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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正「民法繼承編」研究成果報告書出爐了!
2025/12/25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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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片躁動紛亂的社會氛圍中,法務部默默公告了委託學者專家研擬修正「民法繼承編」的成果報告書。當然這只是初步的修法建議,接下來法務部會怎麼提案,最終立法院會如何通過,這一切都還在未定之天。不過這確是攸關全體國人切身利害的大事,若能引起更多人的關注和討論,集思廣益之下,或許可以讓臺灣未來的繼承法規更符合民眾的期待。

我在閱讀全長57頁的成果報告書時,不禁感慨 ── 如果這些修法建議能夠早一點落實於法律,而且先母是在修法之後才過世,那麼我們王家或許就不必慘遭「合法抄家」的劫難,我父親也不至於因為受到陌生人來爭搶財產的刺激,不幸在97歲高齡活活氣死。

只能說,這一切都是命運的安排吧!

 

其實早在民國109年,我就曾以我家的遭遇並參酌其它相關案例,撰擬了一份「民法繼承編修法芻議」,向法務部提出陳情。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並以109616日法律決字第10900578130號書函回復,函示相關修法建議將納供研修民法之參考。當時我很明白,修法絕非一蹴可及之事,對我們當下面臨的遺產繼承訴訟一點幫助也沒有。我提出陳情的唯一冀望,就是不要再有類似的不幸案件發生,不要再有無辜的善良者受難。畢竟,直面陌生人咄咄逼人爭搶財產的貪婪嘴臉,實在是太可怖了!更何況這些財產本就是我們王家所有,和那些從未見過被繼承人的陌生人毫無關係。

我提出的修法建議,主要是參酌中國大陸的繼承制度。而法務部學者的報告書,則主要是參考日本的繼承制度。可幸我所提出的建議,至少八成以上都融入了法務部學者研擬的修法建議之中。當然,專業學者所寫的是合乎法律規範的文字,而我只是界外之人,只能按己意寫個大概,但二者的修法精神和思考方向基本一致。

讀完法務部成果報告書之後,我真心覺得,無論是和中國大陸或日本相比,臺灣的繼承法規都落後他國至少40年以上!單就這點而論,我們有什麼資格說自己是進步國家?

 

以下引述法務部成果報告書的修法建議摘要:

第一,增設繼承編第四章配偶居住之權利。
第二,增設繼承編第五章貢獻分。
第三,修正民法繼承編特留分之規定。
第四,增設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行使。
第五,增設繼承開始後受認領人之應繼分價額請求權。
第六,放寬自書遺囑之要式性及自書遺囑之保管機制。
第七,增設監護人執行受監護人死後事務之權限。

其中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兄弟姊妹雖仍擁有「應繼分」,但刪除其「特留分」,而這也是前陣子媒體關注的焦點。刪除之後,頂客族只要在遺囑中寫明不讓手足繼承,就不會發生手足來和生存配偶爭產的糾紛,同時遺產中如有房產,也可保障生存配偶的居住權。

此外,就是在「應繼分」和「特留分」之外,另增設「貢獻分」以及「非繼承人之特別貢獻分請求權」之規定。所謂「貢獻分」,就是「共同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或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由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所有財產之價額,除去依共同繼承人之協議所定該人之貢獻分者,視為繼承財產,並依應繼分加上貢獻分之價額為該人之應繼分。」(引號內為法務部成果報告書之原文。)

我曾在部落格寫過一篇遺產繼承不應齊頭式平等https://blog.udn.com/wangtao/131498749,如果「貢獻分」真能寫入民法,就等於是完全打破了現行繼承法規的「齊頭式平等」思維,這對在被繼承人生前有所付出或貢獻的繼承人顯然是相對有利的。至於對被繼承人不聞不問,甚至長期斷絕往來的繼承人,就將只能分得少量遺產,甚或一文錢都分不到。這樣的規定,難道不是比較符合多數國人的認知和期待嗎?

同理,手足的「特留分」雖然刪除,但假若被繼承人生前是由手足照顧,配偶反而不聞不問,那麼手足就可以主張「貢獻分」,從而獲得更多的補償,而無良配偶就會相對減少。也就是說,這份修法建議所提供的彈性和衡酌空間,要遠比現行法令合情合理得多,也較符合今日的社會現況。

法務部的成果報告書,還有更多詳細的分析解說,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到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進入「資訊公開」「法務研究計畫與成果」網頁,點擊「法務部「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即可下載全文。

至於我向法務部陳情所撰擬的修法芻議,後來又增補了一些說明,於1143月在部落格重新貼文,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點擊以下連結前往瀏覽賜正 ── 我被抄家故我思 ── 「民法繼承編」修法芻議https://blog.udn.com/wangtao/182090491(恕我重申:此係法律界外之人所寫,必有疏漏,請識者莫怪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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