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即將依法宣誓就職,卻有綠營人士放話,若內政部認定其「就職無效」,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可不必接受其質詢、也不必提供資料。這種說法,看似強硬,其實既站不住腳,也把行政首長推向違憲風險,實在不足取。

先說最根本的憲法原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開會時,立法委員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這不是恩給,而是憲法明文賦予的監督權限。只要是依法產生、依法宣誓的立法委員,行政機關就沒有選擇性答詢的空間。

再從立委的身分來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由立委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六十三條並賦予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重要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雖區分區域、原住民、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但職權完全相同。今天若因身分背景,而拒絕特定立委的質詢與索資,無異於對同一憲法職位作差別待遇,已明顯牴觸《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綠營的「放話」,說穿了不過是放風向球,法律效果卻是零。行政院長若真依此拒答質詢,反而會陷自己於不義,讓行政權公然對抗憲法監督,後果恐怕比政治口水嚴重得多。

至於國籍問題,更應依法而論。《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既已明定,就(到)職後仍有一年時間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提出證明,在這段期間內,自難以行政解釋提前否定立委身分。法律既有時間表,行政機關就不該搶跑。

事實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所制定的特別法,專門規範兩岸人民的權利與義務。該條例第二十一條已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有戶籍滿十年,即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並僅就情報、國防相關職務設下更高門檻。換言之,陸配參政權的法律依據早已存在,且條文清楚。

反觀《國籍法》第二十條,本質上是處理「外國國籍」問題,並非為兩岸關係量身打造。主管機關若以行政解釋,逕行拿普通法排除特別法,不但逾越法律授權,也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五號所揭示的「法律不得割裂適用」原則。

更何況,我國不分區立委制度,歷來即容許政黨推舉僑居海外人士擔任立委,過去亦有海外僑胞依法行使完整立委職權。若今日獨對陸配立委另眼相待,不僅法理難通,也只會加深社會對制度雙標的質疑。

治理,不是製造爭議,而是解決爭議。主管機關若一再用模糊解釋放話帶風向,只會讓制度更混亂。依法行政,才是行政機關的職責,也應成為要求人民守法之前,政府自己必須做到的基本示範。拒絕立委質詢,看似強硬,實則已違背憲政分際;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治理態度的問題。

(作者為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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