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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自由--論噗浪拒交刺馬噗友的個資
2010/03/3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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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美國人、卻來自馬來西亞的噗浪創辦人雲惟彬,在2010/3/29說:

最近很常收到警察的信跟我們要帳號資料 ( IP, 噗集碌 ),到底台灣的隱私權法律是怎樣運作的阿 ?

在北美是需要法院授權 ( Court Order )才可以給的,台灣不一樣嗎 ? ( 現在收到的是 檢查長的函件 但還沒收到法院的 )

(請別把此噗政治化 我是外國人 非藍綠 喜歡的顏色是紛紅色)

這就奇怪了。他說「收到警察的信要噗友帳號資料」,緊接著又說「現在收到的是檢察長的函件」,究竟來自警察,還是來自檢察長?警察屬於內政部,檢察長屬於法務部,法院則屬於司法院,顯然雲惟彬搞不清楚台灣的警察、檢察長、法院。

 

堂堂法務部檢察長(還高於檢察官呢),行使檢察官的調查權,堂堂正正地發公函給一位網路業主,就某案請求這位業主提供網友的個資,請注意:(一)這不是黑箱作業;(二)這是要求轄區業主的合作;(三)事關刺殺國家元首的國安領域;(四)雲惟彬是網路業主,他說的court order是法院傳票或搜索票,他莫名其妙地發作被迫害情結,台灣不是美國,習俗不同,體制相異,例如台灣就沒有陪審團制度。

 

一位台灣的檢察長,行使調查權,就手上案子,向台灣業主請求提供資料,事涉國家安全,雲惟彬這所謂外國人卻發作政治歇斯底里,想到藍綠顏色來了,說他不是綠色來了,要求搜索票來了。這,是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綠色民惟恐天下不亂,聞腥而至,大唱「國民黨的黑手伸進噗浪了」,「噗友有免於恐懼噗浪的自由!」,「Free Plurk!」,民視高叫「台灣又出現箝制言論」,過去被指控做國民黨抓耙仔的謝長廷發文相挺,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莊瑞雄罵國民黨丟台灣臉丟到國外,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憂心噗浪將步Google後塵、被迫退出台灣了,台聯的市議員簡余宴更在部落格大罵馬政府連噗浪都不放過。

 

*追刺馬!檢警要帳戶 噗浪創辦人反彈 2010-03-30 TVBS侯力元、林秉儀)

之前在有網友,在台北市長郝龍斌的噗浪上,號召刺馬,台北市刑大還在偵辦中,遲遲沒有下文;沒想到噗浪創辦人,來自馬來西亞的雲惟彬,在自己噗浪上抱怨,說自己很困惑,常收到台灣檢警的信,要求提供噗友帳戶資料,迅速引來800則噗友回應,噗友要求雲惟彬捍衛言論自由;至於內政部長江宜樺說法是「會仔細檢討」。

 

小肉球在這裡,引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八條第三項「為維護國家安全者」、第六項「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公務機關得為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並與蒐集之特定目外相符。

第十一條第一項「關於國家安全」、第三項「關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事務者」,得以特別處理〔個人資料〕。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為增進公共利益者」、第三項「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第二十五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於應受其許可或登記之非公務機關,就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對於前項之命令,非公務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十六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噗浪就是在台灣營運的非公務機關,雲惟彬收到檢察長公函,檢察長所屬的法務部就是公務機關,噗友super fans作出殺害國家元首的言論,殺害國家元首就危及國家安全,對一國總統的權益產生了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擁有公權力去保護總統,法務部擁有偵查權,噗浪不得妨害公務機關之公務執行。

 

雲惟彬自稱他不懂台灣法律,口口聲聲要求法院的傳票或搜索票,上頭《個資法》已經講的很清楚,他只是一名非公務機關的業主。不過,讓咱們談談雲惟彬很在乎的搜索票吧,在台灣,就算沒有搜索票,檢警也可以進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說: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噗友super fans的刺馬言論危及國家元首,公權力當然必須介入,super fans確實在噗浪之內,所以第一項就足夠檢警對噗浪展開搜索--如果檢警對噗浪不客氣的話,那也是依法行事。

 

當然,「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雲惟彬是一名網路業主,請注意,刺殺台灣國家元首的言論,是使用他噗浪的資源說出來的是在他噗浪的場地做出來的,但是檢警根本沒要搜索他,檢察長十分守禮守分地去公函給他,是他自己想要疑神疑鬼,天曉得有無政治動機。

 

談談簡余晏部落格「連噗浪都不放過?情治檢調一張A4公文就能要到IP個資,民主與人權仍待努力」(http://www.yuyen.tw/2010/03/blog-post_30.html)一文。

文中,北市刑大提供給她的「電腦犯罪案件處理的標準作業流程」及法源依據,是沒有錯誤的,但簡余宴必然會對市刑大提供的任何答案「大搖其頭」,除非執政黨換成民進黨,簡余宴才會「大點其頭」吧?俺的焦點只放在噗友super fans在噗浪揚言刺殺國家元首一案。

 

市刑大資訊組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24條「各警察機關可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學校或相關業查詢用戶個人資料或紀錄」,但簡余宴認為:

 

(一)此為告訴乃論,被害人馬英九沒有提出告訴;(二)假使檢察長的A4公文就可調出噗浪會員個資,嚴重破壞台灣的言論自由。

 

俺前面已引述《個資法》,簡余宴說的「告訴乃論」是沒有錯的,但是噗友super fans揚言刺殺的人乃是這個國家的元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相關公務機關當然必須維護國家元首的人身安全,必須據此立案,向相關非公務機關請調個資,難道簡余宴要日理萬機的國家元首親自跑到地院按鈴申告?因此,第一點告訴乃論的要求是成立的,此乃國家去保護國家元首,乃相關的公務機關在行使公權力,針對危害國家元首的言行成案和分案,倘若相關公務機關置之不理,恐怕簡余宴又有另套說辭了。

 

至於第二點,網友在網路作出恐怖言行,俺認為破壞言論自由的人是那位網友,簡余宴不必顧左右而言他。有宵小針對國家元首暨其家人,在網路發出撲殺令,豈是簡余宴所稱的「網路罵一罵也不行嗎」。

 

簡余宴說噗浪主機在加拿大,但她為何不說噗浪在台灣營運,既然在台灣營運,就必須遵守台灣的法律,難不成,簡余宴認為網路業者只須使用外國伺服器,便可在台灣為所欲為,不受台灣法律的規範?

 

簡余宴以谷歌抗議言論自由而退出中國,來比較台灣檢察長向噗浪索取噗友個資,但是中共的防火長城和金盾工程乃是鋪天蓋地去箝制言論自由,真是開玩笑了,真是不知天高地厚了,真是人在福中不知福了,隨隨便便把馬政府治下的台灣比成中共治下的大陸,諒必簡余宴沒混過大陸網路,不知谷歌所抗議的網路審查是嚴酷到什麼地步。俺混大陸網路混了很長一段時間,在大陸簡直動輒得咎,層層嚴控,想講什麼話都像被人掐住喉嚨。

 

簡余宴又提到香港Yahoo向老共交出大陸記者師濤個資一案,碰巧俺對師濤案十分了解,這裡,又兩個極大的分野:

 

(一)師濤並未起意刺殺胡錦濤,師濤的言行未涉乃暴力行為和恐怖行為;

(二)中國大陸濫捕異議份子,乃舉世聞名,碰到政治異議者,人身保護令在中國大陸蕩然無存,他們的司法更不獨立,異議份子無法享受公平的辯護權。因此,香港雅虎明知師濤是異議份子,它交給老共師濤個資必致師濤於萬劫不復,卻依然二話不說乖乖交出。

 

台灣的人權及言論尺度,需要台灣全民去維護,更需要法律去規範,並不是無法無天去人人「任我行」,「任我行」才是民主的倒退和民主的逆流。什麼叫自由?自由的真諦是什麼?

 

胡作非為,不是自由,那是犯法。

 

造謠、誹謗、威脅、恐嚇、散播仇恨、揚言殺人不是言論自由,那也是犯法。

 

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自由,一個法治社會保障人權,侵犯他人自由的人犯了法條,就有法律去制裁他。所以故,俺在網路無論碰到任何侵犯個人自由的言論,俺心裡十分篤定,小肉球感謝俺生活在台灣,永遠有台灣的法律來保障俺的人權。

 

張銘清到台南參加學術交流活動,被綠營辱罵追打,綠營侵犯他的自由,能夠大叫那是綠營的自由嗎?不,那是不折不扣的暴力。

 

邱毅好端端戴著他的假髮,被綠營偷襲掀起他的假髮,綠營侵犯他的自由,能夠大叫那是綠營的自由嗎?不,那是不折不扣的暴力。

 

隨便打人,隨便罵人,那是自由嗎?不,那是不折不扣的行為暴力和語言暴力,而行為暴力和語言暴力就是破壞別人的自由。

 

羅蘭夫人(Madame Roland1754 – 1793)本來支持法國大革命,後來與「恐怖統治」(the Reign of Terror當權者意見不合,被送上斷頭台。她行刑前的名言是:

 

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O Liberty, Liberty, how many crimes are committed in thy name!

 

綠營似乎很愛幻想,成天幻想「台灣=大陸」,抱歉,差遠了,台灣不是大陸。

而綠營高唱的自由並不是真自由,它是一種綠林式的、草莽式的,消費自由的放任行為。

 

綠營能夠把刺殺總統的言論視為言論自由,看來,綠營根本不知自由為何物,因為自由與行為責任是一體的兩面。

~~~~~~~~~~~~~~~~~~~~

*下為花影兄在此欄於2010/03/31,所做出的回應,題為「扯一堆果然沒甚麼新論」

扯一堆果然沒甚麼新論

噗浪雲先生說警察常去去函要求資料(請注意是常常)

有說是只針對所謂噗殺馬言論???

還是台灣警察假查犯罪行濫用公權力?

又台灣在阿扁時代從宋楚瑜到馬英九多少汎藍人士人說要刺扁

檢察官及法院態度為何???妳及眾多藍營統媒當年態度為何???  

 

雙重標準扯一堆

還真好笑

就醬子

小肉球於2010/4/1回覆:

有沒有新見,見仁見智,何況俺沒說俺有新論或新意,只不過指明噗浪創辦人雲惟彬誤解自由罷了,綠營朋友、政客、傳媒在濫用自由罷了。

雲惟彬以前不說,現在噗友刺馬才說,這是時間點的因素。

再請注意他說檢察長來函要個資,若非事關國安,哪勞動的了一位檢察長?

更請注意,噗友、政客、傳媒都將他這噗主這款言論連結到噗友刺馬言論,俺上頭文中已指出。

雲惟彬說警察常去函要求資料,怎樣算「常常」?兩次算常常?五次算常常?每次為何案?俺本文只針對噗友刺殺國家元首的恐怖主義言論,若有其他次數,雲氏未提每次為何案何事,假如台灣警察果真假查犯罪而行濫用公權力,那麼,請雲氏提出每次台灣警察濫權的事實,他不是有那麼多綠營政客撐腰嗎,找民意代表去逐一檢舉不肖警員,或找監察院彈劾警察,我們藍軍最歡喜看到改革,用不著嘩眾取寵,幻想一雙鞋子,就忙不迭把幻想出來的鞋子套在自己腳上。

假如(俺說「假如」)台灣警察真的常常去請調噗浪個資,聽他說他一再拒絕,瞧瞧雲氏仍端坐噗主之位,俺請問雲惟彬喊什麼冤,抱什麼屈、受什麼迫害?綠營喊叫什麼 free Plurk?簡余宴等喊叫什麼連噗浪都不放過?

最重要的一點:假如(俺說「假如」)噗浪果真「常常」收到檢警公函要求個資,俺會質疑噗浪噗友的普遍素質,它不是有版規嗎?沒錯,它有版規,小肉球剛去噗浪查了,很洋化呢,非會員要註冊成為會員,也必須同意服從版規呢,怎麼針對台灣噗友的版規全是英文呀,請問有幾個噗友看的懂呀,看不懂就同意,噗友怎麼這樣容易去附和呀。

這位雲惟彬來自馬來西亞(根據媒體),自稱美國公民,但噗浪又使用加拿大伺服,卻在台灣營運--背景有夠複雜,對不對?

但是想在噗浪註冊,噗浪規定中有一條:

You agree not to engage in any illegal or unauthorized conduct and agree to comply with all local laws that may be applicable to you regarding acceptable online conduct, behaviour and content usage. (您同意不在噗浪從事任何非法或未授權行為,並且同意遵守所有適用於您線上行為的當地法令)

怪怪,難不成噗浪版規形同虛設?當地就是噗浪營運所在的台灣,當地警察或檢察官假如常常要求噗友個資,表示噗友言論常常違反當地法律,噗主假如好好落實和執行這一條噗浪的版規,哪用的著勞動警察。

連使用噗浪資源和場地作出殺人言論都縱容了嗎,以為殺人放火是自由嗎?

在此敬告,檢警來公函,不等於壓迫,只等於要求業主合作,還沒人搜索噗浪。

檢警可以強制搜索,警察(內政部)想搜索什麼,必須找值日的內勤檢察官核准搜索,值日檢察官審核聲請後,值日檢察官還必須報請主任檢察官與襄閱主任檢察官再度核章,這還不夠,聲請搜索的警調單位還必須拿著已核可的聲請前往法院(司法院)再向值日法官聲請。也就是說,在台灣,為保障人權,必須層層把關,警調-->值日內勤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襄閱檢察官-->值日法官。

檢警發公函,只等於依《個資法》央請業主合作,值得業主咋咋唬唬,高叫壓迫言論自由嗎?這個高叫,是否懷有政治動機或商業動機?

俺已對你說過,只要阿扁做中華民國總統,身為中華民國民,俺一樣痛批刺扁言行。俺認為,假如泛藍人士想刺扁,舉出人名來,請別空穴來風,請詳述人、事、時、地、物,哪個藍軍,如何界定他們是藍軍,刺扁言論內容為何,在哪時哪地說出,哪個藍營政客、名嘴、傳媒拍手叫好,檢察官和法官根據哪項法條不予起訴或判定無罪,是否其犯行具備無罪判定的法理根據?

請注意,俺這藍軍就事論事。標準是刺殺國家元首,不管那位國家元首是陳水扁或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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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久遠
2010/04/08 11:02
檢警的表現根本小題大作,連調查都嫌浪費稅金。

敬覆閣下:

您既然同樣身在被「某國」痛恨的邪惡一方,自然能夠理解P言滿天飛的亂象,實乃自由交流所難以避免之實像。又怎麼能支持國府重現滿清風範的文字獄政治?

一:有關屈先生的表現,說來話長,這裏有篇文章,您參考參考。http://www.wretch.cc/blog/bobchen7/14384419 以屈先生能夠透過軍、刑法雙重認證為無罪,可見證中華民國的自由確實令身為國民的我們感到驕傲,不過久遠認為這套標準不應該只適用於揚言【刺扁】者。

另外是調查雖不等於定罪,但如久遠前述,連時間,地點,目標,動機,器械,交通工具,行動人數等資訊都不齊全的P言,久遠不認為需要浪費稅金去關切重視,小題大作。因為這種P言連調查都嫌浪費。

不過,您自己被人放P言要殺害,都能無視。見馬先生被人同樣招待,竟能如此氣憤,乃至於凌駕您自己所受待遇之上。您如此愛護馬先生,您如此愛護的馬先生,可曾愛護過與您切身相關的人權自由嗎?

至於某少數綠營的挑釁能讓他們自我感覺良好,就隨便他們,這也是中華民國賦與的自由權限,與屈先生案一般,就是只有惟一的標準。

調查單位有那樣閒,不如去幫忙檢查一下淪陷區入境者中,是否有共匪混入。

二: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發言的人應該是匪偽政權下的共匪,是土匪,是叛賊,是戡亂剿匪的司法問題,而不是國與國的戰爭。

怎麼?您想說,中華民國對叛亂匪幫的共匪腳軟有理是嗎?

至於您說,自己人想殺國家領導人,有何證據證明確實如此?單憑一句P言就能認定嗎?馬先生站再放P言者的面前,你能肯定放P言的人一定會殺馬先生嗎?

你自己都承認您自己混跡論壇,早就被人放P言威脅許多次了,你根據什麼標準判定那些威脅您的是P言。又憑什麼標準判定對馬先生放P言的人,會來真的?

三:言語中所透露的資訊不夠齊全明確,也能被判定是【有意圖】,要花時間去調查。檢調有這樣閒,怎麼不去主動調查對小肉球姊您放P言的兇嫌,為什麼只調查對馬先生放P言的善良國民?這是不是雙重待遇?您覺得公平嗎?

四:謝謝您同意,那麼久遠再強調一次,檢警的表現根本小題大作,連調查都嫌浪費稅金。

 

那個噗浪浪主發作被迫害情結,請問久遠兄,又怎會扯到你說小肉球「支持國府重現滿清風範的文字獄政治」。

有去抓人嗎,有去罔顧人身保護令嗎,有去不准辯護律師出面嗎,有審判黑箱作業嗎,有違反人道去虐囚嗎?

沒有,那鬼叫什麼。

噗浪浪主很自由。

很簡單一件事:

久遠兄問「有何證據證明確實如此?」

某甲說要殺某乙,那還不夠嗎,難道台灣泛濫著天天說殺人的話嗎?

不,沒人認定你說「放P言的人一定會殺馬」,請問你,有誰說他一定會殺馬,但根據他自己放P說出的可能性,請問你:

檢警為了國家安全,去問一下那個勞什麼子噗主,值得鬼叫迫害嗎,值得配合綠色演出戲碼嗎?

噢,有人叫殺你國家元首,居然禁止去問一下那要殺人的人呀。

呸!什麼道理。

告訴你,如果俺願意去找,俺當然願意去找出在網路胡來的人,但俺沒有時間,對方又在大陸,而俺不是國家元首。

俺沒那麼重要,俺不是國家元首。

你不愛國吧,很簡單嘛。

小肉球2010/04/10 10:57回覆
5樓. 久遠
2010/04/01 17:52
線上遊戲中揚言要殺久遠的P言太多太多,怎麼辦?

一:屈肇康不是被判無罪了嗎?那麼其他刺馬案例當然應該援用前例。

二:您認為噗友super fans發言在陳政勳發佈撲殺令之後就該被政府關注?那共匪表示:【寧可台灣不長草也要解放台灣島】怎麼就沒被關注?是不是台灣兩千三百萬條人命比不上馬先生一個人的安危?

這很明顯存在雙重標準,是不是因為共匪人多勢重,檢警單位被嚇破狗膽,不敢訴諸司法。噗友super fans人單勢薄,所以要大大欺負?

三:【意圖】需要證據證明,放P不是能夠證明【有意圖】的絕對證據。

至於煽動犯罪罪,應提出有人已經被煽動,才能證實有罪。不然還不是白白浪費納稅人資金,在欺負百姓往返法院?

是不是確實符合罪刑,應等待司法判決,而非人云亦云或檢調自說自話的認定,就能私自逮捕判刑。

四:至於你說誰殺誰的,上去玩個CS,或其他線上遊戲,揚言要殺久遠的P言太多太多,如果久遠要告,那還真是告不完。

噗友super fans的P言,與線上遊戲?的玩家彼此表示【殺害宣言】的眾多P言比較起來,哪裡不一樣?為什麼噗友super fans要被關切,線上遊戲?一堆量產【殺害宣言】的玩家不被關切?

基本上,這與藍綠無關,與人民切身的自由有關。不能說揚言刺扁的無罪,刺馬的就有罪。並且也要看看P言的內容是什麼,連時間,地點,目標,動機,器械,交通工具,行動人數等資訊都不齊全的P言,久遠不認為需要浪費稅金去關切重視,小題大作。


今之三民主義,實吾先民所留。

因之對於認外學馬列主義為師之共產奸人,顯非漢族。考其根源,乃是外來蠻夷耳,因之認同其所建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祖國者,皆為認賊作父之漢奸叛逆。

故以驅逐韃擄漢奸方為真正漢民族人之所為!_______________

久遠兄,俺混跡論壇,公然私下,不宵網民說要殺俺全家者,有。公然私下,百般侮辱造謠者,多。

但小肉球知道,只要姑奶奶願意,必可循法律途徑找回公道---這就是身在法治國家的幸福。

但看俺想不想做罷了。

一,屈肇康:偏偏碰到小肉球這最愛究論細節者。請問久遠兄,俺不識此子,俺不會因為他被判無罪,就跳躍到什麼都是藍營主使。請問屈氏犯行的狀況如何,內容如何,審判的周邊情況如何?屈肇康是否雇用好律師為他脫罪,他果真有罪,人事時地物等等。

  如同陳政勳,如同super fans,他們揚言刺馬及馬之家人,請問綠營,他們受到迫害了沒有?調查不等於定罪,搞不好,同樣被判無罪。因此,綠營鬼叫什麼?任由宵小躲在網路放暗炮,做小孬孬?

  檢調不過想查出身份罷了,是不是?那super fans說,敢來抓我呀,好,想玩躲貓貓,怎麼又不按照公平遊戲規則,容許對方來抓出身份呢?

  就算抓出身份,又會怎樣呢?

俺想說的是:綠營胡鬧!

綠營像消費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一樣,像在消費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一樣,在消費言論自由。

  有膽子在網路上說要殺人,站出來吧,還需要綠營的包庇嗎,綠營在包庇謀殺犯嗎,綠營包庇恐怖行動嗎。

  有人說在網路說要殺久遠兄,久遠兄若在意這種言論,揪出他來便是!很簡單的:

(一)蒐證。

(二)根據蒐得言論,白紙黑字,提出告訴去立案。檢警自會據案找出網民真實身份。然後,久遠兄便可針對一個真實的人展開訴訟。怎麼著?網路犯罪的第一步,就是找出網民的身份,連這個,都不准去做嗎,那綠營教網路受害者自認倒楣嗎?

二:國與國之間,無法循從外交方式解決,就訴諸戰爭。歡迎久遠兄對老共宣戰。

  俺要問你了,你對國家忠誠否?你說老共要殺全部台灣人,好,老共是敵人,應該全民對外,是不是?

  在此際,卻有自己人想殺國家領導人,那麼,按照久遠兄,咱們台灣人要抗外敵,但自己家裡有人捅暗刀,是不是應該安內,方可攘外?

三:【意圖】需要證據證明:【有意圖】,言語中已經自示,那意圖就是殺人意圖,想殺人。有人大叫我殺人,他沒意圖,叫什麼?

  依按看,此事極易脫罪,可以訴諸暫時精神失常(temporary insanity)。那沒什麼,一時精神失控。

  誰說檢調要「私自逮捕判刑」?目前,檢調必須究明身份罷了,久遠兄在說什麼呀。

四:同意。但看告或不告,若想告,會告嬴。俺說的不是線上遊戲,俺沒玩過,俺說的不是電玩遊戲。

小肉球2010/04/02 11:37回覆
4樓. 久遠
2010/04/01 10:02
言論自由是怎麼侵犯了他人自由?

上面論述說明:【噗友super fans作出殺害國家元首的言論,殺害國家元首就危及國家安全,對一國總統的權益產生了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擁有公權力去保護總統,法務部擁有偵查權,噗浪不得妨害公務機關之公務執行。】讓久遠想問問‧‧‧

噗友作出殺害國家元首的言論,是不是就等於殺害國家元首?

如果發表言論就表示有殺害國家元首的強大威力,那過去兩蔣喊了兩個人1.5輩子的反攻大陸,為什麼沒有成功?

不知道您對這個事實看法如何?

久遠以為,檢察總長要求噗友提供個資,顯然無禮之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標示台灣屬於該國的一部分,怎麼不見檢察總長要求各種媒體提供共匪個資?


今之三民主義,實吾先民所留。

因之對於認外學馬列主義為師之共產奸人,顯非漢族。考其根源,乃是外來蠻夷耳,因之認同其所建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祖國者,皆為認賊作父之漢奸叛逆。

故以驅逐韃擄漢奸方為真正漢民族人之所為!_______________

久遠兄:

一,噗友作出殺害國家元首的言論,是不是就等於殺害國家元首?

那麼,屈肇康(俺不清楚案由細節)若如綠營所云,發出刺扁言論,那麼,照你這麼說,不等於殺害國家元首--請綠營切莫再提這宗刺扁言論案件。

二,噗友super fans之言,緊接踵在陳政勳發佈撲殺令之後,你能責怪國家相關單位的相應舉措嗎?

你說,有意圖不算犯罪,但在網路公然昭揭意圖,恕俺引刑法,它尚有煽動犯罪和威脅罪名。

三,噢,super fans只放P而已,那麼,有人揚言要殺你久遠兄身家,也沒罪了?

法律很簡單:

有人犯了某行為,它有沒有讓你生活在恐懼之中。

一個人說我要殺你,一百個人說我們要殺你,你的生活品質會如何,你不知你怎樣被殺。

被殺的人,是我國國家元首。

莫非,綠營全想殺掉任何非綠營佔總統大位的人?

小肉球從來不認為綠營真恨馬英九,如果換了連或宋,或胡,照樣要殺之為快。

懂了吧,這根本是綠營的政治仇恨。天曉得為什麼!別忘了綠營自己有八年機會執政,搞到天怒人怨。

大概,想再度貪盡台灣?

小肉球2010/04/01 10:47回覆
3樓. 雅筑 清淨蓮台
2010/04/01 07:43
自 由

雖說言論自由,但是老師在學校也沒教可以隨便罵人!!

在家爸媽也沒講可以罵人??

真是的為什麼每個人就一張嘴 舌一片,

居然還這麼會講不好聽的話??


普賢行願品:

眾生至愛者身命,諸佛至愛者眾生;

能救眾生身命,則能成就諸佛心願。 雅 筑 合十

師姐點出來了。

憑什麼,上了網,在網路以為自己匿名,就可以胡作非為?

以為網路是一個密閉空間,自己就可展任意展露獸性。

錯了,我們安善良民感謝有法律保護我們。

小肉球遨遊網路,不管受到任何刺激,都想到法律和版規,因為俺守法。

在網路上說要殺人,況且要殺的是國家元首,可以用言論自由去諉責,真笑死人了,這個噗浪的噗主,看來,不懂大是大非吧。

對了,他安然無恙,沒人趕走他那勞什子的噗浪。

小肉球2010/04/01 10:24回覆
2樓. Invisible hand
2010/03/31 18:11
扯一堆果然沒甚麼新論

扯一堆果然沒甚麼新論

噗浪雲先生說警察常去去函要求資料(請注意是常常)

有說是只針對所謂噗殺馬言論???

還是台灣警察假查犯罪行濫用公權力?

 

又台灣在阿扁時代從宋楚瑜到馬英九多少汎藍人士人說要刺扁

檢察官及法院態度為何???妳及眾多藍營統媒當年態度為何???

 

雙重標準扯一堆

還真好笑

就醬子

俺根據花影兄這則回應,在正文作出增添。

小肉球並非針對花影兄,實是俺對綠營近年來的這一套已不耐其煩。

不少藍營人士,尤其目前執政黨的那群,長年彷彿受到綠營這套奧步的制約,綠營搞奧步胡拗、瞎控、扣帽,藍營伸頭挨打挨罵、變小孬孬。

距2012年有一年半光景,這是俺這藍軍為藍營盡心的方式之一。

這樣的綠營,執政黨已做過,做的黑漆八烏,在野黨正在做,也做的黑漆八烏,它怎配再度執政?

小肉球2010/04/01 04:11回覆
1樓.
2010/03/31 16:54
....
說得太好了,現在網站言論大多都是攻擊人的,非常不支持

唉,沒有比小肉球更知道網路充斥著不當言論的了!網民經常以為上了網,用網名,就可以胡言亂語,但完全不是這樣的: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自由必含帶行為責任

我們安善良民是守法的。人在台灣,好幸福,因為不管碰到怎樣不堪的言論,只要心裡知道法律是我們的保障,俺便無懼於它們。

法律擺在那裡,就算不召喚它,它是安善良民的心理安全網。

小肉球2010/03/31 17:02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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