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網路上看到,某律師傳授「頂客族」如何避免在不幸往生之後,被感情不好的兄弟姊妹分產,導致侵害生存配偶的權益。我仔細看了一下,各種手法真是繁多複雜、五花八門,簡直讓人眼花撩亂、目不暇接。
然而,無論你再怎麼耗費心思,終究無法規避臺灣現行「民法」對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保障。按「民法」規定,在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父母繼承的情況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就是兄弟姊妹(第1138條),而配偶和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第1144條),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則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第1223條)。
換言之,不管被繼承人生前怎麼規劃,都難以規避必須分配六分之一遺產給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是的,不管遺產是動產或不動產,都要分。假設生存配偶沒有足夠的財力,買回必須依法分配給兄弟姊妹的不動產持分(必須依市價計算),那麼不動產就可能面臨「變價分割」,也就是拍賣之後大家分錢的意思。
然後,生存配偶日後有沒有地方居住呢?天曉得!
請問一下,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努力打拚的結果,配偶或許也為了家庭付出不少心力。【這也就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可以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支領之退休金的立法精神。】所以生存配偶成為當然繼承人,自無疑義。但是兄弟姊妹付出了什麼?甚且可能根本就是感情疏離,不相往來的狀況,那麼他們憑什麼可以無條件獲得繼承權?憑什麼可以侵害生存配偶的居住權?
反觀中國大陸的「繼承法」,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10條)也就是說,只要生存配偶沒有放棄繼承權,兄弟姊妹就沒有繼承權利。(被繼承人還是可以遺囑贈與。)
中國大陸的「頂客族」,完全不必煩惱兄弟姊妹會來和生存配偶爭搶遺產。
當然,大陸的「繼承法」也考慮到了相反的狀況,亦即被繼承人在世時,主要是由兄弟姊妹照顧,配偶反而未善盡其義務,「繼承法」對此規定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14條),以保障善心付出的兄弟姊妹(或其他無繼承權之人)的權益。
這難道不是比較人道,並且也符合現今社會現實的法令嗎?
同樣的,如果根據中國大陸的「繼承法」,我們王家也不至於落得被法院「抄家」的噩運。因為「繼承法」規定: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第13條)
可是按照臺灣現行「民法」,我父母五十多年共同打拚出來的家業,竟有將近一半被法院判給一群從未見過被繼承人,且被繼承人生前也不知其存在的陌生人,從而導致全心照顧被繼承人多年的女兒被迫掃地出門,不能依被繼承人的遺願繼續住在我們王家自己的老宅,其處境正如1961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南斯拉夫作家伊沃.安德里奇(Ivo Andrić)所言:「她沒有未來,而過去已被埋葬。」
至於那些在法院開庭時強調「拿到遺產之後,從此老死不相往來」的陌生人,只是一味主張自己是「合法繼承人」,要求「依法」取得全部應得利益,絲毫不覺良心不安。【請讀者自行爬梳本部落格之前的貼文,這裡實在不忍多言!】
相信有經驗的人都知道,在面對「遺產繼承」這檔事時,和被繼承人的關係愈疏離的繼承人,通常會表現得愈貪婪。因為在他們的潛意識裡,天使會提醒他們爭搶別人的財產雖然合法,但是有愧良心。而魔鬼為了壓制天使的聲音,就會施加更強大的力量,慫恿他們不搶白不搶,慎防搶不到。
據我所知,和我們面臨同樣遭遇的無辜家庭,還真不少!
將來也不知還有多少臺灣人的家庭會因老舊過時的法令而遭難!
兩相對比,您說,有道德良知的臺灣人,會不心儀中國大陸「繼承法」的人道精神,有朝一日能在臺灣實現嗎?
臺灣的「民法繼承編」,許多條文都已不合時宜,早該好好修繕一番了。這是立法院的權責,也是行政院相關部會(如法務部、內政部等)的權責。然而,在只知政黨惡鬥、無能體恤民瘼的政治氛圍下,要等候廟堂諸公關注這檔事,恐怕是緣木求魚,渺不可得。
難道,真的要兩岸統一,實現一國一制,才能讓這些沉痾迎刃而解?
附記一:側翼不用叫我搬去大陸啦!如果臺灣人學不會「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道理,那就永遠只能原地踏步,眼睜睜看著別人飆速進化,最後連人家的半支車尾燈都看不到。
附記二:本文旨在凸顯臺灣現行繼承法令與社會大眾之多數認知脫節,亟待修法改善。作者之本意是期待臺灣的法令更臻完善,並無鼓吹任何政治制度或政治主張的意圖,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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