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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鄰家是跨國婚姻成立的家庭,請問跨國婚姻成立之準據法?及跨國離婚成立之準據法為何?
2015/06/20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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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鄰家是跨國婚姻成立的家庭,且依據有關單位之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跨國婚姻件數日增,但相對之跨國離婚件數亦呈成長之趨勢。

請問跨國婚姻成立之準據法?(15分)及跨國離婚成立之準據法為何?(10分)

 

【擬答】: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民國42年6月6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五十年。為因應國際局勢、經濟型態的轉變,並貫徹性別平等、保障子女等原則,立法院99年4月30日三讀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99年5月6日並經總統公布,新規範明定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茲就題意所示,分述說明如下:

(一)跨國婚姻成立之準據法:

1.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之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2.晚近各國國際私法之立法例,關於結婚之方式已有自由化之傾向,舊條文規定「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有過度強調內國法律之適用之嫌。爰修法予以刪除,以符合國際趨勢。

(二)跨國離婚成立之準據法:

1.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之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2.修法理由:

(1)關於離婚及其效力應適用之法律,舊條文並未兼顧夫妻雙方之連結因素或連繫因素,與兩性平等原則及當前立法趨勢,均難謂合。爰修正決定準據法之原則,以各相關法律與夫妻婚姻關係密切之程度為主要衡酌標準,並規定夫妻之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應分別依協議時及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2)本條所稱離婚之效力,係指離婚對於配偶在身分上所發生之效力而言,至於夫妻財產或夫妻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在離婚後之調整問題等,則應依關於各該法律關係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現行實務見解有與此相牴觸之部分,應不再援用,以維持法律適用之正確,併此說明。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將涉外案件類型做更細緻的劃分,並基於兩性平等的追求,貫徹男女平權思想,修正離婚之要件與效力,惟本國法主義較之住所地法更具安定性,對屬人法有其必要,不宜捨棄,因此新法採取「共同國籍法」,並搭配後續的四階段連結立法,包括共同國籍、共同住所地、共同居所地與夫妻婚姻生活最密切國家,使「本國法主義」得以維持,且也將「住所地法主義」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