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安全與病人的權利~從一位拒絕結核病治療的病患談起
2008/05/20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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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肺結核的李姓病患自行離院多日,
在同意接受轉院治療後,緊張的醫病關係,
似乎可以暫喘一口氣!
因此,利用此事件告訴大家,
當您身為一位病人時,
您(或您的親友)有什麼權利?
病人的權利早在美國1972年首先被提及後,
此宣言很快速地遍及全美各大醫院,爾後美國醫院協會(AHA)
在隔年訂定共12項病人的權利(Patient's Bill of Rights)
一直被沿用至今。
目前全世界的醫院大概都會参考或尊循世界醫師會(WMA)的
里斯本宣言,此版本曾在2005修訂過,但不外乎是以下十大原則:
1.接受優質醫療照護的權利
(RIGHT TO MEDICAL CARE OF GOOD QUALITY)
2.自由選擇的權利
(RIGHT TO FREEDOM OF CHOICE)
3.自己決定的權利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4.意識不清楚或無法表達意願者,儘可能從其法定代理人取得同意,
如無代理人,原則上可假設病人已同意,此外醫師務必努力搶救
因企圖自殺而意識不清的病人
5.法律上無能力做決定者,原則上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行之,
但前者如能做出合理判斷,仍需尊重其意願。
有緊急狀況時,醫師可就病人最佳利益的立場,代為決定
6.違反病人意願的診斷/治療或處置:僅適用於法律或倫理上允許的例外
7.取得訊息的權利(RIGHT TO INFORMATION)
8.被保密的權利(RIGHT TO CONFIDENTIALITY)
9.接受健康教育的權利(RIGHT TO HEALTH EDUCATION)
10.取得尊嚴的權利(RIGHT TO DIGNITY)
11.接受宗教支援的權利(RIGHT TO RELIGIOUS ASSISTANCE)
本人當任醫院總院長之際曾規範以下版本,僅供参考:
1.接受妥普照護與公平待遇的權利
2.接受適當醫療處置的權利
3.要求個人人格與價質觀受尊重的權利
4.要求個人隱私受保護的權利
5.醫療上"知"與"被告知"的權利
6.自我決定(含選擇與拒絕)的權利
7.免於疼痛的權利
8.提出申訴的權利
9.接受宗教支援的權利
以上權利在某些國家或美國的某些州都已通過成為法案,
因此病人接受這些保障是有法源依據,
醫療人與民眾一樣皆不可不知。
其他尚有更多細節權利,
美國有些醫院網站上公告的版本甚至多達27項,
在此另挑幾項供大家参考,病人有權利要求:
1)轉病床 2)更換醫師 3)提供病歷影本
4)診斷/治療摘要 5)拒絕参加任何研究(人體試驗)
6)醫療收費明細暨說明
7)聲明関於捐贈器官的意願 8)拒絕訪客
9)獲知醫療人員的姓名與職稱 10)翻譯服務
11)轉至其他醫療院所(當對方醫院已同意)
12)通知家屬或親友關於住院的事實
13)安全 14)接受賠償
15)其他知情(後)同意即informed consent 常規內容
16)尋求第二位醫師的意見second opinion
以上內容或許有此重複,不知道的人或許"了"大了!
或喪失權益,但有人也可能因觸法而需提防被告。
無論如何,醫療風險管理的基本就是先要了解
病人的權利及知情同意的步驟!
在同意接受轉院治療後,緊張的醫病關係,
似乎可以暫喘一口氣!
因此,利用此事件告訴大家,
當您身為一位病人時,
您(或您的親友)有什麼權利?
病人的權利早在美國1972年首先被提及後,
此宣言很快速地遍及全美各大醫院,爾後美國醫院協會(AHA)
在隔年訂定共12項病人的權利(Patient's Bill of Rights)
一直被沿用至今。
目前全世界的醫院大概都會参考或尊循世界醫師會(WMA)的
里斯本宣言,此版本曾在2005修訂過,但不外乎是以下十大原則:
1.接受優質醫療照護的權利
(RIGHT TO MEDICAL CARE OF GOOD QUALITY)
2.自由選擇的權利
(RIGHT TO FREEDOM OF CHOICE)
3.自己決定的權利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4.意識不清楚或無法表達意願者,儘可能從其法定代理人取得同意,
如無代理人,原則上可假設病人已同意,此外醫師務必努力搶救
因企圖自殺而意識不清的病人
5.法律上無能力做決定者,原則上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行之,
但前者如能做出合理判斷,仍需尊重其意願。
有緊急狀況時,醫師可就病人最佳利益的立場,代為決定
6.違反病人意願的診斷/治療或處置:僅適用於法律或倫理上允許的例外
7.取得訊息的權利(RIGHT TO INFORMATION)
8.被保密的權利(RIGHT TO CONFIDENTIALITY)
9.接受健康教育的權利(RIGHT TO HEALTH EDUCATION)
10.取得尊嚴的權利(RIGHT TO DIGNITY)
11.接受宗教支援的權利(RIGHT TO RELIGIOUS ASSISTANCE)
本人當任醫院總院長之際曾規範以下版本,僅供参考:
1.接受妥普照護與公平待遇的權利
2.接受適當醫療處置的權利
3.要求個人人格與價質觀受尊重的權利
4.要求個人隱私受保護的權利
5.醫療上"知"與"被告知"的權利
6.自我決定(含選擇與拒絕)的權利
7.免於疼痛的權利
8.提出申訴的權利
9.接受宗教支援的權利
以上權利在某些國家或美國的某些州都已通過成為法案,
因此病人接受這些保障是有法源依據,
醫療人與民眾一樣皆不可不知。
其他尚有更多細節權利,
美國有些醫院網站上公告的版本甚至多達27項,
在此另挑幾項供大家参考,病人有權利要求:
1)轉病床 2)更換醫師 3)提供病歷影本
4)診斷/治療摘要 5)拒絕参加任何研究(人體試驗)
6)醫療收費明細暨說明
7)聲明関於捐贈器官的意願 8)拒絕訪客
9)獲知醫療人員的姓名與職稱 10)翻譯服務
11)轉至其他醫療院所(當對方醫院已同意)
12)通知家屬或親友關於住院的事實
13)安全 14)接受賠償
15)其他知情(後)同意即informed consent 常規內容
16)尋求第二位醫師的意見second opinion
以上內容或許有此重複,不知道的人或許"了"大了!
或喪失權益,但有人也可能因觸法而需提防被告。
無論如何,醫療風險管理的基本就是先要了解
病人的權利及知情同意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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