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莊子是非觀之局限之所在
莊子對於儒墨的是非之爭,於己則「照之於天」,中止是非判斷,從根本取消是非之爭,於人之是非之爭則莫之偏任,休乎天鈞,莊子採取這樣的態度,形成靜觀自在的美學境界,「海闊任魚躍,天空任鳥飛」,但也有其局限存焉。
3.4.A. 是非之爭有純粹與不純粹之分
人之是非之爭,可分為純粹的是非之爭與非純粹的是非之爭,純粹的是非之爭,乃是純就是非論是非,非純粹的是非之爭,則是參雜其他的考慮,來爭是爭非,不再純就是非論是非。莊子於人之是非之爭,尤其是非純粹的是非之爭,採取不偏不袒而任之的態度,以求休乎天鈞,雖有其局限,但也有其道理存在。
3.4.A.A. 是非之爭的初衷,可以純粹起於真理的追求,藉辯論以求逼近最高是,但是非之爭的蔓衍,也可以由兩人的爭辯,變成兩派甚至兩集團的爭辯,使得是非之爭淪為意氣之爭,面子之爭,乃至權力之爭。此如伽利略發現太陽中心論,但羅馬教會為維護教義,堅持地球中心論,威逼伽利略收回太陽中心論。
諸如此類,是非之爭已不再是逼近最高是的階梯,介入或仲裁這樣的是非之爭,也不再具有意義,莊子對於非純粹的是非之爭,採取不偏不袒而任之的態度,冀其自悟其非,誰曰不宜 ?
3.4.A.B. 莊子以和之任之來面對是非之爭,只能作為權變,不能作為經常之道,純粹的是非之爭,可能因當事者夾雜面子與權力等考慮,而淪為非純粹的是非之爭,但在歷史的長流裡,在人有追求最高是的理性要求之下,仍將回歸為純粹的是非之爭,如伽利略的太陽中心論,最後還是取代地球中心論。
因此,莊子和之任之的態度,可以用來應對非純粹的是非之爭,但終究還是得面對純粹的是非之爭,如果依然採取無是無非的和之任之的態度,冀望「自均而止」,希冀當事者可以自悟誰是誰非,就未免緣木求魚。
3.4.A.C. 莊子認為和之任之,可以使「純粹的」是非之爭自明,是者自知其是,非者自知其非,但這是將是非之爭誤為善惡之辨。對於善惡之分,如果能回歸純就善惡論善惡,有理性的人依於道德意識,都可直接而截然的分辨出誰善誰惡。但是非之爭的分辨,則是間接而曲折的,非可直接依於人的道德意識來論斷。
是非有真假之義的是非,也有對錯之義的是非。前者的判準乃是依於物,必須回歸於物來考察,才能論定誰真誰假。後者的判準不依於物,乃依於人的共是共非,因共是共非只是模糊的概念,並沒有明確的內容,必須不斷的比較論辯,才能論定誰對誰錯。因此,是非之爭的分辨是間接而曲折的,無法如莊子所希冀的「自均而止」。
3.4.B. 面對純粹的是非之爭,不能取消是非判斷
有是非判斷就有是非之爭,莊子於己則中止是非判斷,從根消解是非之爭。對於非純粹的是非判斷以及非純粹的是非之爭,莊子的中止是非判斷,無是無非,確實是對症下藥,正如禪宗六祖慧能不思善不思惡,中止善惡判斷,也同樣是對治非純粹善惡判斷的良藥。
但面對純粹的是非判斷,以及隨之而來的純粹的是非之爭,莊子的中止是非判斷,就顯現出不足。物無是無非,但事有是有非,還須純就是非來論是非。何況,莊子的無言之辯,也是一種辯,也是一種是非判斷。
3.4.B.A. 莊子中止是非判斷,其結果就是無是無非,無所輕亦無所重,其境界就是逍遙遊所說的各安其命,各適其性,無小亦無大,無所謂用,亦無所謂無用。不過,無是無非也是一種是非判斷,以「無是無非」為是,則以「有是有非」為非,此是非雖不是物事層次的是非,而是「是非觀」層次的是非,但既有是非,則仍須預設「最高是」的存在,因此,也是一種是非判斷。
A. 在邏輯的哲學裡,將原理區分為第一序與第二序,以解決無窮回溯的困窘。依據此觀念,儒墨之所是(主張)是第一序,儒墨之是是非非,所謂是非之爭,爭出誰是誰非,則是第二序。而莊子的無是無非,固然是有鑒於儒墨是是非非的是非之爭,紛紛擾擾,亟欲以此化解是非之爭,但仍然是第二序,也是與是是非非同一層次。
其區別是,莊子以「無是無非」為是,以儒墨「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為非,反之,儒墨亦將以莊子的「無是無非」為非,以己之所是為是。因此,莊子欲以「無是無非」化解儒墨是非之爭,因同屬第二序,勢將無功而返。
B. 佛家以蕩相遣執聞名,就佛家的立場而言,不僅否定「有是有非」,也否定「無是無非」,無論是是非判斷的正方或反方,都予以否定,徹底否定是非判斷的存在,進而否定有「最高是」的存在。
不過,佛家在理論上雖可以否定有最高是,但在實踐上,既能破是非之有,又能破是非之無,唯有在禪定之中,無所謂的思,亦無所謂的無思,才有可能達到。有最高是而否定之,佛家此大無畏的精神,可謂人間別教。但能夠達到禪動一如的,畢竟是少數的少數,因此,除非不入世,否則就須面對是非判斷,以及隨之而來的,藉是非之爭逐步逼顯最高是的歷程。
3.4.B.B. 莊子藉中止是非判斷達到無是無非,但物(廣義的物)本身無是無非,事則有是非。物各就其自身( thing in itself )而言,可以自足其性,無所謂是,亦無所謂非,故物無是非。但物仍須走出其自身( thing for itself ),與它物靜態的相對或動態的互動,此即所謂的事。
物與物之靜態的相對或動態的互動,其所呈顯的關係,或為實然,或為應然,而就物與物的實然關係來論,就有真有假,就物與物的應然關係來論,就有對有錯。相對於物之無是無非,事就有是有非,必須有是非判斷來定其真假對錯。
A. 物之走出其自身,以無生命之死物而言,其存在就與時空相俱,在時間之流與廣漠空間之中,其佔有一時一地,乃相對於他物而貞定,沒有他物與之相對,其所佔有的一時一地,就不成其為一時一地。故物只要走出其自身,就須與他物相對,呈顯出實然的關係,而有真假可言。
就動植物之活物而言,其生命之生存與延續,皆有待其他之動植物,故與他物形成動態的互動關係。而當與他物之互動,在涉及佔有之競爭關係之時,除了實然關係之外,還存在應然關係。如優勝劣敗、優存劣亡,乃物與物競爭之實然關係,而強者讓弱者有生存空間,強勢族群讓弱勢族群有生存之餘地,則涉及競爭之應然關係。由於生命之生存與延續皆須涉及佔有之競爭,故實然關係與應然關係,就存在物與物的互動之中,而有真假對錯可言。
B. 有人之存在,而後有是非判斷,但沒有人之存在,就沒有是非判斷?由於只要物走出其自身,就須與他物相對或互動,彼此之間就有實然或應然關係,而有此實然或應然關係,才有是非判斷作用之處。因此,除了人之外,凡是具有認知力的理性者,甚至是非常有限的理性者,都會具有是非判斷,只是有全與不全的區別而已。
3.4.B.C. 無我則無是非之爭,這是莊子的根本思想,因為以我量度天下,人人各有一把尺,是非之爭就無窮無止,幾乎不可能有定論。莊子眼中的我,是「私我」,且永遠只是「私我」。不過,這樣看待私我,卻未得其真義,也導致莊子的無是無非之是非觀不夠周全。
我,雖起於私我,但可以擴而充之,儒家強調五倫,正因可以將私我的範圍,擴充到同一血緣的父子、兄弟、姊妹,進而擴充至血緣相異的配偶、朋友與同僚,進一步更擴充至四海,張載《西銘》所謂的「民吾同胞,物吾與也」。私我能否擴充,正是儒家與道佛的根本區分所在。私我能夠擴充,則我可以走出自我,可以與他人有共是共非,因此,是非之爭究極而言,可以得到解決。
A. 我之意識的產生,緣起於存在此時此地的身體,故曰「私我」,又由於有我之身體持續存在,我之意識也才會持續存在,故我之意識與身體之求生存糾結難分,往往將「私我」的價值位階擺在最高位,將他人的價值位階擺在低位而視為工具,這是私我所以為道、佛唾棄的原因。老子云,「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老子,第 13 章),佛家將我視為「妄我」,都是這種想法的代表。
B.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裡指出,在純粹理論理性的運作中,先驗統覺的我是人類知識的最高原理(《純粹理性批判》,頁 108 ),換言之,在吾人的認知過程中,必然有我之意識相隨相伴,無法須臾離之。同樣的,在實踐理性的運作中,也需要「我」作為實踐成立的必要條件,此「我」不是先驗統覺的我,不再只是扮演旁觀者的角色,而是實踐活動的載體,發起實踐活動,也承受實踐活動的果。前者簡稱「統覺我」,後者簡稱「實踐我」。
「統覺我」與「實踐我」皆起於存活此時此地之身體,故「我」其實就是「統覺我」與「實踐我」所組成,但「統覺我」是中性的,「我」之所以被稱為「私我」,就在於「實踐我」,在吾人的實踐活動之中,將「實踐我」的價值擺在最高階,他人他物都成為滿足「實踐我」的工具。
C. 康德在分析道德令式時指出,「人及每個有理性者均作為目的自身而存在,不可以僅僅作為某個意志隨意使用的工具」(《道德形上學之基本原則》,李明輝譯,頁 51 ,台北聯經出版公司,但誤譯 nicht blo β)。在吾人的實踐活動之中,所遭遇到的他人,康德堅持不能視為工具,換言之,在道德實踐活動之中,我之價值與他人之價值不分軒輊,都須視為目的自身,不能因為「我」是目的自身,將自己的價值擺在最高位階,而將他人置於工具之低下位階。
因此,孔子所說,「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論語,雍也第六),立己也立人,達己也達人,就不只是一種願望,而是道德實踐時應有的義務。私我之擴而充之,正是道德實踐時應有之義。
4. 結論
莊子有鑑於儒墨是非之爭紛紛云云,莫衷一是,在齊物論裡分從是非概念的相對性、是非判準的主觀性以及是非仲裁的不可能等三方面,批判是非之爭之不具意義,進而主張「無是無非」的逍遙境界,但「無是無非」誠然美矣,也可對治非純粹的是非之爭,卻未盡完善,無法對應純粹的是非之爭。是則,在「無是無非」之外,還留有是非之爭未化,不能說「是非已泯」。
戰國時期儒墨是非之爭之激烈,由孟子抨擊墨者「無父」,義憤之氣溢於言表,可見一二。儒墨是非之爭或許也難免於情緒與門派之見,但是非之爭的究極意義,不在誰輸誰贏,而是在步步逼顯「最高是」。是則,純粹的是非之爭,雖有爭相,卻無爭心,是非之爭的勝方因在「最高是」的這一方而勝,負方因在「最高是」的另一方而負,勝負皆因「最高是」而與個人無涉,如是,對個人又有何勝負可言。爭而不爭,才真的是「是非已泯」。 (全文完)
( 2005.11.13-11.17 初稿, 2007.3.4修正,2011.3.1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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