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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不為人知的“遏人欲而存天理”
2014/11/06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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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存天理,滅人欲”相比,在朱熹言語中,知道“遏人欲而存天理”的人要少得多,但這確系朱熹所說,出於《孟子集註》。

  孟子勸齊宣王實行王政,齊宣王說:“寡人有疾,寡人好貨。”孟子對曰:“王如好貨,與百姓同之,於王何有?”他說的“同之”,並非“共產”之謂,乃是使“居者有積倉,行者有裹糧”;齊宣王說:“寡人有疾,寡人好色。”孟子對曰:“王如好色,與百姓同之,於王何有?”他說的“共之”,並非“共妻”之謂,乃是使“內無怨女,外無曠夫”。朱熹的“遏人欲而存天理”,就在註釋這番對話時說的。

  朱熹的“遏人欲而存天理”,有以下幾點值得註意。其壹,“天理”與“人欲”並非截然對立。“好勇、好貨、好色之心,皆天理之所有,而人情之所不能無者”,這便是“天理”與“人欲”相通之處;其二,“人欲”有“循理而公於天下”和“縱欲而私於壹己”之別。能“循理而公於天下者”,即能“與百姓共之”的,則是符合天理的人欲;“縱欲而私於壹己者”,把自己的“好勇、好貨、好色”建立於損人基礎上,則是違逆天理的人欲,為天下人所不容;其三,“遏人欲”與“滅人欲”大有區別,“人欲”需要節制,順理成章,不然就有“縱欲”之憂;“人欲”當“滅”,乃是“禁欲”主義,則很難使人接受。其四,孟子希望齊宣王與民利害相通,憂樂與共。朱熹贊賞孟子的言說,其所謂“遏人欲而存天理”,首先是對於君主的要求。凡此種種,都與“存天理,滅人欲”大有差別,也都比“存天理,滅人欲”通情達理。

  朱熹的“存天理,滅人欲”或許過於極端,於是就有人對“天理”與“人欲”作出種種詮釋。例如,說“天理”就是孟子說的“性善”,“人欲”就是荀子說的“性惡”,然而,荀子說的“性惡”即“好利”“好色”“好妒”,與朱熹說的“皆天理之所有,而人情之所不能無”的“好勇、好貨、好色”似乎沒有多大出入。也有人說,“人欲”並非人的“正當之欲”,而是人性中的“貪婪、自私、虛偽”,免不了還有動物性甚至“獸性”,那麽,說成是“滅獸欲”豈不更為確切?“人欲”,應包括“正當人欲”與“非正當人欲”,飲食男女、衣食住行之類,都是人的正當之欲,每個人都有滿足這種正當之欲的權力,當為“天理”。籠統地說“存天理,滅人欲”,怎能不使人視之為“禁欲主義”,並懷疑這種“天理”的實際內涵到底是什麽。朱熹的“存天理,滅人欲”,確有“誤說”之弊,實在不應責怪別人“誤解”或“誤讀”。

  “存天理,滅人欲”出自《朱子語類》:“孔子所謂‘克己復禮’,《中庸》所謂‘致中和’,‘尊德性’,‘道問學’,《大學》所謂‘明明德’,《書》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壹,允執厥中’,聖賢千言萬語,只是教人存天理、滅人欲。”朱熹是以此六字來歸納儒家經典以至“聖賢千言萬語”的。《朱子語類》系朱熹與其弟子問答的語錄匯編,於宋度宗鹹淳六年(1270年)刊行,此時朱熹已去世七十年。盡管其可靠性不及《孟子集註》,但我仍以為,此言未必就是後人杜撰。在《四書集註》中未必能找出“存天理,滅人欲”這六個字來,卻也隱約可見其影。

  在《論語集註》中,朱熹說:“顏淵聞夫子之言,則於天理人欲之際,已判然矣”。此“夫子之言”,即為“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朱熹說:“非禮者,己之私也。勿者,禁止之辭。是人心之所以為主,而勝私復禮之機也。”此處的“天理”似已不是能“與百姓共之”的“好勇”“好貨”“好色”,而是君臣的名分,儒家的綱紀,即不少論者所謂的“社會倫理”。此處作為“禁止之辭”的“勿”,也離“滅人欲”之“滅”靠近了壹步。

  在《論語集註》中,朱熹還有壹句話說:“夫人欲盡處,天理流行”。此言已將“人欲”與“天理”對立起來,“天理”之“流行”以“人欲”之“盡”為前提,則與“存天理,滅人欲”沒有多大區別了。

  以上所說,當然只是推測。但有壹點可以肯定,對權勢者而言,“存天理,滅人欲”比“遏人欲而存天理”更合口味。因此,在朱熹及其朱子理學如日中天之後,“存天理,滅人欲”被無限放大,並演變為對民眾的道德教化,而“遏人欲而存天理”則逐步隱退,以至將“遏人欲”與“滅人欲”混為壹談。“理學殺人”,被無限放大了的“存天理,滅人欲”功不可沒。壹定程度上,也將朱熹及其朱子理學陷於尷尬與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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