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新聞:
看過以上引用文章的人,第一個感覺可能是 「啼笑皆非」。
先看一段:
檢察官查出,李婦全身赤裸,呂姓男子僅著貼身衣褲,
且同床共眠,瓜田李下絲毫不避嫌,有違社會常理,
因此起訴李婦;法官採嚴格證據主義,縱雙方深夜相擁、
依偎而眠,甚或撫摸身體隱私部位,但仍與是否性器官
接合的姦淫行為不同,以罪嫌不足判無罪。
文章中兩個「成年人」,一位完全「光溜溜」,一位「只著
內褲」同「睡」「一張床」。如此情況下法官竟然說:「通姦
罪證『不足』。」我暈!這麼說來,準備抓姦的配偶得一直等
外遇者「碰面」、「擁抱」、‧‧‧等各「前奏曲」結束,還要
再等到飯「炒」到一半再闖入?對了,提醒大家還要有警察伯伯
見證,闖入才算「合法」。(法官大人說:「XXX要有接觸。」)
「大人啊,你太為難人了。你不知道這種事時間是很難計算的嗎?」
許多事件都是在『假公濟私』時發生,可以『先公後私』或『先
私後公』。等待的人很痛苦耶,『大人』願意也陪著一起等嗎?
這樣啦,鄭重推薦等待時閱讀UDN各博客文章,時間會
過的快一點。
扯遠了,回歸本案。本案發生時間在深夜。有「配偶」的人
發生那樣「可疑」的狀況,是可以或合理的嗎?其實也簡單,
抓到就馬上「隔離訊問」一下,真相自然「立即」大白。
只不過不能每一次或每個人都有這麼大權力「馬上」這麼做而
已。不論如何,這位法官「判斷能力」已經很讓人懷疑。
如果法官已婚,不妨回家問問「另一半」如何?這個案例中
控方除了蒐證影片光碟與照片,若蒐集到其他「物證」,就
更有說服力了。如今案子不成立,控方的那位先生回家後,
繼續或將來「家暴」一下,又怎麼辦?坦白說,這位法官大人
的作法只是逃避現實,或把問題留給別人。也許他覺得自己
執法嚴正,但是判決太有違常理,只好稱為「任意輕重」。還
真有古人之風,典故可參考「張釋之執法」(後面附原文)。
主張face的人說台灣冤案多,果然不是沒有原因。
法律的用處不少,其中之一就是「解決爭議」。
引用文章中的案例,表示已經當事人家庭(應該不只一個)
發生問題,其實這一類型問題本該先尋求婚姻協調等的幫助。
既然到了法院的法官就該面對「它」、解決「它」,
發揮法律的用處,不是讓問題繼續拖拖又拉拉。OK?
「啼笑皆非」說完了,講個「啼笑皆有」的故事謝謝大家。
古代有種職業叫「訟師」(似乎宋朝就挺發達的行業),今日
「律師」之前輩也。「訟師」專門幫人寫狀紙打官司。清朝時,
人人畏之如虎,官司打得越久他們越高興。「訟師」除了有學問
懂得「之乎者也」,他們多半有功名在身,上公堂可以「不跪」,
代替控辯雙方說話。清朝時眾「名訟師」中有位「楊姓達人」。
一天半夜忽然有人上門求助,說道:「提前回家發現妻子與人
私通,氣憤之餘一刀下去殺死妻子,姦夫跑了也沒看清是誰,
該如何是好?」按當時法律:當場殺死妻子與姦夫罪不重
(杖責或無罪?),只殺了妻子這樣很難解釋。
「楊姓達人」得知此人所居住地方,想起當地有個風俗:
「門開一半掛個燈籠,表示歡迎路過客人來歇歇腳。」
就了教他一招:「殺死第一個進門的「男子」當成姦夫報官。」
那人大喜回家就照辦。
第二天,楊家得到惡耗,「達人」的獨生子被殺,原因是「姦夫」。
「達人」痛不欲生,最後批髮入山不知所蹤。阿彌陀佛!
高陽先生著作中也說過這個故事,不過原始應該來自
「四大惡訟演義」。
張釋之案例原文:
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穚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
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ㄅ|ˋ;古時帝王出行時,
實施交通管制,禁止人車通行),匿橋下。久之,以為行已過,
即出,見乘輿車騎,即走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
文帝怒曰:「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
而廷尉乃當之罰金!」
釋之 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
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
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
個人意見:
釋之兄,你運氣不錯,碰到漢文帝脾氣很好,其實他是不計較。
有了這樣的皇帝才會有「文景之治」。
換成碰到漢武帝這種連「腹誹」都不容的,張氏家族就要
準備大辦「部長級」喪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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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樓. 路人Juno2010/05/12 01:38另一個差別
Cyberlunch: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國足球明星球員 O.J. 辛普森的殺妻案.
辛普森的謀殺罪因為警方非法取證,並且栽贓做偽證而不成立,
但是在民事官司中,他得付出天價賠償.=====
另一個差別。 在加州,檢察官起訴O.J. 辛普森是刑事案件,所有陪審團成員必須一致認定他有罪,他才有罪。
事後他妻子家人告他民事賠償時,只要陪審團多數認定他要為妮可的死負責,他就得負責。
- 8樓. 路人Juno2010/05/12 00:28刑法沒規定者不罰
時季常:
之前有個女和她男友分手,她的男友心有不甘,趁她睡著時,將她的陰毛剃光(這個女的也睡得有夠死)。
女的醒來發現,氣得到法院控告。但是法官判這男的無罪。
NetSpider(NetSpider) 於 2010-05-08 20:58 回覆:
的確離譜。=====
中華民國刑法沒規定者不罰。 要法官判這男子有罪,必須有這條法律。
- 7樓. 時季常2010/05/06 19:08離譜
之前有個女和她男友分手,她的男友心有不甘,趁她睡著時,將她的陰毛剃光(這個女的也睡得有夠死)。
女的醒來發現,氣得到法院控告。但是法官判這男的無罪。
的確離譜。
NetSpider 於 2010/05/08 20:58回覆 - 6樓. CyberLunch2010/05/06 18:39民市判決與刑事判決不同
刑事官司,檢察官可能必須提出 90% 以上強度確鑿證據,被告才會被判有罪.
民事官司,提出 51% 以上強度的證據那一方勝訴.
我們不能用民事官司的 "間接推論" 那套邏輯套用在刑事官司上.這個 CASE 如果是打民事求償官司 99% 會贏.
因為原告的證據(孤男寡女裸身蓋棉被)很容易說服法官:他們有不可告人之事.國內外有許多判例都曾顯示,
刑事獲判無罪,但是民事訴訟敗訴.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國足球明星球員 O.J. 辛普森的殺妻案.
辛普森的謀殺罪因為警方非法取證,並且栽贓做偽證而不成立,
但是在民事官司中,他得付出天價賠償.謝謝分享。 NetSpider 於 2010/05/08 21:13回覆 - 5樓. CyberLunch2010/05/06 18:24民法與刑法的證據法則不同
民法的證據法則不適用於刑法.
在民事法庭中,兩造雙方沒有直接證據時可以用旁證去間接推敲.
但是刑事官司不可以這樣做.
刑事有罪判決對於證據的要求強度比民事的勝訴要求要高出許多.
高到必須要符合法條中狹義的明文定義才可以.
這叫罪刑法定主義.因為在民事官司中,原告被告兩造雙方是對等的,
但是在刑事官司中,原告(檢察官)是以國家機器的公權力在對付個人.
採用嚴格的證據標準,是對人權的保障. - 4樓.2010/05/06 14:42民法第1及2條規定
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依習慣,無習慣者, 依法理
第2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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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的案件被一個法官給搞成如此,社會當然是亂~
對啊!但是法官判決依據可以不只於此。
NetSpider 於 2010/05/08 20:49回覆 - 3樓. 路人Juno2010/05/02 15:30如果取證頗有難處,那麼這個法律就大有問題,因為很難執行
版主:
引用文章第一段談到「取證問題」,我已指出取證頗有難處。
我個人意見是如果取證頗有難處,那麼這個法律就大有問題,因為很難執行,這是國內有聲音主張通姦除罪化的原因
本文主要的討論在最後一段,檢察官與法官的「認知」有差異。
法官的「認知」太有違社會常理。
家庭問題雖然不一定能用法律解決,但是這個家庭還能維持下去?那麼這對夫婦應該直接去離婚,不必用刑法通姦罪來告對方。 兩方面都不反對,再加上女方和另一男子服裝不整同蓋一床棉被,我看不出法官有理由拒絕離婚請求。
所以「既然來到這裡,就讓它告一段落。」
差別在「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問題是證據取得有違法之嫌,就不能考慮。 拿掉這個有問題的證據後,結果是沒證據,法官當然只能判無罪。
一男一女,衣冠不整同蓋一床棉被純聊天,常識告訴我們這兩個不是柳下惠的男女,一定已經做了那件事,或是必然馬上會做那件事。 如果是後者,兩人還沒做,那麼拍到的影片不能證明任何事。
「離婚」有兩相情願也有其他原因,告配偶「通姦」成立也是其一。
「取證」的確影響判決,但是法官判決依據可以不只於此。
「證人」、「犯人」供詞呢?引用文章內容有些不像是取證應該是
來自供詞。「通姦除罪」值得討論,但這又是另一個主題。
本文動機/重點出於曾見類似案例而來,找到以下案例請參考
(引用自UDN舊聞)。---- ---- ---- ---- ---- ---- ----------------------------------------------------
師生三角戀血案!48歲熟女教師與18歲學生赤裸不倫引殺機(2009/04/16 11:48)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亞利桑那州驚傳師生三角戀血案,女主角名叫霍夫曼 (Tamara Hofmann),
是一名48歲的數學教師。上周五凌晨,她的20歲男友巴爾布納(Sixto Balbuena)
發現她一絲不掛地和18歲的瓦爾迪維亞(Samuel Valdivia)同處睡房裏,後者
僅穿一件四角短褲。巴爾布納隨即對瓦爾迪維亞拳打腳踼,並從廚房裏拿了
一把刀刺向瓦爾迪維亞,被害人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案發時正在海軍服役的巴爾布納曾為霍夫曼的學生,瓦爾迪維亞則是霍夫曼
正在教的學生。巴爾布納殺人後向警方自首,警方表示,巴氏稱原本沒打算
殺死瓦氏,只想給他一個教訓。20歲的巴爾布納被控二級謀殺罪,被當局收押,
保釋金為10萬美元。據報導,霍夫曼在Chandler的El Dorado高中教數學,瓦狄維亞是她的學生。
NetSpider 於 2010/05/04 21:43回覆
她2005年到2007年在坦培市聯合高中學區的Marcos de Niza高中教書,
是巴爾布納的老師,但她稍後被學區調離教學工作。學區發言人沒有
說明霍夫曼被調職的原因。 - 2樓. 路人Juno2010/04/30 23:06他的判決有所根據
我想你可以說這位法官不知變通,但是他的判決有所根據。
http://www.tw-angel.com.tw/law_affair/02.html
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
http://www.tw-angel.com.tw/law_affair/03.html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男女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ㄧ方可進行抓姦。
引用文章第一段談到「取證問題」,我已指出取證頗有難處。
本文主要的討論在最後一段,檢察官與法官的「認知」有差異。
法官的「認知」太有違社會常理。
家庭問題雖然不一定能用法律解決,但是這個家庭還能維持下去?
所以「既然來到這裡,就讓它告一段落。」
差別在「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NetSpider 於 2010/05/02 13:41回覆 - 1樓. 路人Juno2010/04/30 22:47凌晨十二點之前
好像不是這樣,似乎是法官這樣判決是因為認定證據取得非法,因此不得當作證據。
另外我的印象是台灣法院的判例是凌晨十二點之前,男女兩人衣冠不整同處一室,不能被認定有姦淫行為。 十二點之後則可以。
https://city.udn.com/54532/2304294?tpno=192&cate_no=0
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規定,以錄音、照相、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活動、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