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捍衛民主自由,台灣多數民意也不願接受香港模式,但《逃犯條例》內容到底是什麼?

首先,香港回歸前通過的《逃犯條例》,已經和世界上20個司法管轄區,訂立移交逃犯的長期協定,但不包括大陸和澳門、台灣等地。因此,香港人跑到台灣殺人後逃回香港,無法將之引渡審判,犯人可在香港逍遙法外。故《逃犯條例》要將移交逃犯適用至世界各地區,包含台灣及大陸。

修正的《逃犯條例》將可移交之罪限縮為37種,如殺人、販毒、搶劫、縱火、爆炸品、走私等。且必須是在香港可判處最高刑罰7年或以上之罪,才可啟動移交程序,由香港律政司審視、由特首啟動程序、香港法庭公開審訊、最後由特首做出移交令,嫌犯在上述期間皆可請求司法救濟、向香港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香港保安局、政務司皆知曉民眾擔憂為何,因此修正條例特別強調有「八不移交」。包括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不移交;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移交;死刑不移交等。

因此,反對者擔憂,在香港做「內地違法的事」,比如在香港出禁書、批評習近平、練法輪功、集會遊行、記者採訪反中人士是否會被移交?答案是不會。由於香港有出版、宗教、新聞、言論、學術、集會自由,上述行為在香港不屬違法,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因此不須被移交。此外,37項罪中,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例更定明涉及宗教、政治、種族和國籍的罪行不得移交。

有論者認為,台獨人士跑到香港就可能被引渡至大陸。完全是不知道《逃犯條例》的內容而信口開河。政治犯不得移交、香港沒有台獨罪、更沒有《反分裂國家法》。現況一堆台獨人士在大陸經商求學,大陸都不會也無法逮捕了,豈會因香港通過了什麼法律後,香港反而能逮捕誰?香港警察能一夜之間有超能力?

論者更擔憂,大陸不可信,今天跟你說政治犯不移交,明天就解放軍壓境強迫移交。

既然如此,經過數年檢驗,就可清楚知道,到底數年內引渡至大陸的,只是普通的殺人縱火犯,還是政治犯。若是前者,證明《逃犯條例》沒問題;若是後者,則證明北京當局果然不可信,應該反抗到底。台灣不會接受香港模式,但不該要反對法條卻連法條內容是什麼都不知道。

台灣早就有跟大陸之間的《逃犯條例》,叫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許多在台犯罪陸人皆已移交大陸審判,怎不見有人站出來反對傷害台灣?

說到底,只是罔顧事實的反中大戰而已。

(作者為台北市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