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難道醫生寫病歷是寫著好玩嗎?
2009/07/19 11:44
瀏覽4,639
迴響0
推薦8
引用4

引用文章: 為什麼還不把病歷中文化呢? 

衛署:病歷 不是給民眾看的
2009-07-19 中國時報 【黃天如/台北報導】

     總統馬英九日前公開提及病歷中文化的推動,但衛生署對全面推動病歷中文化的看法,卻認為是弊多於利。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含有眾多醫學專有名詞的病歷,就算寫成中文患者一樣看不懂,民眾若想瞭解自己的病情,不如當面請教醫師比較實際。

     石崇良說,記錄病歷的目的本來就不是給民眾看的,而是為了針對患者的病情,可與醫療團隊之間甚至跨科別醫師,進行討論與照會之用;病患想要更瞭解自己的病情,應透過醫病關係提升的手段來達成,而非病歷全面中文化。

     他舉例,醫學有許多艱深的專有名詞,絕非寫成中文民眾就能看得懂,就好比《六法全書》,民眾或許每一個字都認識,卻未必能夠瞭解其中的涵義。更何況,多數疾病名稱目前並無一致中文翻譯。舉例說,一種常見的腸胃道疾病,有醫師把它翻成「克隆氏症」,另有醫師叫它「客榮氏症」,寫成中文反而容易混淆,若病歷上寫的是「Crohn’s disease,CD」,所有醫師都清楚。

     他說,台灣醫學要與世界接軌都來不及了,如果病歷全面中文化,就此部分無異是「開倒車」的做法。

----------------------

病歷假若不是寫給民眾看的,而法院審理病歷也無法解讀,難道醫生寫病歷是寫著好玩嗎?

究竟官僚、不官僚,聽牠開口一講話便知道了。

從這篇文章,我們可以充分看見衛生署的官員冥頑不靈與傲慢到了極點的嘴臉,以及視民眾權益如無一物的極度顢頇與無能心態!

三氯氰氨事件,是這樣。
毒油事件,是這樣。
病歷中文化,也是這樣。

這個單位的主管真的都有病,官員都患了大頭症與失心瘋。

這等處長不換,人民還有甚麼可期待?!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下台啦!(這個處長從來不敢出現在媒體,所以不知道他是誰。)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下台啦!(這個處長還敢出來講講話,算他比較有種。)

只會開記者會要人民忍耐與安心繼續吃毒油、喝毒奶,與繼續看不懂病歷的衛生署署長葉金川也早該下台啦!

什麼與國際接軌,真是屁話,全世界只有我們不是用母語記載病歷,請衛生署的官員不要再繼續侮辱人民的智商。

人民有知悉自己病情的權利,這還要解釋嗎?大陸的規定是病歷跟著病人走,病歷的所有權是歸屬於病患本身,而醫生有審閱與加添資料與註解的權利。

台灣真的太縱容這些懶惰與存心占病人與健保局便宜的醫生了。英文病歷不僅民眾看不懂,醫師也無法清楚描述病症,更無法保障民眾醫療人權。

其實,只要我國法院,碰到醫生只有出示英文病歷為證據的案例,一律以醫師違反醫師的"告知義務"處理,就搞定了。這事情大家都不必再吵,法官也不用努力翻譯病歷了因為病人看不懂上面在寫些什麼,怎麼可能做出被充分告知後的有效同意呢?法院應該改變作法,判那些提不出已履行充分告知義務之證據的醫師敗訴,幹嘛當小媳婦自己翻譯病歷呢?

只要一律判決這些只會寫英文病歷的醫生敗訴,我敢保證判決確定隔天之後,這些醫師都馬上變得會寫中文病歷了。

為什麼病歷需要中文化,下面的報導已經說得很清楚,請自己看。

---

病歷中文化 醫法界合力催生
2009-07-19 中國時報 【張翠芬、蕭博文/台北報導】

     多位醫師、學者、法官十八日同步發起「病歷中文化」運動,呼籲行政院衛生署與醫界以中文書寫病歷,落實醫療人權;立委趙麗雲已提案連署修正醫師法及醫療法,增訂「以中文表達」等文字;衛生署官員指出,推動中文病歷需有配套措施,衛生署會先從統一醫界專業名詞著手。

     趙麗雲已提案連署修正醫師法第十二條、醫療法第六七條及第七一條,增訂「前項各款事項應以中文表達;其科學用詞無全國一致性翻譯名得附註外文原名」等文字,以保障病人在醫病關係中的基本資訊權。

     偽造病歷頻傳 立委提案修法

     昨日記者會中,竹東榮民醫院副院長高克培醫師直言,用英文書寫病歷,病人看不懂,導致台灣醫療「筆錄不實」、詐領健保費的弊端頻傳,光是過去六年媒體登載的新聞,就有十五件是因醫師偽造病歷,詐領上數千萬甚至億元的健保費。

     高克培說,許多醫療醜聞所操作的手段是以「偽造或竄改病歷」,比法律上「筆錄不實」更傷人,因為受害的絕大多數是學經地位較低的社會弱勢,他呼籲馬政府應立即組織「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規畫所有準備工作。

     新光醫院洪惠風指出,最早期的病歷是以拉丁文書寫,但後來各國都改用自己的文字,英國人用英文、德國人用德文,除了台灣,沒有人用別國語言來記錄自己國人的病歷。

     減少醫病誤解 法官大表贊成

     立委提案修改醫療法規推動病歷中文化,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多表贊成。士林地院民事醫療專業庭庭長黃小瑩指出,英文病歷讀來吃力,通篇幾乎都是醫療專有名詞,法官甚至必須逐字翻查字典,但遇到字典沒有記載的詞彙,還得私下詢問醫師友人,加上手寫病歷字跡潦草,要真正搞懂病歷得花上不少時間。

     士林地院刑庭庭長洪英花也表示,包括普通傷害、殺人、車禍等一般刑案,醫師診斷的病歷也都是重要證據。但她也坦言,許多中文醫療專有名詞都未必看得懂,更何況是英文病歷,如果病歷能順利中文化將可排除語言閱讀障礙,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更有助於發現真實。

     承審醫療糾紛案多年的法官張國勳指出,曾多次要求醫院將完整病歷翻譯成中文,但醫院多以擔心病患會將中英翻譯的語意落差當成攻擊醫師的理由而回絕,不如一開始就用中文寫清楚,避免各說各話,也省得醫師還得遭傳喚出庭說明病歷。


2009/07/22 10:26

從中文病例這件事

就可以看出本國是一個

不入流的官員醫生人民法官等.....

簡言之就是一個

不入流的國家

可悲
 

----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9-07-23 00:28 回覆:

唉。 

還是要在這裡過活,只能希望明天會更好。

希望有人能把我的建議寄給醫療專庭的法官,好讓他們清醒過來。

有權力卻不會使用,真是敗給他們了。


 
richard888
  
 醫生隻手遮天的好日子過完了

2009/07/22 00:12

發生醫療糾紛鬧上法院時,潦草的英文病歷就是醫生卸責的遮羞布,還有,要強迫院方複寫一份病歷給病患存底,否則將來發生醫療糾紛,醫生重寫一份對自己有歷診斷病例當證據,病人訴訟權益何在? 

----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9-07-22 00:47 回覆: 
 
我看了某醫療專庭的法官(可能就是報導裡的某一位法官)在聯合報的投書,我就有氣,法院跟他們要求中文翻譯,竟然敢不給,法院還是不敢判他們敗訴,只好自己逐字翻譯,法院自己把自己的無上權力給蹧蹋光了,我說我們病患的權益那就更不必談了,根本勝訴的沒幾個。

病人躺在手術台上,根本處於無意識狀態,家屬更不可能進入手術房,到了法庭裡,根本無法舉證醫師有何疏失,必然敗訴。所以法律必須課醫師以所謂的[告知義務],即事前必須充分告知病患其病情、治療方式、風險與展望、可能的癒後與副作用等等資訊,得到病患被充分告知後的有效同意,才能夠免責。也就是說,病患到了法庭什麼都不必做,只要提出醫療疏失的控訴就好,而醫師必須盡力舉證其確實有做到[充分的告知],若不能使法院採信其已盡此告知義務,醫師就應被推定為有過失,必須負責與賠償。至於案件裡實際醫療行為之故意或疏失與所造成之損害有無因果關係等,那是在此告知義務被法院確認被醫師忠實履行後,後續再行調查的事項。

其實,不只病患的病歷是有意、無意的潦草、含糊與簡略,也就是說,上面盡量什麼都有涵蓋到,但也盡量什麼都沒記載,以利卸責。這些醫生都躲在由醫師組成的醫療過失鑑定委員會,你想會有多少醫療糾紛會被鑑定為醫師有疏失呢?歷年來的案件,被判定醫師有疏失的還不到一成,再加上法官大部分的時間在忙著翻譯病歷,不是在審理案件,你想我們病患跟醫院打官司的贏面能有多少?

所以我說只要法院改變作法,判那些提不出已履行充分告知義務之證據的醫師敗訴,立竿見影,馬上他們都變得會寫中文病歷了。

法官幹嘛把自己做成跟個小媳婦一樣,還要苦苦哀求醫院幫他們翻譯英文病歷而不可得呢?好歹也做出法官的樣子,就判那些違反告知義務的醫師敗訴,人民才會信任司法,才覺得打官司有用,才會到法院裡去解決醫療糾紛,我們才不會三不五時就看到病患家屬在醫院門口抬棺抗議。

----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9-07-23 10:17
 
再多說幾句。

1。病歷本來就是屬於病患的,醫院只是依法有管理(與保存)病歷的義務而已。於我國,當然你可以要求醫院給你複印本,只是上面那些鬼畫符,病人看不懂,法院也看不懂,才會引發這場用中文寫病歷的論戰。而中國大陸是讓病患自己保管病歷,但缺點是病患自己把它搞丟了或塗改了,就失去了它作為證據文書的價值(這是下面第2點要討論的問題),也不能處罰,問題更大。還有,若醫生事後偽造上面的記載,所觸犯的是刑法偽造業務上之私文書罪。

2。你看我才幾天前在聯合報看到那法官的投書,我就已經忘了他的名字,而其詳細投書的內容也幾乎忘光了,這是因為我沒有當場作筆記,把其要點與人名等記錄下來,所以真要索查或引為憑據的話,我還是要去翻過期報紙把那篇文章找出來。病歷也是一樣,是一種紀錄文書,目的是在事後可以提供業務(醫療)上之檢索,病患身體狀況之詳細履歷是也,還有業務上慣常製作之文書所具有之訴訟上憑證作用。因為於紀錄時,應該不能預知該筆紀錄事後會被引為訴訟上爭執事項之憑據,當時就做出虛偽不實之記載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我們一般都承認病歷在訴訟上做為證據的資格與其證明力。但是現在法院看不懂英文病歷,所以還需要專業的翻譯來幫忙解讀,但是沒有醫生會願意去做這個事,所以法院(就是法官啦)只好自己翻譯。

3。傳喚醫師作證,所講的醫學療程與病症等專業內容,其有無疏失,由於太過專業,還需要另找鑑定人(類似英美法之專家證人)來做鑑定。法院本來是不受鑑定人(或所謂醫療疏失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所拘束,本可以另找其他鑑定人(或機構)來鑑定,或以[普通智識人之理性認知]為標準自為判斷,不過醫療糾紛就像智財侵權或交通事故赳紛,法院大部分是仰賴各種專業鑑定機構或鑑定人的鑑定報告(這個也要具結,若有虛偽或不公正,鑑定人也有偽證罪責)。不過,台灣的醫療界很團結,所以沒有其他的醫療鑑定機構可以送鑑定,變成法院實質的受到這個醫療疏失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的拘束。

因為這樣,所以變成我們的法官都忙著翻譯病歷,而醫療疏失鑑定委員會都忙著鑑定醫師並無過失,然後法院受其拘束的怪現象。那些會鑑定醫生有過失的案例,是因為實在太扯,例如把手術鉗掉在病患肚子裡或者截錯病肢(推進手術房時是右腳要截肢,醫生誤把左腳去掉,開刀過程發現錯誤,再把右腳去掉,推出來時變成兩腳都被去掉)等,根本賴不掉。

不過,只要如我所建議的,從充分告知義務的違反這個角度切入,法院是可以扭轉這個怪現象,導正我們這種畸形的醫病關係。

另外,英美國家,因為醫療保險是私營公司在經營的,在保險公司賠償病患後,都會代位向醫師求償,因為是兩造訴訟架構(與我國不同),兩造各自要花錢找專家證人來作證,保險公司花得起錢請大牌專家證人(教授級的專業醫師),所以醫生敗訴的可能性比較大。結果醫生也都要花大錢去投保醫療責任險,一有醫療糾紛,就由保險公司代為訴訟與負責賠償,所以,其實都是保險公司互相在打官司。這些天價賠償費用,其實都是從病患與醫師所繳的保費中收取,所以英美的醫療費用居高不下,自有其原因。我們不這樣做,也是有它的道理。

 


台灣的醫病關係怎麼會好。
2009/07/25 10:02

最近看了幾篇醫生(還有醫生娘)的投書,充滿了權力的傲慢,對於民眾智慧的鄙視,對於網路資訊隨手可得的無知,還有想要繼續佔有獨門知識的貪婪。病歷的所有權,到底是誰的?

講穿了,病人若知道太多自己病情,就會很麻煩,醫生也就不能壟斷知識,更不能拿它來當護身符,醫生還要花時間去跟病人解釋,所以還是不要中文化比較好。

下面聯合晚報的社論講得比較客氣,不過意思差不多。


---------------------

病歷中文化不必意氣之爭
 
【聯合晚報╱社論】 2009.07.24 02:36 pm
 
 
病歷中文化議題最近引起討論,獲得不少民眾、法界、醫改團體的支持。但醫界反彈也很強烈,除了陸續有醫師表示窒礙難行,醫師公會全聯會也發表聲明。雙方辯論說理,本來是公共政策的正常現象和必要程序。不過,從某些以醫師為主的網路論壇發言看來,有人譏笑「用中文寫病歷的中國」醫療水準不佳,有人認為「立院一黨獨大,要立一個把醫界玩死的法律」,激憤之情溢於言表。這個議題實在不必陷入這樣的意氣之爭。

任何改革,涉及既有秩序和利益的改變,一定會有阻力。台灣醫學教育和醫學專業「英文化」現象存在已久,也一定有其道理。而反對病歷中文化的聲音,多半是以「和國際接軌」及「病歷是給專業人員看的」為主要理由,在這方面應有就事論事的餘地。

台灣希望全方位地和國際接軌,全民英檢如火如荼,連路標都是中英文並列;很多專業領域裡慣用英文術語,醫學專業尤其從養成教育就開始使用英文;這些都是事實,沒什麼好質疑爭辯的。不過,病歷中文化的主張,應不是要即刻強制形成「全面中文,摒除英文」的局面,而是要把向來「全面英文,摒除中文」的現象扭轉一下。醫學院教授投書媒體說,「獨要病歷完全以中文呈現,豈非自絕於外」;但本地病人所冀求的,只是改善一下目前「病歷完全以英文呈現,自絕於內」的景況而已。醫師公會全聯會聲明所言,「病歷摘要」和目前的醫師告知義務等都是以中文呈現,不正足以說明,往「中文化」方向邁進是有可能的嗎?

病歷中文化,概念上,最初是由醫界人士自覺提出的。執行技術層面上,論者都強調儘快先進行醫學術語統一中譯的工作。甚至在執行途徑上,也未必要以立法強制為現階段的迫切手段,台灣各領域「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問題可多了。換言之,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推動改革者和被改革的對象要同時往「可行性」找到交集和共識。這是台灣醫療文化和醫病關係革新的一步,不必要鬧成意氣之爭。

【2009/07/24 聯合晚報】

不入流國家與人民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社會萬象
自訂分類:醫療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