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1&ved=0CCcQFjAA&url=https%3A%2F%2Fwww.nsitu.org.tw%2Fupload%2Fnews_activities%2Ffile%2F1001223.pdf&ei=7iiIU7_5GorykQXl4YBw&usg=AFQjCNF6Pk21vahseX5GYhB0mlAhXzSVjQ&sig2=YVPpQPHs1CV4oZoBGdqUHQ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100年度判字第2226號、100年度判字第2230號 判決敗訴確定。http://www.scooptw.com/popular_firstsight_detail.php?firstID=1123016
99/06/30 是南山人壽與外勤業務的 最後 決勝點
因為:此時政府會幫你們, (把政府拖下水, 不讓政府 "納涼" 的法寶)
過了99/6/30 沒選新制的人 政府也幫不了 您們了..
南山工會青年軍勞退新制一人一申請-游昌洋(上)攝影楊志楠 燈光藍維鼎
PS: 因為錄影有10分鐘說明完的壓力, 又是臨時上鏡 ..而且...
一鏡到底沒有NG從來機會...
修正口誤 :::....
2N的 "N" 是指"年資"前15年*2 16年以後*1=舊制退休基數
以上: 問題提問者:楊志楠 藍維鼎
透過"新制選擇最後機會"先確認身分才能有籌碼
而立於不敗之地,讓我們與南山人壽雙贏共創新局
.這招勞退新制選擇
(把政府拖下水, 不讓政府 "納涼" 的法寶)
是本人強力催生前往台中 與
台北劍潭 跟自救會 2次溝通無效,,,,
並且 多次建議 第四屆工會幹部 一定要執行,
最後第四屆常務接受 再由本人大力宣導下的結果
當大家 都只為了擋禿鷹時, 只有我一個人清楚知道,
擋禿鷹那是政府的事.
而南山勞工的前途與工會的存亡 唯有
選勞退新制 讓政府來確認僱傭讓身分,
才是外勤業務人員與南山人壽工會南山人壽企業工會唯一之路
這是南山企業工會成敗存亡的一役 ....
此案沒執行 南山人壽再也不會理南山工會了
因為他已經無任何畏懼了
所以此時已選新制的人不但不能撤,更要鼓勵還沒選新制的同仁
99/6/30勞退新制最後選擇日..
越多越好最好破2萬人(我們就贏了)
新制一人一申請 Q & A-(下)
.
不論你支不支持上街頭抗議! 千萬不要跟自己權益開玩笑 !
透過"新制選擇最後機會"先確認身分才能有籌碼
南山要大家撤勞退新制,業務同仁不必擔心與害怕。
因為您們有工會,必要時要加入集體訴訟
但是:訴訟是最後最無奈的(而且還雙方都有些變數)
.
訴訟勝敗關鍵: 有利證據, 專業正直的律師, 專業愛民的法官(心證),
有利的證人,原告的態度與決心。
.
建議:此時 沒站出來的南山外勤 業務人員
而當你有一天也領到退休金時,
要捐一半到社服機構
(如此您的良心才會心安理得) 99.03.08 昌洋的話
.
101.01.04 業務員無勞保 南山遭罰1.4億
[中視即時新聞】
南山人壽拒絕為業務員投保勞保和提撥勞退金,引
.
100.01.04 包含 民視新聞 東森新聞.....同日都同時報導
.
99.03
但依法論法, 當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認定南山業務人員與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具有僱傭關係
,
且勞保局也發函要求南山人壽提繳勞工退休金,
N是指勞退舊制上班年資
退休金 = 1-15年為兩倍的基數*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
87年到98年為11年*2 = 22基數*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舊制退休金實領
94年7月1日前
已進入南山的業務員勞基法的舊工作年資就要自己好好把握爭取!
94年7月1日後
才進入南山業務員,可要求南山提繳進南山至今年勞退新制退休金!
所以老,中,青,三代業務員人人都要
寄出”勞工自願選擇參加勞工退休金新制聲明書”給勞保局!
關於舊制年資保留及結清, 新制實施後勞工若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且選擇適用新制,
其之前舊制的年資應予保留. 如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
之金額。),
計算該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即保有舊制的相關福利.
另保留的舊制年資可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內, 由勞僱雙方約定
以不低於勞基法的給予標準結清, 結清的舊制退休金得入個人帳戶或年金保險.
勞工全數移入退休金者, 始得採計舊制年資併計為勞退新制的工作年資,
但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結論: 請在民國 99年6月30日前寄出
”勞工自願選擇參加勞工退休金新制聲明書”給勞保局
( 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 勞保局 收 ),
因勞退新制實施(
都可選擇勞退新制. 屆期未選擇者, 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即必須在同一家公司服務達勞基法退休標準才可領到雇主的退休金,
小心! 有很多變數!
94年7月1日後才進入南山的業務員, 可要求南山提繳進南山至今的勞退新制退休金!
補充說明:
因我國企業結構以中小企業為主, 占全體企業95%左右; 企業的平均存續期間不長,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統計, 平均存續期間約為13年; 勞工的流動率偏高, 民國92年的
調查顯示各行業受雇員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的服務年資平均只有6年.
而勞退舊制必須在同一公司服務達勞基法退休標準才可領到雇主的退休金,
期間有很多變數!
所以民國93年6月立法院通過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 於民國
實施前已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得選擇適用舊制或新制, 若未選擇, 則維持適用舊制規定,
但5年內仍可選擇新制. 而選擇新制後, 不得再變更為舊制. 於新制實施後,
初次受雇或轉換工作之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勞工, 一律適用新制.
一項完整的退休生活保障模式應包括三層 :
第一層為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險制度 ( 例如國民年金, 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 ).
第二層為雇主給付的退休金制度. ( 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金 )
第三層為個人自行準備的退休理財.
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個人自行準備的退休理財=大樂退
(簡稱: 勞保 勞退舊制 勞退新制 )
.
勞動基準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二章 勞 動 契 約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相關罰則】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
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六章 退 休
第五十三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五十八條(退休金之時效期間)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就是為什麼?
南山說有案例,卻又要大家撤新制.
各位懂了嗎?
各位懂了嗎???
+
來自游昌洋 多年來的苦口婆心,要大家選新制
(內文詳,當時自救會布落格,我在台中烏日的貼文.)
+
當時南山人壽自救會
如果接受我提議執行, .
以1萬多人在街上為後盾
在111那時
南山勞僱問題 !!
早就圓滿落幕了!!!
2樓. jacklai1212010/03/13 16:23THANK YOU !! Younger 洋哥 於 2010/03/13 16:24回覆
1樓. jacklai1212010/03/13 1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