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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功過格」修身(3):《了凡四訓》之雲谷禪師功過格
2010/03/2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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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善雜誌社所出版的《了凡四訓白話解釋》,提到民國八十三年,當時的司法院長林洋港曾經公開演講推崇《了凡四訓》,並由軍公教必訂的中央日報刊登講詞。

其實書中主角袁了凡,其前半生可謂不肖公務員代表,他少時被吳敦義看過的「鐵版神數」高人批算,幾歲登科、哪年做什麼官,拿多少俸祿,某年壽終都算定了。於是袁了凡到哪都「無求」。大明朝廷讓他去國子監進修,他一整年「終日靜坐,不閱文字」,就跟考上後等退休的公務員一樣。

當然袁了凡在遇到雲谷禪師後,知道命運是可以改變後,開始有了領悟。也打算從行三千件善事開始。雲谷禪師也支持他:

雲谷出功過格示余,令所行之事,逐日登記;善則記數,惡則退除。

而袁了凡也確實執行:

余行一事,隨以筆記;汝母不能書,每行一事,輒用鵝毛管,印一硃圈於曆日之上。或施食貧人,或買放生命,一日有多至十餘圈者。

余置空格一冊,名曰治心編。晨起坐堂,家人攜付門役,置案上,所行善惡,纖悉必記。夜則設桌於庭,效趙閱道焚香告帝。

雲谷禪師的功過格,全文請參考文末。大多數的條文不分宗教,至今仍可拿來修身。尤其「身在公門好修行」的公務人員,更可「有則改之,無則勉之」。

馬英九底下的考試院,改革公務員口號喊了一兩年,毫無作為,現在各界壓力一大,就突然強硬的「固定3%丙等」。這跟法務部王前部長有何分別?其實改革是必要的,強硬只是其中一種手段。公務員好歹也通過國家考試,有一定水準,如果能給個讓公務員改過的緩衝期,再實施或許會更好。「不教而誅」當然會引發批評,為政者與公務人員實需熟讀《了凡四訓》,最好創個公務員功過格,先實行個一段期間,若真的不知改進,再用霹靂手段也不遲。



雲谷禪師授袁了凡功過格
參雲棲大師自知錄

准百功:
救免一人死。完一婦女節。阻人不溺一子女。為人延一嗣。


准五十功:
免墮一胎。當欲染境,守正不染。收養一無倚。葬一無主骸骨。救免一人流離。救免一人軍徒重罪。白一人冤。發一言利及百姓。


准三十功:
施一葬地與無土之家。化一為非考改行。度一受戒弟子。完聚一人夫婦。收養一無主遺棄門孩。成就一人德業。


准十功:
薦引一有德人。除一人害。編纂一切眾經法。以方術治一人重病。發至德之言。有財勢可使而不使。善遣妾婢。救一有力報人之畜命。


准五功:
勸息一人訟。傳人一保益性命事。編纂一保益性命經汝。以方術救一人輕疾。勸止傳播人惡。供養一賢善人。祈福禳災等,但許善願不殺生。救一無力報人之畜命。


准三功:
受一橫不嗔。任一謗不辯。受一逆耳言。免一應責人。勸養蠶、漁人、獵人、屠人等改業。葬一自死畜類。


准一功:
讚一人善。掩一人惡。勸息一人爭。阻人一非為事。濟一人饑。留無歸人一宿。救一人寒。施藥一服。施行勸濟人書文。誦經一卷。禮懺百拜。誦佛號千聲。講演善法,諭及十人。興事利及十人。拾得遺字一千。飯一僧。護持僧眾一人。不拒乞人。接濟人畜一時疲頓。見人有憂,善為解慰。肉食人持齋一日。見殺不食。聞殺不食。為己殺不食。葬一自死禽類。放一生。救一細微濕化之屬命。作功果薦沉魂。散錢粟衣帛濟人。饒人債負。還人遺物。不義之財不取。代人完納債負。讓地讓產。勸人出財作種種功德。不負寄托財物。建倉平糶、修造路橋、疏河掘井、修置三寶寺院、造三寶尊像及施香燭燈油等物、施茶水、捨棺木一切方便等事。自「作功果」以下,俱以百錢為一功。


准百過:
致一人死。失一婦女節。讚人溺一子女。絕一人嗣。


准五十過:
墮一胎。破一人婚。拋一人賅。謀人妻女。致一人流離。致一人軍徙重罪。教人不忠不孝大惡等事。發一言害及百姓。


准三十過:
造謗污陷一人。摘發一人陰私與行止事。咬一人訟。毀一人戒行。反背師是。抵觸父兄。離間人骨肉。荒年積囤五穀不糶坐索。


准十過:
排殯一有德人。薦用一匪人。平人一塚。凌孤逼寡。受畜一失節婦。畜一殺眾生具。惡語向尊親、師長、良儒。修合害人毒藥。非法用刑。毀壞一切正按經典。誦經時,心中雜想惡事。以外道邪法授人。發損德之言。殺一有力報人之畜命。


准五過:
訕謗一切正法經典。見一冤可白不白。遇一病求救不救。阻絕一道路橋樑。編纂一傷化詞傳。造一渾名歌謠。惡口犯平交。殺一無力報人之畜命。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


准三過:
瞋一逆耳言。乖一尊卑次。責一不應責人,播一人惡。兩舌離間一人。欺誑一無識。毀人成功。見人有憂,心生暢快。見人失利、失名,心生歡喜。見人富貴,願他貧賤。失意輒怨天尤人。分外營求。


淮一過:
沒一人善。唆一人鬥。心中暗舉惡意害人。助人為非一事。見人盜細物不阻。見人憂驚不慰。役人畜,不憐疲頓。不告人取人一針一草。遺棄字紙。暴棄五穀天物。負一約。醉犯一人。見一人饑寒不救濟。誦經差漏一字句。僧人乞食不與。拒一乞人。食酒肉五辛,誦經登三寶地。服一非法服。食一報人之畜等肉。殺一細微濕化屬命以及履巢破卵等事。背眾受利,傷用他錢。負貸。負遺。負寄托財物。因公恃勢乞索、巧索,取人一切財物。廢壞三寶尊像以及殿宇、器用等物。斗秤等小出大入。販賣屠刀、漁網等物。自「背眾受利」以下,俱以百錢為一過。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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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功過格」修身(2):台北縣道教會版
用「功過格」修身(3):《了凡四訓》之雲谷禪師功過格
用「功過格」修身(4):文衡聖帝功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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