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五條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之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立法之說明
㈠民國七十四年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本法申請註冊,應繳納規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一○五條將民國七十四年舊法第四十九條改為:「依本法申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者,應繳納申請費、登記費及公告費(第一項)。」「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調解、查閱登記簿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申請費(第二項)。」「前二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㈡民國八十七年本法修正,因已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僅保留製版權登記,故第一○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乃作修正調整,而成為現行法的條文。
二、本條之內容
本條規定本法各種申請程序應繳納規費標準,此標準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訂之,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起改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本條規定,曾經制定兩項規費標準表:㈠內政部著作權仲介團體許可申請規費標準表
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以台(86)內著字第八六一五五八一號函公告「內政部著作權仲介團體許可申請規費標準表」,其格式如下:
|
項目 |
單位 |
金額 |
|
著作權仲介團體許可申請 |
件 |
新台幣二八、○○○元 |
㈡內政部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規費標準表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以台(87)內著字第八七○三○四九號公告「內政部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規費標準表」,此標準表如下:
|
標準 |
詳細細目 |
單位 |
金額 |
說明 |
|
|
申請強制授權 |
申請音樂強制授權 |
首 |
三、○○○ |
本項金額請詳中央政府規費成本內容調查表收費項目一、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費。 |
|
|
申請製版權登記 |
申請費 |
申請文字著述、美術著作製版權登記 |
件 |
三、六○○ |
本項金額請詳中央政府規費成本內容調查表收費項目二、製版權登記申請費。 |
|
登記費 |
件 |
一○○ |
|
||
|
公告費 |
件 |
一○○ |
|
||
|
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 |
申請查閱 |
製版樣本 |
案 |
一○○ |
|
|
申請影印 |
證明文件 |
案 |
一○○ |
|
|
|
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 |
|
案 |
五○ |
因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二十元。 |
|
|
申請調解 |
申請各類著作權爭議調解 |
件 |
三、○○○ |
本項金額請詳中央政府規費成本內容調查表收費項目三、著作權爭議調解申請費。 |
|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三),頁313~315,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12月初版、1999年6月二版。)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