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依居留時間長短有不同的所得稅
2012/04/02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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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 外僑在臺居留時間長短,所得稅申報方式不同 |
|---|---|
| 內容 |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仲介、雇主及外籍人士來電詢問有關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問題,為協助外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事宜,特就外僑相關納稅規定說明如下: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受僱於個人雇主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於離境前或是所得稅申報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規定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除依前述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就源扣繳,非扣繳範圍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之規定外,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領取之勞務報酬,也應於離境前或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者,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內,申報上一年度所得稅。年度中離境並且不再入境者,則須於離境前完成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手續。 本局指出,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多次進出者,則累積計算。另外,外僑應向其居留地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須檢附護照、居留證正本及各類所得證明文件供查驗。 |
| 日期 | 2012/3/30 |
| 發佈單位 | 審查二科 |
| 聯絡人 | 鍾淑如 |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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