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30日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明定執照遭註銷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意味中天新聞台有望繼續使用52台。然在此同時,有關中天記者疑涉《國安法》遭羈押,行政院長對此提到「絕大多數媒體工作者都是忠於國家、忠於事實、忠於自己。」這裡提到的忠於事實,無疑是忠於自己原本就是新聞專業的基本要求;然而「忠於國家」一說,則值得思考媒體的責任與立場究竟何在。
該記者是否違法仍有待司法調查,但以《國安法》將記者羈押禁見是否符合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是所有公民應關注的議題。因為這牽涉《憲法》第11條、釋字第613號與689號所保護的言論與新聞自由。
對照一向標榜新聞自由的美國,媒體環境惡化已是顯而易見。自川普重返白宮以來,多次抨擊主流媒體為假新聞,削弱民眾對媒體的信任,更頻繁以訴訟方式對媒體施壓。非政府組織「保護記者協會」即指出,此作法營造出記者與新聞編輯被迫自我審查的環境。
《紐約時報》亦分析白宮欽定可近身採訪總統的人選,正是獨裁體制常見的控管媒體手段。美國新聞網站Axios則統計,川普及其企業自2015年以來涉入數十起媒體或誹謗訴訟,並試圖推翻自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以來,對媒體高度保護的判例標準。其結果反而讓新聞編輯被迫選擇噤聲。當政治人物不斷以「不忠於國家」或「散播假訊息」指控媒體,受損的往往不是媒體本身,而是民主社會賴以運作的「公共信任」。
反思台灣,當我國以「忠於國家」評價媒體時,必須審視其中的語義張力:因國家是多元社會的整體,而媒體在憲政國家中扮演監督與制衡的角色,並非權力的附隨組織。忠於國家不等於盲從於權力,若將忠於國家理解為忠於特定執政者,反而背離民主憲政的初衷。
正因如此,當「忠於國家」被用來評價媒體,檢驗的對象不應只限於媒體本身,更包括國家權力如何回應不合己意的聲音。
對記者疑涉《國安法》事件而言,亦必須檢驗國家在動用最嚴厲的刑事手段時,是否仍然恪守憲政界線。當涉案者具有新聞工作者身分,其羈押禁見是否真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此外,台灣亦面臨中天新聞台撤照案,以及《反滲透法》對言論自由的衝擊。以上種種問題若未被充分說明,便容易使外界產生「以忠誠度檢驗媒體」的寒蟬效應。這樣的環境,將迫使新聞工作者在報導公共事務時,事先進行政治上的自我審查,而這正是民主社會最應避免的風險。
不管對台灣或美國來說,媒體是否忠於國家,不能以是否順從權力來衡量,而應以是否忠於民主憲政的核心原則來判斷。當媒體的安全感取決於政治忠誠,而非法律保障時,受損的不只是新聞自由,更是整個民主制度的自我修復能力。
(作者為醫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