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著作權小百科(60) ── 作者要求以筆名出版其書時,出版公司應否將此要求註記於出版合約內?
2014/02/11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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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0. 如果作者出版書籍,作者要求書上掛名的是筆名,而不是本名,出版公司於簽訂合約時,是否要同時註記作者筆名?
A:
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由於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 其中包括以筆名表示的權利。所以作者授權出版時,決定以筆名發表,出版公司原則上不能拒絕。
然而出版公司怎麼證明作者同意用筆名發表該書籍?最好的方法,當然是在雙方合約上註明作者同意以筆名○○○發表,並在合約簽署時,簽本名,並同時括弧內引筆名。封面設計最好也請作者過目,以免未來發生爭議。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9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自訂分類:出版著作權小百科(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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