)
與違法查封二間房地;亦即倘不撤銷超額假扣押及解除查封,將
向監察院陳情; 該(志股)司法事務官隨後馬上進行撤銷與解除
查封.
此時剛好高等法院梁玉芬審判長將該案件判決廢棄重審,但原地
方法院之分案人員又將該民事侵權行為案件,分給原地院審理之
彭法官(於108年5月已辦理退休);而上述之新北房地於何姓司
法事務官之撤銷查封公文予地政事務所後之一個月,民事執行處
水股竟然又將該房地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