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內政部指稱前陸配李貞秀女士沒有放棄「外國國籍」,不能就職立委;同時網路上又漫天蓋地出現大群青鳥,用仇恨語言無差別攻訐從大陸來台的婚姻移民。不知幾人記得,賴總統在上個月造訪一位來自河南的陸配開的「開封包公府私房麵」,那個場景是多麼友善溫馨嗎?

那天,賴總統貼文表示:「台灣是一個多元、開放的社會,不管你從哪裡來,只要認同台灣,就是這個國家的主人。」想不到才沒幾天,賴政府的內政部、陸委會,就打了賴總統的臉-不管多麼認同台灣,只要你從對岸來,即使只想當這個國家的僕人(公職人員)都不配!

李貞秀的案子,在法律上本來明白清楚,只要政府機關恪遵「依法行政」,她的就職根本不是問題。但為什麼在「賴總統」對陸配表示善意,也大讚台灣的開放多元之後,「賴政府」卻要卡著這位奉公守法多年的陸配就職立委呢?說穿了,就是「反中」反不到對岸真正的大咖,就拿移民台灣的中咖來出氣,將無辜的陸配當成敵人,藉此製造恐懼與敵意。賴總統用一碗麵與一個貼文,就想遮蔽賴政府醜化陸配的行為?

關於「陸配任公職」的問題,從2024年底的史雪燕事件至今,已經吵很久。問題就是內政部不顧憲法以及我國法律整體體系,前所未有地把《國籍法》第20條的「外國國籍」,解釋為包含大陸地區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骨子裡就是要推「兩國論」,意圖推翻憲法與法律所規範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一國兩區),卻又選不出民進黨多數國會,無法修憲修法,於是異想天開地用「行政解釋」來實踐兩國論。不只向法理台獨大邁一步,更是創造了「行政解釋直接修法修憲建國」的世界法律奇蹟!

柯文哲說得簡潔到位,內政部對於《國籍法》第20條見解的錯誤在於「陸配根本不是外國人」!《國籍法》規定公職人員若有「外國國籍」,就必須放棄才能就職。然而從憲法到中華民國所有法律,只要出現「外國」2字,就不包括「大陸地區」,而「外國人」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我們所有的法律對這兩種身分地位都是分別規定的。大陸人民來台灣,不適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而是適用《兩岸條例》及其子法,所以指摘李貞秀來台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人,就搞錯了法律。

又如《國家安全法》處罰間諜,且明確區分了「為『外國』當間諜」與「為『大陸地區』當間諜」的刑責(後者處罰較重),甚至卓內閣最近提的修法也還是區分「外國/大陸地區」,可見明知二者不同。外籍配偶若要拿我國身分證,適用《國籍法》,原則上4年可取得身分證;大陸配偶卻最快要等6年,因為他們適用兩岸關係條例…諸如此類的例子,不勝枚舉。

總之,在賴總統就任前,多年來的中華民國政府,無分藍綠統獨,都很清楚知道在憲法與法律架構下,「外國不包含大陸地區」、「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不同」,所以法制作業上從來沒有要求大陸地區移民在取得身分證與參政權之後,還要放棄「外國國籍」。大陸不是外國!就這麼簡單。

口頭說說「兩國論」、「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這是沒有法律效果的嘴炮,無所謂;但從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到蔡英文,在法律運作上都不曾把「外國」與「大陸」混在一起。

要在體制內推動法理台獨,就請說服台灣人民,以立委選舉與修憲公投成功來改變體制;若要搞體制外行動,那請拋下中華民國的官職,捲起袖子搞革命。一邊迫害陸配,一邊想用一碗麵賣好形象;一面用行政扭曲法律,同時卻好意思宣稱堅守法治價值。這樣的矛盾言行,真把台灣人當成傻瓜嗎?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