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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不容挑戰
2011/12/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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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警「他媽的」 言論自由判無罪: 

做出無罪判決的這名桃園地院合議庭,見報的法官的姓名叫做錢建榮,應該是審判長,雖然我很同意他於另案,未設性交易專區前,娼嫖都不罰的見解,但看了底下對於本案當事人的案情之詳細報導,我並不太同意他在這一件案子中,對於言論自由的特殊見解。

任何在西方法治社會待過的人,當會明白「Respect the Law」,即「尊重公權力」,是什麼意思。人民面對執法人員,必須尊重其所代表的公權力,也就是這個配帶標章、穿著制服、出示證章的執法人員,他/她後面站著的那個國家。人民對於執法人員的合法要求、命令、指示,有尊從的義務。人民可以透過法定救濟途徑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合法異議權利,但其異議行為不可涉及侮辱公署,更不可藐視法律,挑戰公權力。

你若膽敢挑戰公權力,外國執法人員就會當場給你迎頭痛擊,絕不客氣,會毫不遲疑的告訴你挑戰公權力的後果會是如何。我親眼目擊紐約騎警,當場用警棍打頭,擊倒一個已經超越警戒線,由人行道跑到馬路上,意圖向路經示威人群的車輛駕駛,展示其手中告示紙牌的婦人,該婦人並馬上被其他警員制服與拖走,過程中沒有人高喊警察打人,也沒有人認為警察濫用權力。所以,雖然現場聚集有數百名示威群眾,還分成兩派人馬,隔街互相叫囂,但卻只有兩名騎警與十餘名制服警察在示威現場維持秩序。

反觀我國,對於執行勤務的公務員,尤其是第一線的員警,我國法院怎麼可以任由民眾對其嗆聲,或鼓勵其以自身實力抗拒警員的即時處置?這就是妨礙公務罪章的侮辱公署行為。看在守法的旁觀民眾眼裡,那些乖乖服從法令行事的人,不是覺得自己服從指揮是個笨蛋嗎?如此公然嗆聲抗拒員警現場處分仍然無罪的判決出門,請問法院究竟欲置公權力於何地呢?

若員警值勤時有瀆職情事,民眾受到不當待遇,事後當事人自然可以對其提告,但法院怎麼可以任由民眾自力救濟,任意抵抗執法人員的合法命令,還對其「嗆聲撂人來」呢?

這種流氓行徑與下流言論,跟憲法欲保護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又有什麼屁關係?!

公權力在台灣不彰,只是個小屁屁

如我在引用文章:公權力在台灣不彰,只是個小屁屁。中所說的,『台灣南部幾個官員與警察去取締超抽地下水造成國土沉淪之違法魚塭與阻止侵占河川地種植妨礙排水防洪的農作物,這些是除了違反水利法,更違反刑法的妨害秩序、聚眾施強暴、妨害公務、傷害、重傷害、甚至殺人未遂等罪的現行犯,任何人都可當場逮捕,更何況這些派去維持秩序與維護官員的警察。但這些官員與維持秩序的警察竟被違法的民眾用石塊與木棍毆打到了全部受傷住院的地步。而且,竟然那些圍毆的民眾,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被抓起來的。

這真不可思議,台灣的警察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更不要說去保護人民了。建議不要給他們配槍械,不然他們佩帶槍械不會用或不敢用,到時等於是奉送火力更強大的警械給暴民打他們或打別人,不是更危險嗎?

這在美國,警察的槍械可不是配掛著好看的,還沒動手,美國警察就絕對會先打傷或打死幾個不聽指揮或意圖行兇的民眾,而且這是合法自衛的行動,美國警察根本不會等到讓他們有機會動手。

這麼軟弱的公權力表現,看在善良百姓的眼裡,碰到凶惡的歹徒,被害的民眾能夠不自認倒楣,息事寧人,而敢起而與其抗爭嗎?報警有用嗎?警察真的來了,我看也會跑的比誰都快。

不能受到保護的人民,你能夠要求他們繼續信任政府嗎?人民不是都要上街比拳頭大小嗎?你不覺得我們每年納稅都納得很冤枉嗎?』

暴徒比國軍戰力強

還有,昨天才發生金門混混,在營門嗆聲叫囂甩上衛連長耳光,然後二度闖入軍營,暴打九名國軍弟兄成傷,將守備隊上校指揮官與連隊少校軍官打成重傷,必須緊急後送醫療的誇張事件,這不就是執法者長期不敢動用公權力,縱容惡人胡作非為的必然後果嗎?

正如我在引用文章:

更重要的是,我們的軍警高階長官,也要支持第一線執勤警察與官兵,要力挺基層部屬,除非有明顯用槍時機不當的特殊情狀,所有長官原則上都要支持值勤軍警去合法用槍,該用槍就用槍,這才能保民衛國。

這種事,也只有在台灣,這種公權力不彰,軍隊怕黑道,警察怕強盜的地方才會發生。三不五時,就有飆車族向警察局丟汽油彈,或用彈弓發射鋼珠攻擊哩。

想要做個比較的人,你去挑釁美國的軍營衛兵或值勤的美國警察,看看後果會是如何。

我國值勤警察與衛戍官兵,遇事不敢用槍,是上級不挺,民代施壓,自我摧殘的後果。

其中最重要的是,上級不挺。官警若被民打傷,會被記功褒揚,因為護民有功、愛民如子嘛(什麼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鬼話,這些人乖,有聽進去);若打傷民眾,明明對方是拒絕盤查衝撞人車逃逸的毒販,明明對方是用強力彈弓或瓦斯槍打劫的逃犯,明明對方是參與鬥毆、聚眾鬧事的現行犯,明明對方已經砍傷多人,還快步進逼意圖砍傷自己,只要不小心把民眾打死了,那還了得,民代聲援,媒體攻擊,誰敢開槍就馬上被撤職查辦,羈押禁見,還要去坐牢耶。

你說說看,這種情況下,誰敢開槍?我說他們還好沒配槍,不然一定會給暴民搶了去,掉槍的人,還要被判軍法。』

公權力,在台灣,在高階警官,在高階軍官,在這些法官與檢察官的眼中,真的不值一文。實在令人嘆息,更令人駭異!

我認為本案一審地院簡易庭判其妨害公務罪成立,是妥適的判決,二審地院合議庭竟判他嗆聲與抗拒執法(此為明顯脫法行為)無罪,太也誇張。

照此判決,各位日後就可多多利用「他X 的」、「幹Ⅹ娘」等語助詞,問候這些恐龍法官與檢察官,只要各位事先聲明偶有這種口頭禪,就都OK的啦!!!

繼續閱讀引用文章:法官提告盲胞! 


嗆警「他媽的」 言論自由判無罪

遇員警酒測起爭執

兩度脫口夾雜「他媽的」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蕭姓男子被員警認定酒駕,他解釋是其妻開車,情急中使用了「他媽的」字眼,被警依妨害公務送辦,一審被判4個月;二審時大逆轉獲判無罪。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昨審理認為,「他媽的」是台灣社會長期存在的俚俗言詞,言者並不必然反應其主觀意欲,只是說話者習慣用來發洩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並非有意侮辱公務員,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改判無罪。

法官錢建榮曾主張

未設專區 娼嫖都不該罰

法官錢建榮16日曾在一份判決書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規定「娼嫖俱罰」,看似平等處罰,實質上不公,他認為未設專區之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被處罰。

對於口出「他媽的」是否是意在罵人,錢建榮持獨特見解;他在蕭案判決書指出,所謂侮辱性言詞(如他媽的等),都是涉及行為人主觀評價的意見表達,相較於誹謗帶有不實事實的傳述,侮辱性言詞更應受到言論自由的絕對保障。

像「幹╳娘」、「他媽的」等,都是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代表另種深層文化;男性甚或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媽的」或「幹╳娘」字眼,言者並不必然反應其主觀意欲,更難謂必有侮辱公務員的犯意,這可說是,說話者習慣用來發洩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

至於言論是否粗俗,端賴個人的品味而定,即使說出「他媽的」或「幹╳娘」等所謂「三字經」,國家是否有理由以他人名譽受損為由,而動之以刑罰?國家憑什麼要求人民不可以說出不中聽的話?

本案當事人蕭男(28歲)98年11月24日凌晨,搭乘賴姓妻子駕駛的車子,行經桃園縣蘆竹鄉經國路段,賴女發現警方取締酒駕,即將車開進附近私人停車場,員警尾隨盤查,蕭男否認開車,雙方爭執時,蕭男說「我,他媽的,我就沒有嘛!我就跟你講車不是我開的」,員警準備上前拉他時,蕭直呼妻的名字,大叫「去叫人!他媽的,他逼我做酒測!」等語,夫妻因而被逮,並依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桃園地檢署調查認為,當天酒駕者是蕭妻,經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判處裁罰3萬5千元,已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蕭男則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罪嫌聲請簡判,法院一審簡判4月徒刑,蕭提上訴,二審法官錢建榮昨判他無罪。


暴徒比國軍戰力強!中說的,我更認為我們的法院與檢察官,一定要支持依法用槍的軍警,不然,結果就是這樣,「軍隊怕黑道,警察怕強盜」。這像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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