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8日,美國總統川普在接受《紐約時報》專訪時表示,能在國際舞台上限制他權力的只有「自己的道德與判斷(my own morality, my own mind)」,甚至直言「不需要國際法(I don’t need international law)」,不僅如此,川普總統於2025年6月以及今年2月對伊朗發起的軍事行動,均彰顯出一個問題:在國際社會中,究竟是以軍事、政治的實力為行為準則,還是國際法更有拘束力?
一、強權政治,還是規則秩序?
筆者曾於2003年3月24日撰寫〈美攻伊 犧牲了國際法〉一文,不過該文所謂的「伊」與本文並非相同。前文指出美國打著「預防性自衛」大纛攻擊伊拉克的行為,使國際法的尊嚴受到挫敗。且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卻在2004年9月16日才表示,美國未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而攻打伊拉克的行為,已違反《聯合國憲章》而為「非法」。
但時至今日,美國、以色列攻打伊朗,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不得使用武力侵害其他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規範(參考《聯合國憲章》第51條,其等亦不符正當防衛的例外情形),現任聯合國秘書長古特瑞斯卻僅表示「深感震驚」,筆者對古特瑞斯避重就輕之回應,感到不解!
然而,學習國際法70逾年的筆者尚不因此對國際秩序(法律優於實力)抱持全然悲觀的看法,雖然過往的紐倫堡大審與東京審判看似仍仰賴實力,但近年來,如唐獎第二屆法治獎得主阿爾布爾,其擔任由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建立的南斯拉夫國際戰犯法庭(ICTY)的首席檢察官,並起訴前南斯拉夫強人米洛塞維奇。且國際刑事法院(ICC)已對俄羅斯總統普丁及以色列總理尼坦雅胡發出逮捕令,甚至於2025年已成功逮捕菲律賓前總統杜特蒂。種種案件可見國際法仍可制約違反國際法的人物,無需放棄對法律力量的信念。
二、得來不易的《聯合國憲章》豈能由少數國家恣意鬆動?
20世紀上半葉,兩次世界大戰帶來空前災難,人類開始反思權力競逐的後果,在此背景下,從為期不久的國際聯盟到聯合國的成立,再到依據《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設置國際刑事法庭,以及開始大量締結多邊公約,在在展現國際間嘗試「以國際法建構國際秩序」。上述發展,即是拜登政府所倡議之「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Rules-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此概念同樣受賴政府重視,強調國際關係應建立在「規則與制度」之上,而非依賴強權。
然而,正是基於歷史脈絡,今日的發展更顯耐人尋味,亦即長期倡議「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的美國,竟數度展開爭議性的軍事行動。所幸世上仍有忠義之士,從西班牙總理桑傑士譴責美以對伊朗的襲擊是「非法、荒謬、殘忍的戰爭」,並不許美國使用西班牙境內的軍事基地,再到德國總統史坦麥爾表示這場戰爭無庸置疑「違反國際法」,以及大陸地區的習總書記指出美國已「違法侵犯」伊朗主權,均顯現出相較於維繫與大國的「友好」,遵守《聯合國憲章》毋寧更為重要。
三、遵守規則以建構秩序: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角色。
台灣地區賴總統曾稱俄羅斯為「侵略者」,然而對美、以的舉動卻未有表示,其厚此薄彼的態度難昭公信。筆者呼籲:賴總統應遵守《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使台灣地區不自外國際秩序;並在兩岸關係上依循《憲法增修條文》中「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規範,效仿尼克森訪問大陸(Nixon goes to China)的智慧,發揮「求同存異」的精神,共創「良制一國」。唯有中國(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與聯合國全體會員國遵守憲章,方可確保世界大戰永不爆發!(作者為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會員、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