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宣稱將重訂考績等第,把沿用近40年的甲乙丙丁4級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3級,號稱是有史以來最大幅度的架構調整。只是,這真的是一場改革,還是一場換湯不換藥的文字遊戲?

說穿了,現行考績制度長期以來的病根,在於它已徹底脫離對工作實質表現的評核,變成一套論資排輩、維繫長官權威的分配工具。75%甲等上限的規定,迫使各機關自行發展出「菜鳥優先吃乙」的潛規則,不是因為新人表現差,而是因為甲等名額有限,就由資深者或受長官青睞者優先占有。這套運作邏輯一旦成形,便自我強化,年復一年,積習難改。

銓敘部這次的構想,打算取消比率上限,讓各機關不再受百分比束縛,理論上每個人都能視表現獲得相應的等第。這是好的方向,但問題恰恰出在「視表現」這4個字。誰來認定「未達良好」?標準如何制定才不會淪為主管的主觀裁量?若缺乏明確可量化的績效指標,取消比率只是把舊的爭奪名額遊戲,改成另一種向長官示好的競賽而已。

不少基層公務員私下直言,「未達良好」似乎比「丙等」好聽,但只要考績獎金差距依然微薄,只要打考績的權力仍集中在長官手中,換個名稱又能改變什麼?

更讓人憂心的,是考績制度的問題不是孤立存在的。台灣公部門正面臨一場靜悄悄的人才流失危機。舊業務移不走、長官要的新政績不斷增加,周末加班、夜間加班早成常態,有些機關甚至連加班費都設有申請上限,累積到年終,卻還要面對一場不公平的考績分配。

優秀人才衡量選擇之後,悄然離開,留下的往往是更沉重的工作量壓在其他人身上,惡性循環就此成形。政府若不正視這個結構性問題,考績名稱改得再好聽,也不過是在漏水的屋頂上貼壁紙。

此外,考績與紀律懲處長期混淆,也是一大積弊。同一件過失,可能既被記過,又在年終考績中被連帶壓低等第,形同雙重處罰。若修法時不能將兩者明確切割,建立各自獨立的評核邏輯,爭議只會持續延燒。

過去幾次《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每回都是聲勢浩大,最終不了了之。這一次,朝野對推動修法似乎有共識,銓敘部也表明將廣徵意見、務求可行。這當然值得給予一定程度的期待,但「務求可行」不能成為迴避困難的理由。真正可行的改革是敢於建立客觀的績效評核框架,敢於拉大優劣等第之間的實質獎懲差距,敢於讓長官的考績權力受到制衡與課責。

公務員不是不能接受被考核,他們真正受不了的,是付出與回報之間的嚴重失衡,以及努力的程度竟然比不上跟長官的關係親疏。如果這次修法只停留在等第名稱的調整,而不觸動背後的權力結構與評核邏輯,那些正在猶豫是否要離開公部門的優秀人才,恐怕不會因為「未達良好」比「丙等」聽起來溫柔一些,就打消出走的念頭。

(作者為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榮譽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