藻礁聯盟日前於立法院揭露,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工程造成海流改變、漂砂沉降使藻礁生態系崩壞,一級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於G1區疑似死亡及死亡數量逼近六成,G2區也有超過三成;經濟部、中油隨即回應,近期調查結果與近3年同期調查相當,駁斥環團指控,雙方擬於2月4日大退潮期間聯合場勘。

三接工程被切割為兩個環評案,88、89年即通過能源設施本體的工業區環評,以及接收天然氣的工業專用港環評;因涉及填海造陸、棧橋工程,影響藻礁主要為「工業專用港」部分。護藻礁公投失敗後,政府續於111年3月通過「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

事實上,三接工程從108年就開始填土、棧橋、基樁與海事等作業,民間團體即多次提出警告,而在多年之後,方證實長久以來的擔憂。然而,正是因為自然系統的「恢復力」、藻礁生態系所具備的「韌性」,使三接工程帶來的衝擊,無論是漂砂、海流、物理損害等都不易論證,難以在短期內看到系統崩壞;生態調查或許可以算出數量,但系統、個別物種的健康度,仍不易判斷,使行政、開發單位傾向做出最有利於當下、有利於政治,而非未來世代的決定。

這是所有涉及自然開發案的軟肋,公地的悲劇,在行政一意孤行的情況下,如需翻轉,唯有寄望司法,可得矯正。司法是否有力量?不同法系、不同社會經濟條件、不同歷史文化背景的國度,都曾見證環境高光時刻。

為了保護美國紐約哈德遜河的景觀利益、魚類生態,纏訟15年後,1980年電力公司與環保團體簽訂著名的「哈德遜河和平條約」,捨棄建造巨型水電站的計畫(暴風王山案);為了抑止森林濫伐,1993年菲律賓最高法院判決,參與庭審法官,幾乎全數同意、確認「健康、平衡的生態環境」是被司法保護的權利,國家只是受託管理者(trustee),應考量未來世代權益(歐博薩案);為了強化減碳義務,2019年荷蘭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國家對氣候變遷「不作為」即侵害人權,把自然保護升格為國家義務(烏爾根達案)。

就此,法律必須學會如何面對自然的不確定性、跨世代風險與不可逆轉的損害,關注脈絡、程序、衡量與彈性,要求權力者說明理由,而非僅僅服從於缺少環境視野之條文。

在現代信仰誕生之前,人們崇敬自然,認為世界的神靈們寄宿在戶外,在人類所知的壯闊之處。如同西元一世紀博物學家老普林尼所說的「神靈居住的第一廟宇」,古羅馬人將這些地方用石頭標記出來,免受干擾。如何重拾這份親敬自然之心,司法可以扮演角色。

在台灣,有390萬人已站出來,承認藻礁與其所代表之自然價值。相關訴訟裡,只要有一位法官願意從不同視野、做出不同的價值判斷,藻礁就可能有一線生機。期待台灣司法的環境高光時刻盡速到來,成就指標性、足供各國參酌的經典判例。(作者謝英士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鄭佾展為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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