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給予文本或是照片圖像,人人都可以生成電影等級的視頻!影像生成模型Seedance 2.0,因為強大的動態影像與風格模擬能力,宣告人人都可以用AI生成電影的時代來臨!這立即引發網路熱議與全球關注。部分美國影視業者更公開質疑其訓練資料來自已經公開的影視劇,生成結果也酷似這些影視劇,可能涉及侵權問題。
爭議的焦點在於模型開發者是否未經授權,就使用網路上可以找到的影視作品當素材;這更延伸到一個攸關大眾的問題:一般個人使用者,會不會因為用它生成影片而侵權?
這兩個問題必須分開討論,因為生成階段、使用階段的責任大不同:目前全球針對生成式AI的法律爭議,主要集中在生成階段是否構成侵權。美國多家影視與創作者團體曾對AI公司提起訴訟,爭點在於:AI公司在未授權情況下抓取大量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否構成「重製」或不當利用?但是這類爭議主要針對模型開發者,而非一般使用者。
對個人來說,真正風險出現在「生成內容」。個人使用會不會無意侵權?關鍵有三:
首先,如果生成的結果近似特定作品,完全像某電影某場景,在構圖、角色設計、對白都高度近似,甚至可辨識為某特定作品的再現,那就可能構成侵權。如果只是風格相似,例如「像80年代港片風格」、「像好萊塢英雄電影氛圍」,這屬於風格模仿,原則上不受著作權保護,就沒有侵權問題。
其次,如果生成結果含有可辨識的角色或是商標,例如指令輸入「讓鋼鐵人出現在某場景」,因此產出具有高度辨識度的角色形象,這就可能涉及侵害以下權利:角色著作權、商標權、甚至真人的肖像權。
第三,是否公開或是營利使用:使用AI生成影像,如果只是自己玩玩、沒有上傳公開、更沒有營利,侵權風險就幾乎不存在。實務上,國外影視大公司也不會真的有空理會這些純粹的私人娛樂行為。很多訴訟的動機是利益,告倒大公司有巨利可圖,相較之下,告倒一般小市民常沒有足夠利益。
即使如此,使用者如果上傳YouTube、放上社群媒體、用於商業簡報、參與比賽或是任何涉及營利的行為,被告侵權的法律風險就會上升。
可能有民眾認為雖然上傳社群媒體,但自己卻沒有盈利,這樣就不算侵權吧?恐怕未必,畢竟不要忘了社群媒體本身就是一種有營利目的的商業機制。
針對個人使用Seedance 2.0等AI影像生成軟體,有四點建議:一是避免直接要求生成「某某電影場景」;二是避免生成可辨識的角色及商標;三是不要公開發布,除非可以確保內容完全具有原創性;四是如果用於商業用途,事前一定要諮詢影視專家與法律顧問的意見,因為自以為精彩的原創,說不定在AI參與創作的過程中,已經高度參考了既有的影視作品,只是創作者自己不知而已。
(作者為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歷史小說作家、曾任富邦金控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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