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文化部推書籍統一定價的幾點意見
台灣出版市場衰退,原因多重,包含傳播媒體的多樣化,閱讀風氣不普及、電子書市場未能有效整合,台灣書籍市場未能充份打入華文市場,網路盜版未作境外阻絕等等,書籍統一定價對出版社有點幫助,但是並不是絕對。
日本和德國是圖書不二價制最具代表性的兩個國家,但其實此兩國圖書定價制度的內涵、執行、適用範圍都大為不同。日本是採協議制,德國是採法律強制。
日本的圖書再販制度並不適用在電子書,但德國不二價制度的適用範圍有包括電子書。
在日本:
1、 再販制度是透過上游出版商和全國圖書中盤商〈或中盤商與下游書店〉所訂立之契約,要求書店必須以出版商所訂定的圖書定價出售該圖書產品。
2、 法令並未強制出版商必須定價出售圖書,但是實務上出版商都會訂立圖書再販契約。
3、 再販協議適用範圍包括圖書、期刊、報紙、留聲機唱片、音樂錄音帶、音樂雷射唱片
4、 日本反壟斷法將圖書再販協議列於法定例外,但只限於上述這幾項。政府已明確表明不希望將再販協議適用範圍擴大。
5、 再販協議不適用於CD-ROM, DVD, 電子書、二手書和二手期刊、外語圖書、外語期刊雜誌。
6、 因為再販協議的簽約方只限於出版商和圖書中盤商、或中盤商與書店,一旦第三人〈如讀者〉購得出版物,協議便無約束效力。因此,二手書店得以自行決定圖書價格。
7、 因外國出版社與日本圖書進口商並未簽訂再販協議,故再販制度不適用於外語出版物。
在德國:
以法律強制保護圖書定價制
1、 立法目的:保護圖書作為文化財的地位。
2、 適用範圍: 所有印刷品,包括圖書、樂譜、地圖產品〈地圖、地球儀〉、圖書之重製物或替代品〈如e-book電子書〉
3、 不適用範圍:二手書籍、破損書籍、主要在境外銷售的外語書〈如哈利波特英文版〉
4、 紙本圖書銷售稅為7%〈與政府認定民生必需品的優惠銷售稅率一樣〉,電子書銷售稅為19%〈與普通商品銷售稅率一樣〉
5、 出版社決定圖書價格,決定後就向各個零售通路公布。實務上的做法是出版商向德國出版商和書商公會登記書種的定價,定價就會收錄在公會的「圖書清單」資料庫裡〈List of Available Books, VerzeichnisLieferbarer Bucher,請見VLB網站http://www.vlb.de/〉,書商就可上去查詢。
6、 根據法律,出版商在新書上市的十八個月後即可放棄該書定價權,讓書店自行決定販售價格。不過實務上出版社到選擇放棄定價權的時間還是長得多,尤其像長銷書或經典書籍,如Thomas Mann托馬斯曼的著作至今仍是定價出售。
有關上述德、日兩制,我是建議採日本的協議制。依我國公平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我國對特定文化產品,應規定事業可以限制轉售價格。而這文化產品例外不受限制項目,由公平會和文化部商訂之。書籍是其中之一。而且書籍的聯合統一定價,亦不適用公平法的聯合行為規定。
此外,依協議的統一定價,應有一定期間,限於一定期間內新出版的新書,暫時不擴及到電子書。等實施一定程度,視其效果,再來檢討要不要再擴及其他項目。
(原文發表於:2015/5/22,本文同步更新於,蕭雄淋說法: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15/05/25/23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