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抵權_01_什麼是「押抵」?
2009/04/1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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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聽說嗎?樓下的陳老闆,作生意虧了不少錢,房子已經讓人拿去抵押了…」
為什麼「抵押」和錢會扯上關係呢?最常見「抵押權」出現的時機,就是買房子。因為手頭上現金不足,1000萬的房子自己手自備款只有3百萬,這時就會向銀行借貸700萬元,並以房屋為擔保去設定「抵押權」。不過自己仍擁有使用的權利。直到無法按時還款,銀行才會動用它的抵押權,向法院申請拍賣房子,(因為房子本身在市場上是有價值的)。
讀到這裏,讓我們來對照一下民法的原文: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不移轉占有,對照房貸的情形,就是所有人儘管有貸款,但不用擔心銀行的人會來用這間房子,自己仍有使用權,且仍為所有權人。供擔保,就是指在房貸的還款義務人沒有按時繳款,經催告仍不還錢時,銀行可以主張它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這間房子,以取回它的放款及利息等等的損失。
其他常見的,就像是陳老闆的case。因為「沒有現金」可以還錢了,所以債主要拿他的房子作為擔保品,待陳老闆還清了錢,債主才會同意他去塗銷抵押權;要不然債主也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權,向法院聲請拍賣陳老闆的房子。然而拍賣通常是最後手段,畢竟拿回現金才是最實在的。(請對照筆者的「什麼是房貸_01」一文)
*現通行的另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常常在銀行的房貸中可見到,待後面再行辨別「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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